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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基督的成形

    1-11節 聖徒是神的兒子不再作奴僕 (一) 舊約時代是在律法下作奴僕 1. 舊約時代 ----- 孩童的時候 (1) 2. 在律法下作奴僕 ----- 師傅和管家的手下 (2) (二) 新約時代是在恩典下作兒子 1. 到新約時代 ----- 時候滿足 (4) 2. 基督在律法下完成律法 ----- 生在律法以下 (4) 3. 成功救贖 ----- 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 (5) 4. 長大成人承受產業 ----- 叫我們得着兒子的名分 (5) [12歲得兒子名分] (三) 兒子不再回去作奴僕 (8-11) 新約時代作神兒子脫離在律法下為奴僕 聖徒不再回去守律法 (四) 生命的道路和律法的道路 1. 兒子名分 ----- 生命長大成人(孩童------得兒子名分) ---- 生命的道路 2. 師傅和管家看管下 ----- 作奴僕 ---- 律法的道路 12-20節 藉十字架使基督增加成形 (一) 傳啟示的基督(福音) (一11-12) (二) 基督被接受 1. 因相信基督 「接待我如同神的使者」 (14) 2. 肯為基督受辱 「受試煉沒有輕看我,也沒有厭棄我」 (14) 3. 肯為基督付代價 「情願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 (15) (三) 藉 十 字架使基督成形 1. 背十字架付代價傳基督 「 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是因為身體有疾病」 (13) 2. 有人背後毁謗為難 「我將真理告訴你們,就成了你們的仇敵嗎?」(16) 3. 仇敵的詭計為難使徒 「那些人熱心待你們,卻不是好意,是要離間你們」 (17) (1) 經過苦難(十字架)帶進生命 (2) 自己死卻叫人活 [林後四7-11] 21-31節 新舊兩約之對比: 補 充 (一) 十字架與律法 ----- 神兒子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 (4-5) (二) 十字架與長進 ----- 神的兒子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4-5) (三) 十字架與自由 ----- 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 (7) (四) 十字架與基督的成形 1. 勞苦事奉    ----- 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是因為身體有疾病(13) 2. 受誤會 ------ 我將真理告訴你們,就成了你們的仇敵嗎?(16) 3. 被毁謗 ----- 那些人熱心待你們,卻不是好意,是要離間你們 (17) 4. 經歷十字架 ----- 我小子啊,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 (14) 5. 長久忍耐 ----- 受生產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裏 (19) 6. 基督長大組織 ----- 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裏 (19) 7. 十字架的原則 (1) 犧牲自己叫別人得利益 (2) 由死亡得生命 8. 為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 ----- 我為你們心裏作難 (20) (五) 屬肉體與屬靈 ------ 屬肉體的逼迫屬靈的 ----- 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 (29) (六) 十字架與肉體 ------ 審判肉體不給肉體地位 ----- 把使女和他兒子趕出去 (30) << 第三章 << 回 綱 目 >> 第五章 >>

  • 第二章:基督在我裏面活

    1-10節 保羅作外邦使徒的印證 ---- 保羅的職分受肯定 ( 取得眾聖徒~加拉太教會~的信任) (一) 啟示支配行動 (1-2) 「過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並帶著提多同去。我是奉啟示上去的.....」 (1-2) 「十四年」後、仍受(奉)啟示支配 作使徒的明證是活在啟示中受神支配 (二) 堅守福音真理 (3-6) 「但與我同去的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 (3) 1. 享受基督的自由 「有偷着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裏的自由」 (4) 2. 拒絕假弟兄的律法主義 「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 (5) 3. 不作律法的奴僕 「假弟兄…要叫我們作奴僕。」(5) 4. 不與宗教勢力妥恊 (6) 「至於那些有名望的,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干。」 (6) (三) 受主託付作外邦使徒 (7-9) 1. 受主託為外邦人作使徒 「主託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7) 2. 受聖靈膏作使徒 「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8) 3. 使徒受主差遣事奉,也根據聖靈感動 4. 靠恩典盡託付 「所賜給我的恩典....叫我們往外邦人那裏去...」 (9) (四) 得教會柱石的印證 (8-9) 1. 彼得受託付作使徒後,作教會的柱石 ----- 彼得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得稱為教會柱石 (7-8) 2. 保羅得印證作外邦使徒 「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叫我們往外邦 人那裏去。」(8) 3. 使徒重大的託付(事奉)須得印證 (五) 記念窮人 (10) 記念窮人是降卑同情愛人的心腸 更是事奉主應有基本的性格(品德) 11-19節 堅守真道不妥協 (一) 彼得巴拿巴也隨夥裝假 (11-13) 1. 彼得畏逼迫而裝假. 「磯法...和外邦人一同吃飯....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 (11-12) 2. 巴拿巴也裝假 「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13) 3. 人的天然生命有一特性是裝假 (二) 保羅堅守真理不妥協 (14) 1. 堅守福音真理不怕得罪人 「磯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 (11) 2. 堅守福音真理不向人情妥協 ----- 彼得有可責之處,保羅就當面抵擋他;連巴拿巴也在內 (11,13) 3. 堅守福音真理不因受逼迫而妥協 「從雅各那裏來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飯,及至他們來到,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12) (三) 福音真理是因信稱義 (16) 稱義不是因行律法 (16) 乃因信基督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16) (四) 福音真理是向律法死而向神活 (19)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 (19) 叫我可以向神活着 (19) 20-21節 基督在我裏面活(四個我) (一) 我 ---------「 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二) 我 ---------「 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守住算自己死的地位) (三) 我 --------- 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 (四) 我 --------- 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 < 第一章 << 回 綱 目 >> 第三章 >>

  • 第一章:得神兒子的啟示

    問安與祝頌 (1-5) (一) 著者 1. 使徒 ---------- 保羅 (1) 不是出於人 (1) (2) 是神和基督所差遣 (1) (3) 故我們事奉的根源必須是出於神和基督 2. 和一切與我同在的眾弟兄 (2) (1) 保羅與眾聖徒站在一起 (2) 同工要與眾弟兄姊妹打成一片 (二) 受者 ---------- 加拉太的各教會 (2) 關心各地教會 不落在屬靈狹窄裏 不僅關心本地各教會也關懷外埠各教會 (三) 願恩惠、平安從父神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 (3) 交通結果帶給人恩典平安 可見屬靈交通是出於神的,就帶給人恩典和生命 (四) 基督照父神旨意為我們的罪捨己 (4) 顯示使徒充滿基督的靈一再提起基督 明言基督救贖的工作,是受父神旨意支配 祂為我們的罪並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代,都是照「父神的旨意」 (五) 榮耀歸於神 (5) 事奉的結果是神得榮耀 神得榮耀是神僕人的願望 6-10 加拉太各教會的危機(難處) (一) 保羅所傳基督的福音 恩典的福音 ----- 藉着基督之恩召 (6) 因信稱義 (二) 加拉太的各教會「去從別的福音」 守律法、受割禮 (6) 靠行律法得救 (三) 神不許福音真理受更改 (3) 若傳福音與我們所傳給的不同,就應當被咒詛 (7-9) 兩次提「咒詛」明言神不許更改基督的福音 [摩西第二次打磐石不得進迦南] (四) 是要得神的心非討人的喜歡 (10) 我要得人的心呢?還是要得神的心呢? 若是討人的喜歡,我就不是基督的僕人了 作主僕人基夲的態度是討神喜悅 [大衛凡事討神喜悅成為合神心意的人] 11-17 啟示的事奉 (一) 三種的事奉 1. 人意的事奉 (1) 出於人的意思 (11) (2) 是從人領受的 (11) (3) 是人教導的 (11) 2. 宗教的事奉 (1) 在猶太教中所行 (13) (2) 祖宗的遺傳 (14) (3) 律法、制度、儀式、外表 --> 宗教 (4) 遺傳、傳统更是宗教的代表 3. 啟示的事奉 (1) 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 (14) (2) 事奉的根源必須是出於啟示 (3) 保羅的事奉是啟示的事奉 (二) 基督(神兒子)的啟示 1. 必須有基督的啟示 (1) 神樂意將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裏 (16) ----- 事奉的異象 (2) 有一次(或一段時期)確定得着基督的異象 (3) 從靈裹看見基督是救恩(一切) [西緬抱嬰孩耶穌看見救恩] 2. 基督的啟示(異象)產生託付(使命) (1) 叫我把衪傳在外邦人中 (16) ----- 得基督的啟示就受託付(傳揚祂) (2) 異象產生使命 [以賽亞看見主後受差遣] 3. 傳啟示的基督 (1) 神樂意將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裏,叫我把衪傳在外邦人中 (16) ----- 把基督的啟示傳給人 (2) 事奉乃是把啟示的基督帶給人     [腓利把啟示的基督帶給太監] (3) 聖徒的使命(託付)是把啟示的基督帶給人 (三) 執事成形的基礎 1. 揀選 ----- 乃是藉着耶穌基督 (1),(弗一4) 2. 分別 ----- 那把我從母腹裏分別出來 (15) 3. 得基督的啟示(異象) ----- 神樂意將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裏 (16) 4. 消化異象 (1) 往亞拉伯去,後又回到大馬色過了三年 (17-18) ----- 把基督的啟示消化 (2) 查考舊約聖經,確定並擴大基督的啟示 18-17 消化(組織)基督異象的事奉之後果 (一) 帶進交通 ----- 與使徒交通 「上耶路撒冷去見磯法,和他同住了十五天;至於別的使徒,除了主的兄弟雅各,我都沒有看見。」 (18-19) (二) 帶進合一 ----- 猶太與外邦合一的見證 「上耶路撒冷去見磯法,和他同住了十五天;還有主的兄弟雅各。」 (18-19) (三) 產生屬靈影響力 ----- 基督福音的炸力 「聽說那從前逼迫我們的,現在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真道,他們就為我的緣故,歸榮耀給神。」 (23-24) << 上頁 << 回 綱 目 >> 第二章 >>

  • 第三章:披戴基督

    1-3節 異象與方法 (一) 基督是異象 (1-2) 「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1) 1. 基督是異象 ----- 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 2. 基督是目標 -----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 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二) 聖靈是方法 (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3) 1. 聖靈執行救恩 ----- 靠聖靈入門 (3) 2. 聖靈是方法 ----- 靠聖靈成全 (3) (三) 領受救恩的三步驟 (1-3) 1. 得「釘十字架基督」的啟示 ----- 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 (1) 2. 相信 ----- 聽信福音 (2) 3. 得聖靈 ----- 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聽信福音 (2) 4-14節 亞伯拉罕作信心的祖宗 (一)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6)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二) 亞伯拉罕作信心的祖宗 (7) 「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三) 因信作亞伯拉罕後裔和他一同得福 (8-9) 「 『 萬國都必因你得。 』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7-8) (四) 因信基督得聖靈 (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4) 15-22節 神賜基督是出於神永遠的旨意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16)」 23-25節 律法引進基督是出於神永遠的旨意 (一)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17) (二) 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 (19) (三) 律法是訓蒙的師傅 (24) (四) 律法是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24) 2-26節 信心的果效 因聽信福音而受聖靈 (2、4) 因信行異能 (5) 因信稱義 (8、24) 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9) 義人必因信得生 (11) 因信耶穌基督得應許的福 (22) 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26) 27-29節 住在基督裏活出基督 (一) 受洗歸入基督 ----- 與基督聯合 住在基督裏 活出基督 (二) 在基督裏活出身體合一的見證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28) 憑信心與靠行律法的對比: << 第二章 << 回 綱 目 >> 第四章 >>

  • 羅馬書

    介 言 資料採自 「羅馬書生命經歷查讀淺譯」 .係一九七七年十月,亦即四十年前主僕鄭兄長開辦第一屆同工事奉訓練中心時,予受訓學員們授課所用課程之一;他分章、分段、逐節淺譯細解,勾玄提要,將本書精義以生命經歷查法分析;今將此筆錄本修整,彙編成冊,以幫助有心深入屬靈追求者,作為讀經時伴讀參考;謹以介言為代序。 由於主僕鄭兄長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被主接去,遺留的稿件已無法經過主僕的過目修正,惟保存原稿真貌,未敢稍加修飾,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屬靈前輩與讀者們見諒是幸 。另盼讀者能尊重版權,若未經許可切勿翻印,由衷至禱! 綱 要 神的福音 ─ 救恩 羅馬書生命讀經 一、 導言(一 1至 17) (一) 著者、書題與受者 (一 1-7) (二) 著者對受者的關懷 (一 8-15) (三) 書題的講解 ( 一 16-17) 二、 救恩的需要(一 18 至 三 20) (一) 人類的罪惡(一 18-32) (1) 不虔(一 18-23) (2) 淫亂(一 24-27) (3) 不義(一 28-32) (二) 神照各人所行施行審判(二 1-16) (三) 猶太人在神審判之下(二 17 至 三 8) (1) 猶太人的誇口(二 17-20) (2) 猶太人被審判(二 21 至 三 8) (四) 普世人都在神審判之下(三 9-20) 三(上)、 救恩的過程1(三 21 至 六23) (一) 因信稱義(三 21-31) (二) 因信稱義的表樣(四 1-25)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四 1-16) (2) 亞伯拉罕為信心的祖宗(四 17-25) (三) 因信稱義的福分(五 1-11) (四) 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五 12-21) (五) 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六 1-7) (六) 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六 8-11) (七) 成聖(六 12-23) 三(下)、 救恩的過程2(七1至八30) (八) 在肉體裏的失敗(七 1-25) (1) 要按靈的新樣事奉(七 1-6) (2) 律法使人知罪(七 7-13) (3) 罪律的轄制(七 14-25) (九) 聖靈裏的得勝(八 1-13) (1) 生命之靈的律釋放(八 1-2) (2) 隨從靈的得勝(八 3-13) (十) 兒子的名份(八 14-25) (1) 神的後嗣(八 14-17) (2) 兒子的名分(八 18-25) (十一) 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八 26-30) (1) 聖靈的代求(八 26-27) (2) 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八 28-29) (十二) 得榮耀(八 30) 四、救恩的維繫 ---- 不能隔絕的愛(八 31-39) (一) 父神的愛(八 31-34) (二) 基督的愛(八 35-39) 五、救恩的預定(九1至十一36) (一) 神主宰權柄的揀選(九 1-29) (1) 亞伯拉罕的真後裔(九 1-13) (2) 在乎神的憐憫(九 14-18) (3) 窯匠作器皿(九 19-24) (4) 外邦人蒙愛與以色列人的餘種(九 25-29) (二) 以色列人在恩典外面的緣故(九30至十21) (1) 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而失敗 (九 30-33) (2) 求告主名必得救(十 1-15) (3) 以色列人的不信(十 16-21) (三) 神的揀選不改變(十一 1-36) (1) 少數以色列人得恩典(十一 1-10) (2) 以色列人與外邦人互相效力(十一 11-24) (3) 神的選召不後悔(十一 25-32) (4) 神豐富的智慧(十一 33-36) 六、救恩的見證(十二1 至 十五13) (一) 基督身體的見證(十二 1-21) (1) 奉獻(十二1-2) (2) 基督身體的事奉(十二 3-8) (3) 基督身體的生活(十二 9-16) (4) 以愛勝惡(十二 17-21) (二) 服在上的權柄(十三 1-7) (三) 彼此相愛(十三 8-10) (四) 披戴基督(十三 11-14) (五) 關懷軟弱的信徒(十四 1至十五13) (1) 不要論斷軟弱的弟兄(十四 1-12) (2) 不叫軟弱弟兄跌倒(十四 13-23) (3) 效法基督不求自己喜悅(十五 1-13) 七、結語(十五 14 至 十六 27) (一) 著者的職事與行程(十五 14-33) (1) 著者的職事(十五 14-21) (2) 著者的行程(十五 22-33) (二) 介言、問候與勸勉(十六 1-27) (1) 介言(十六 1-2) (2) 著者的問候(十六 3-16) (3) 勸勉(十六 17-19) (4) 同工的問候(十六 20-24) (5) 祝頌(十六 25-27) 下載各章內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 四、救恩的維繫 - 不能隔絕的愛

    (羅馬書第八章31-39節) 羅馬書的綱要先有導言,接着提起救恩的需要,然後說明救恩的過程,再來說到救恩的維繫,意即神所預備這莫大的救恩,我們要如何活在救恩中領受, 並達到最終之目的。維繫的途徑,乃是神不能隔絕的愛,這愛是任何人事物環境, 無論是自然或超然所不能隔絕,好叫我們在愛中享用救恩。 (一) 父神的愛(八31-34) 關於不能隔絕的愛,本章提起兩面的愛,先是說父神的愛, 後說基督的愛。 既是這樣,還有什麼說的呢?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八31) 前面已看過神所預備的救恩是高超、尊貴、榮耀,我們有何可說呢?因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抵擋我們呢? 意即神所預備的救恩,是如此完全;神對我們墮落的人所設立拯救的方法,是那樣完美,我們有這位全智全能的神作後盾,有何能敵對呢? 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祂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嗎?(八32) 神至極的愛,為我們捨棄祂獨生愛子,衪豈不更要把萬有和祂自己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 嗎?神毫無保留將一切連同祂自己都賜給我們,這愛真是令人難於領會、測度、述說!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八33) 誰能控訴神所揀選的人呢?沒有。因有神己稱他們為義了。 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八34) 本節另一繙譯「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是那已經死而且被復活起來,現今在神的右邊,也為我們代求的基督耶穌嗎?」 換言之,什麼人能定我們的罪?是基督耶穌嗎?因只有祂有審判的權柄。不是的,祂既然為我們死,成功救贖,神又使祂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還替我們祈求。所以斷不定我們的罪,這是父神為我們捨棄祂兒子的大愛呀! 耶穌既為我們成功救贖,父神又使祂從死裏復活,現今坐在神右邊替或我們代求。由此斷不定我們的罪,這是父神的大愛。 (二) 基督的愛(八35--39) 不僅是父神充滿了大愛,子神耶穌基督也充滿了大愛。 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是飢餓嗎?是赤身露體嗎?是危險嗎?是刀劍嗎?(八35) 提起基督的大愛,是任何人、事、物所不能隔絕的。保羅進一步具體地形容說:有什麼 能叫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是患難、困苦、逼迫、飢餓、赤身露體、危險、刀劍?這 一切都不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因這愛實在太大了 ! 如經上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八36) 保羅經歷到為主的緣故,終日經歷十字架如將宰的羊 。 然而,靠著我們的主,在這一切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八37) 可是靠着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在這一切事上已經得勝有餘。可見靠着主耶穌基督就 得以忍受十字架的苦難,因基督的愛長潤高深。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八38) 這基督的愛,無論是生是死,或是天使,或屬靈氣的活物,甚至鬼魔;是現在的事,或 將來的事,都不能抵擋。 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裏的。(八39) 甚至最高處的,或低處的,越過時空及其他受造之物,都不能使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主耶穌基督裏。 我們既然有父神和耶穌基督不能隔絕的愛,吸引我們,激勵我們,包圍着我們,如同慈繩愛索引我們走上救恩的道路,得以歡歡喜喜的奔跑屬天的路程。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三、救恩的過程(稱義至得榮)(下)

    (羅馬書第七章1節至第八章30節) (八)在肉體裏的失敗(七1 至 25) 我們所提救恩的過程,從稱義至得榮,共七大點,其中特別講到十字架同死的事實,與經歷並成聖之途徑,照理應更進一步講到得勝和得榮;但是經歷告訴我們,人自從墮落之後,就成為屬肉體的人,這肉體是屬靈長進最大的阻礙,倘若不認識肉體之本質和它轄制人的權勢,那麼在屬靈生命的路程將要受莫大的虧損 ! 因此聖靈藉本書第七章詳細說明在肉體裏的失敗。本章提起三個要點: (1) 要按靈的新樣事奉 (七1-6)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七1) 保羅首先提起律法的問題,因為肉體之特點, 是要遵守律法結果是失敗,本節說律法的 管轄是在人活着,意即人若死了, 律法對人就失去功效。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七2) 如同女人有了丈夫,丈夫活着之時,女人就要被律法約束,但是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 了丈夫的律法。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七3) 因此丈夫若活着,她若歸於別人 , 便叫淫婦。倘若丈夫死了,她就脫離丈夫的律法,其 時她雖歸給別人,也不算是淫婦。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七4) 如此說來,我們在基督裏與基督聯合的,當基督釘死的時候, 我們也與祂一同死了,自然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既然我們向律法是死了,律法也就不再約束我們。 所以我們就可以歸給復活的基督,從神看是合法的,並且因與基督聯合的緣故,祂作了我們的生命,就結出果子給神享受。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七5) 因為當一個人活在亞當裏屬肉體的時候 , 就會傾向要執守律法,結果非但不能遵守律法,反而顯明肉體之無能,並惡慾(情慾)就在肢體中,以致發動犯出許多死來, 帶來死亡的果子。 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所以我們切勿憑肉體,乃要遵守律法 ,以免失敗犯罪,落入屬靈軟弱死亡中。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七6) 我們如果活在基督裏,就已經與基督同死;既然得以在綑綁我的律法上死了,也就脫離 了律法 。從此我們服事主,是按照靈的新樣事奉;換言之,在基督裏脫離律法的人,在 事奉上就不照律法的儀文事奉,乃是隨聖靈的引導,照着神的旨意事奉,是用生命的新 樣服事主。 (2) 律法使人知罪(七 7-13) 我們已看過在基督裏面的人,是已經脫離了律法的綑綁,是以靈的新樣事奉神,那麼律法對我們有何用呢?本小段告訴我們律法最大的用處,是使人知罪。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七7) 既然律法對於我們並沒有什麼益處,那麼律法是罪嗎?保羅的答覆說 :也不是,只是因 為沒有律法,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例如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道什麼 是起貪心,乃因律法記載不可貪心,我才知自己貪心是犯了罪。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人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七8) 當誡命記說 : 不可貪心之時,罪(或罪性)就在我裏頭發動,叫我生起貪心來,因為沒 有律法之時,在我裏頭的罪是的狀態是死的, 沒有動態。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七9) 當沒有律法來到之前,我是好像活在神面前,但是誡命來到,我裏頭的罪就發動活躍起 來,叫我犯罪;結果就進入屬靈的死亡。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七10) 就着誡命(律法)的性質而言, 是屬神的,本該叫人活出合神的性情,但是誡命來到, 卻 反倒叫我死。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七11) 因為誡命來到之時,在我裏頭的罪,就趁着機會引誘我,叫我觸犯了誡命,作出許多罪 來自陷死亡。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七12) 如此看來,律法本身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因誡命是出於神所賜 的,源頭是出於神。既然聖潔、公義、良善是神的性情,所以說律法誡命原是聖潔、公 義、良善的。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七13) 既是如此,誡命律法都叫我死,這樣是那良善叫我死嗎?保羅回答絕對不是,因為叫我死的乃是罪,是罪(罪性)藉着那良善(律法誡命)的來到,在我裏面發動起來,使我活出許多罪行叫我死。 可見是罪(罪性)叫我死而顯出「它」是罪,藉着誡命顯出罪(罪性)是可惡至極! (3) 罪律的轄制(七14-25) 七章末一段 , 聖靈啟示保羅使我們明白在肉體裏的失敗,乃是從罪律的轄制而來,所以 他就詳細解釋罪非但在神面前是不義的行為,它是活的,是一個律轄制人,叫人掙扎枉然,苦不堪言 !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七14) 保羅為叫我們明瞭一個人只要活在肉體裏,就有罪律轄制他,叫他失敗,並非律法本身叫人失敗,所以他說, 律法是屬乎靈,在靈裏順服神,活出神的生命,其性質與律法是一致的。 但就墮落的人而言,我是屬乎肉體的(創六3原文),是已經賣給罪,對罪(罪性)我絲毫沒有自由。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七15) 就實際而言,不是照我自己意思作的,所以我不明白,使我所願意的倒不去作,我所恨 惡的反倒去作。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七16) 假如我所作的 , 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該承認律法是良善的律法,本身是好的,並非 是不對的。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七17) 既然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是我裏面 的罪(罪性)作王,發動支配我去作,我所不願意的。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七18) 因此我知道在我裏頭,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所以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 不得我。一天多次立志要作好,結果所行出來卻是相反,這是我的本相。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七19) 於是我所喜歡的善應該作的,我反不作,我所不該作的惡事反倒去作。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七20) 倘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裏頭的罪去作的,換言之 , 憑我自己立志要行善,但結果卻作出我所不願意的惡。 可見這不是我作的,乃是罪住在我裏面作主人,使我受它支配,作出不該作的事。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七21) 在此我才發現有個 「律」 在我裏面,就是我願意為善之時,便有惡與我同在。 意即我何時何地立志為善之時,便有惡與我同在,這惡是如形影相隨纏住我。 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七22) 因按着我裏面良善的部份,該是喜歡神的律法,要討神喜歡。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七23) 如今發現原來在我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良善的律交戰,結果就把我擄去,叫我服從肢體中犯罪的律 換言之,我裏面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立志為善,另有一個律,即肢體中犯罪的律,這個罪律勝過我為善的律,叫我犯罪,作出我所不願意的事。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七24) 使我親身體驗到掙扎的痛苦,所以喊着說:我真是苦呀!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呢?因為罪的律叫我犯罪,結果是死亡,誰能救我呢,此乃普世一般基督徒之屬靈光 景。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七25) 在此保羅得聖靈的啟示,看見了 「基督是唯一的拯救」。 於是他說:感謝神,靠 着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意即靠 着 基督就能脫離罪律的轄制,而過 着 得勝的生活。 由此可見,我們裏面的善良,是願意遵守神的律法,然而肉體卻順服罪的律,因罪是個權勢,是從撒但而來。 可見人如果活在肉體裏,就受罪律的轄制,過 着 失敗的生活 ; 唯順從聖靈才能順服神的律,並 勝過罪律的轄制,過着得勝的生活。 (九)在聖靈裏的得勝(八1-13) 羅馬書第六章結束後,理當接着是第八章,因為第六章所說十字架同死的事實,或與基督的聯合之客觀事實,在第六章已講得很透徹,但就着主觀經歷而言,乃是在聖靈裏,才得以進入經羅馬書第八章就是講到在聖靈裏的得勝,可說羅馬書八章的屬靈經歷,是達到高峰的一章,所以本章不僅是羅馬書中最重要,最高峰的一章,也是全本新約聖經重要著名的一章。 羅馬書六章和八章是不可分開的兩章,聖經如果只有六章與基督聯合的事實而沒有八章的話,那就僅有客觀的事實而沒有主觀的經歷,因此我們要留心第八章之內容。 (1) 生命之靈的律的釋放(八1-2)   在羅馬書第七章是講到在肉體裏的失敗,是因為罪律的轄制 ; 第八章開頭,就提起生命之靈的律的釋放,叫我們過得勝的生活。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八1) 保羅在第七章的結束,說到感謝神靠着基督就能脫離罪律的轄制。所以第八章的開頭,他就解釋在基督裏怎樣能脫離罪律的轄制,而得到釋放。 首先「如今,那些在基督裏的,就不定罪了」,乃是說到一面我們得到因信稱義,後就是脫離了罪, 自然就不定罪了。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八2) 所以保羅說到脫離了罪,不活在罪中,乃因生命之靈的律釋放了我,叫我脫離了罪和死的律。在此我們必須詳細解釋得勝之途徑。 這一節聖經說到律的事,死是一個 「律」 。 「律」 即固定不變的動作。 「罪的律」 即罪一直轄制人,叫人作罪的奴僕。 「死的律」 因人活在肉體裏時,肢體中罪的律就轄制人,叫人犯罪,勝不過罪惡,使人靈軟弱,甚至麻木失去功用,導致與神隔絕。 因為罪和死乃是個律,所以人的立志努力掙扎,都勝不過罪律,結果就在失敗中生活。 神拯救的方法,乃是 「以律勝律」或「以律制 律」, 即用生命之靈的律,來勝過罪和死的律,由於神的生命是無窮的大能(來七16)並且這生命是個律,又是剛強得勝,不犯罪的大能。 當這生命藉着聖靈進到我們靈裏的時候,我們稱它作 「生命之靈」。 這生命之靈有個律,叫 「生命之靈的律」, 因為是大能的生命和聖靈。 自然這生命之靈的律,就勝過罪和死的律。故此當我們在基督裏,活在生命之靈的律裏面時,就勝過罪和死的律。 於是保羅說 : 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好比氫氣球上升勝過地心吸力一般。 (2) 隨從靈的得勝(八3-13)   保羅先提起生命之靈的律之釋放後,接着就說到隨從靈的得勝。意即一個基督徒,他如果跟隨聖靈活在聖靈裏,就能過着得勝之生活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八3) 保羅要引起我們看重隨從靈之重要性,於是先提起人的肉體,因軟弱無法遵守律法,在律法之前都是失敗,也都在神定罪之下。 因此神差遣祂兒子耶穌基督道成肉身取了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且親身擔當我們的罪,在肉體中結束了罪,為叫我們脫離罪的權勢。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八4) 這樣基督的救贖,便滿足了神的要求,使律法的義,因我們信主耶穌的與基督聯合,而活在聖靈裏。 「律法的義」 即合乎神的手續和定規,而得神稱義, 結果使我們釋放過得勝的生活。 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八5) 因為隨從肉體的,就體貼肉體的事,他所思念也是屬肉體的事。 但是隨從聖靈的,是體貼聖靈,思念聖靈的事。 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八6) 體貼肉體之結果,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和平安。比方貪愛世界的人,當他去看電影或放縱不親近主,靈就軟弱死亡、虛空、黑暗。 或者被人誤會、藐視、侮辱時,你若越想講理由就會越生氣,結果是痛苦,空虛,因體貼肉體就是死。 反之,一個人喜歡禱告、讀經、親近主,他的靈必剛強,且充滿了喜樂和飽足。因為體貼聖靈就是生命平安。 即當你被人誤會、辱罵、難為;回到主面前時,奇妙地你非但不生氣,反而會赦免人;因體貼聖靈,生命必增長,肉體就消失。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八7) 凡體貼肉體的,因為肉體是不服神的律法,也不能順服神的律法,所以便與神為敵。 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八8) 況且凡屬肉體的,不能蒙神的喜悅。因肉體所豫表的亞瑪力人,耶和華說:我要將亞瑪 力人的名號,從天下全然塗抹(出七14)。 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八9) 當我們信主耶穌的時候,神的靈就住在我們裏面,從此我們就不在肉體裏,乃在靈裏。 凡沒有基督的靈住在裏面的,就不屬基督。因還沒有重生得救,故沒有聖靈的印記。 基督若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八10) 假如基督在我們心裏,卻因肉體的軟弱,常失敗犯罪,身體也會因罪而死。 然而我們的靈,卻因義而活,意即凡靈接受基督的救贖,活在與主交通,靈裏就會新鮮剛強。 然而,叫耶穌從死裏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裏,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裏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八11) 然而叫耶穌從死裏復活者的靈,即聖靈若住在我們的心裏,那位叫基督從死裏復活的,也同樣必藉着復活的靈,必叫你我必死的身體復活過來。 比方一個人還未信主之前,他的靈是死的,與神隔絕,自然就不能領會神的事。 但一信主得救,靈使他活過來,奇妙地,靈自然與主通了,心眼被開啓能領會聖經,耳朵也被開通能聽主的話,心思開竅就曉得屬靈神的事,即所謂必死的身體活過來。 有的一向體弱多病,但是當被聖靈充滿之後,疾病軟弱全脫落,這也是經歷復活的靈,叫必死的身體活過來之例證。 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並不是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八12) 如此看來,我們並非肉體的債戶,須還肉體的債,也無需體貼順從肉體。 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八13) 我們如果順從肉體活着,結果是死亡。相反的,如果靠着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靈便活過來。 由此可見,聖靈執行十字架的死,即當主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我們已經與祂同釘,這是既成的客觀事實。 但我們還得靠着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才是十字架主觀的經歷。 換言之,我們如果活在聖靈裏,自然聖靈就會將十字架的死執行在肉體上面,使我們的靈剛強地活在神面前。由這段記載中給我們看見,隨從靈的得勝的三個重點: (1) 「隨從靈」 意即要留心聽聖靈的聲音,順服恩膏的教訓。 (2) 要體貼靈(思念靈)意即要活在與主交通中,思念靈,在靈中與主相交。 (3) 「靠着靈」 意即不靠才能、勢力、聰明行事為人,乃是凡事依靠聖靈生活工作、事 奉。 (十) 兒子的名分(八14-25) 「救恩之過程」 乃是說到聖靈裏的得勝,至此可說相當高峰,因已進入得勝的生活。但神對人的目的,尚非在此,祂乃是要把人帶到生命成熟,直至活出神兒子的形像。於是接着就提起兒子的名分。 「兒子的名分」 之意思是神叫凡蒙恩得救的,不但成為神的兒女,還要叫我們屬靈生命長大成人,得以承受祂的產業。意即我們重生之時是嬰孩,及至經過一段小子的生活,逐漸長大成人,而得以在兒子的地位上,承受神的產業。 (1) 神的後嗣 (八14-17) 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八14) 當一個人蒙恩得救,得到神的靈之後,就有權柄作神的兒子 神的靈在聖徒裏面,是要引導我們過神兒子的生活,故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 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八15) 我們得救時,所得到的靈,不是奴僕的靈,仍舊懼怕,因為奴僕是在主人手下,總是恐 慌不安過日,我們所得的,乃是兒子的靈,所以我們稱呼神為「阿爸父」,自然又親 切! 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八16) 就是住在我們裏頭的聖靈,與我們的靈同作見證,我們真是神的兒女。難怪我們越呼叫 阿爸父,心裏越踏實甘甜。 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祂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榮耀。(八17) 我們既然是神的兒女,便為祂的後嗣,且是與祂的長子耶穌基督同作後嗣,將來一同承受屬天的基業。 如果我們與基督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榮耀,因是與基督同作神的後嗣。 (2) 兒子的名分 (八18-25) 論到兒子的名分,它所注重是我們站在神兒子的地位,而承受將來永不朽壞的屬天基業。 我想現在的苦楚, 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八18) 保羅告訴我們,現在我們所受的苦楚, 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 就算不得了什麼。 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八19) 就是一切受造之物,也都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因救贖最終,是神的眾子要與基督一同進入榮耀。 那時一切受造之物, 也在救贖的新造裏, 同享榮耀。 因為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不是自己願意,乃是因那叫如他此的。(八20) 因為罪的結果, 是死亡臨到世界, 就此一切受造之物都服在虛空之下,此並非自己願意, 乃是罪帶來的後果。 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八21) 但是受造之物仍在指望中,即要在將來脫離敗壞之轄制,而享受新造裏的自由榮耀。 如同神的兒女在榮耀中,享受自由的榮耀一般。 我們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歎息、勞苦,直到如今。 (八22) 在榮耀的日子未來之前,一切受造之物,都在歎息勞苦虛空之下。 不但如此,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 也是自己心裏歎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八23) 不僅如此,就是我們這班蒙了救贖,作神兒女的,雖有聖靈在我們裏面,卻仍歎息切候得着神兒子的名分,就是我們身體要得贖。 救恩不僅是救我們的靈與魂;當主耶穌再來時,也要叫我們從死裏復活,身體改變得贖。 那些未嚐死味得見主再來的信徒,也要改變身體一同得贖,這是救恩的高峰。 身體得贖即新造的身體,如同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所說:必朽壞的變成不朽壞,羞恥變成榮耀,軟弱變成剛強,血氣變成靈性,屬土的形狀, 變成屬天的形狀。 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見的盼望不是盼望,誰還盼望他所見的呢?(八24) 關於身體的得救乃在乎盼望,這盼望並非盼望眼所見的,乃盼望肉眼所不見的。 但我們若盼望那所不見的,就必忍耐等候。(八25) 我們所盼望既是將來,是現今所不見的, 就得忍耐等候,直到榮耀的早晨來臨。 (十一)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八26-30) 救恩之過程到最高峰, 即活出神兒子的形像, 為達此目的,今天聖靈在我們身上的工作, 就是一直作模成的工作, 即將你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1) 聖靈的代求 (八26-27) 況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我們禱告。(八26) 神為要把你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衪便差遣聖靈帶領我們盡禱告的使命, 但由於我們的軟弱, 未克盡禱告的責任。 因此聖靈就幫助我們,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你我禱告,這是奇妙的事。 鑒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因為聖靈照著神的旨意替聖徒祈求。(八27) 因為聖靈的代禱是根據神的旨意,因主是人心的神,祂知道聖靈代禱的意思而為我們成 就。 (2) 萬事互相效力 (八28-29) 聖靈如何把我們這班基督徒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呢?即興起人事物來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八28) 因此保羅告訴我們,應當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為叫屬神的人得益處,這裏說到我們如果蒙神憐憫,萬事萬物互相效力,為叫我們得益處。 凡得益處者,乃是按着神旨意被召的人。意即神呼召我們,祂有其神聖的旨意,為達成此目 的,祂興起並安排各種人事物環境互相效力。 既是如此,當我們遇見不如意的事,切勿埋怨,怨天尤人,當確知這將帶給我們很大的益處。 因為祂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使祂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八29) 因根據神的預知,祂就進一步的豫定我們,要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所以萬事萬物互相的效力所給我們的益處,最終之目的乃是要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這是聖靈榮耀的工作。 我們必須珍重寶愛並接受,好叫我們早日被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如此耶穌基督就在你我眾子間作長子。 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耶穌是模型 神把我們擺進這模型裏 聖靈安排萬事(人,事,物,環境)效力 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十二)得榮耀 (八30) 救恩的過程終極之目標, 乃是得榮耀,即靈,魂,體得救進入榮耀。 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八30) 神對救恩的過程有幾個階段: 1. 預知 (羅八29) 2. 預定 (羅八29) 3. 揀選 (羅九11) 4. 呼召 (羅八30) 第一階段 羅八28: 「預定」 這是根據祂的先見,衪預先知我們人生的結局,然後就照着祂的旨意預定我們。 第二階段 羅八30: 「呼召」 神為救贖人,差遣祂兒子耶穌基督並呼召人歸向祂。遂升天後,便藉着聖靈呼召人,歷世歷代這呼召沒有停止過。這呼召一面是藉聖靈,另一面是藉着福音呼召人接受祂的救恩。 第三階段 羅八30: 「稱義(聖別)」 凡是答應主的呼召接受救恩的,神就分別為聖稱他為義;接着神就帶他活出義,使他過着得勝的生活。 第四階段 羅九11: 「得榮」 迨至耶穌再來時,凡屬祂的人要從死裏復活,身體得贖成為榮耀的身體,進入永世的榮耀,承受榮耀的基業,過榮耀的生活,至此全備救恩完成了。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三、救恩的過程(稱義至得榮)(上)

    (羅馬書第三章21節至第六章23節) (一) 因信稱義(三 21 - 31) 從第三章21節起至八章30節,又進入另一大段落,就是講到救恩的過程;在這一段落裏提起十二個重點,第一重點,是「因信稱義」這一點是從三章21至31節。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三21) 我們已提過救恩的需要就是神的義,但神的義乃是在律法以外,非人因行律法而稱義。 「神的義」 即人犯了罪該受神公義的審判,但神對人設立救法,就是差遣衪愛子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功救贖,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信祂的得稱為義。 此與行律法毫無相關,神的義是在律法以外。因為本節所說的律法是指着摩西五經,其實律法與先知都是為基督作見證,所以說有律法與先知為證(路二十四27)。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三22) 神的義是藉耶穌基督所成功的救贖臨到世人,但是就着人這一面,凡是相信基督的,神就將祂的義賜給人,使人得神稱許,蒙神稱為義,並不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三23) 因為普世的人都犯了罪,與神的榮耀不相稱,故必須接受基督所成功的救贖,蒙神稱義,才能與神的榮耀相稱相配。如同浪子回家,穿上好的義袍後,才能與父親相配稱,在家中與父親同坐席。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三24) 因着神的恩典差遣基督耶穌成功救贖,凡相信的罪人,就白白稱他們為義,因為是出於恩典,不是人的代價得來,所以在稱義的事上,人的行義,功勞代價,絲毫無地位。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三25) 「挽回祭」 也釋作 「施恩座」。 在舊約會幕或聖殿裏面約櫃的蓋,上頭有二基路伯,那蓋稱作施恩座,當祭司進到約櫃前親近神之時,在約櫃的施恩座上要灑上血,才得以與神相合。 約櫃裏的法版,豫表律法的定罪,因着血就不再受定罪;另一面,血為遮蓋人的罪,叫神悅納人,稱許人,所以這蓋稱作施恩座,是神自由向人施恩之所在。 當主耶穌釘十字架之時,流出寶血,一面滿足神律法之要求,另一面洗淨了人的罪,把人帶到蒙恩的地位,挽回人所失去的地位,與神相稱,得以活在神面前,故稱作挽回祭。 當人相信耶穌基督作挽回祭之時,就得到神的稱義,可見藉着人的信,得以顯明神的義。 因着神愛人的心不改變,祂就以忍耐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三26) 迨至神差遣愛子耶蘇基督成全了救贖,神以用合理的手續拯救世人叫人知道神是義,同時也稱信耶蘇基督的人為義。 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三27) 既然神的義臨到人是出於神的恩典,也是藉着人的相信,所以從人這一面就沒有可誇。因非藉着人立功德靠行為而得稱義,乃是藉着相信,白白得稱義。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三28) 可見人的稱義是因着信,並非行律法。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三29) 人的稱義既是藉着信與遵行律法無關,如此,神不僅作有律法的猶太人之神,也作沒有律法外邦人的神。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三30) 神既然是一位,絕對公平不偏待人,祂就因着信稱受割禮的猶太人為義,同樣因信稱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為義。 這樣因信稱義是廢掉律法麼?絕對不是,乃是堅固律法,因為律法叫人知罪,引人相基督得神稱義。倘若沒有割禮叫人知罪,人就不認識自己的本相,也不容易`接受基督的救贖,所以因信稱義,乃是堅固律法。 (二)因信稱義的表樣(四1-25)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四1-16) 第四章是以亞伯拉罕的表樣 , 來說明因信稱義的經歷,開頭先提起亞伯拉罕如何因信稱義。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四1) 因信稱義既然不是靠人的行為,乃是神所賜予相信的人,這樣亞伯拉罕憑肉體得到什麼呢?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四2) 如果亞伯拉罕遵行律法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就着事實,他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四3) 因為經上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了。創世紀十五章6節記載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亦即那日耶和華領他向天觀看,應許他的後裔將如同天上 的星,不可勝數,他就單純相信耶和華所說的,這樣便得了神的稱義。 作工的得工 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四4) 如果作工才得工價,那是應得的,並不算恩典。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四5) 只有不作工,只信神而得稱義才算為恩典,亞伯拉罕是因着信而得稱義 。可見在他身上使我們看見神是因信稱罪人為義。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四6) 這也是大衛在詩篇三十二篇說的,在人的行為以外,被神稱義的人;明示非靠行為,乃是因信被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四7) 大衛在詩篇32篇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此乃說明舊約的時代是藉着信獻上祭物,結果他們的罪得到遮蓋,這樣的人是有福。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四8) 舊約時代,因着信獻祭,便在血下就不再受定罪,可見蒙福是因信蒙神稱義,與行為無關。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 算為他的義,(四9) 這樣看來,因信稱義的福份,不但是加給受割禮的猶太人,同樣的也加給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因為亞伯拉罕的信被神算為義。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 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四10) 就着事實,神稱亞伯拉罕為義究竟是在受割禮之先,或在受割禮之後 ? 乃是在未受割禮 的時候。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 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四11) 後亞伯拉罕受了割禮,有了割禮的記號,不過是證實他在未受割禮之先,已經得了因信稱義,使他作一切未受割禮信心的祖先 ; 也使後代的人也得以因信稱義。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四12) 由此亞伯拉罕作了受割禮的人之祖先,亦即作了因信稱義的腳蹤去行的榜樣。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四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要承受迦南地,那時亞伯拉罕並非因行律法得神稱義,乃是因信得神稱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 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四14) 倘若在律法之下屬律法的人才算為後嗣,信就失去了功效,應許也就被廢棄。即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作了信心的祖宗,使一切信的人得稱為他的後嗣。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四15) 因為律法之功用,是為顯明人肉體的無能、與罪行的敗壞、與神公義的忿怒。可見律法無存在,並不是說罪和過犯就不存在。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四16) 可見人要稱作亞伯拉罕的後裔,完全是根據信,全是出於恩典,叫神「應許的福」歸給他一切的後裔,不但是歸給律法之下,也歸給律法以外效法亞伯拉罕的信之外邦人。 (2) 亞伯拉罕為信心的祖宗 (四17-25) 第四章後半段是說到亞伯拉罕的信心,如何成為我們的榜樣,他委實是信心達到高峰之祖宗。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 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四17) 亞伯拉罕相信神是全能的神,對於神的大能,他有兩面的認識;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並且認識神復活的大能。第二、他認識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因他相信神創造的大能。如此的信心即所謂完全的信心。故此我們必須認識神創造的大能,祂是創造宇宙萬有,又是使無變有。同時也必須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這是神救贖的大能,亦稱為復活的大能。 對於墮落的人,神以這兩面的大能,即神創造的大能供應我們外面物質一切的需用。又以救贖的大能, 又稱復活的大能,來解決屬靈一切難處與需要,並且使靈魂體都得救。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四18) 那麼,伯拉罕的信心是如何作我們的榜樣呢?他乃是在沒有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所以才作了多國的父,亦即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切相信的人之祖宗。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 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四19) 他的信心乃是他將近百歲之時,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即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如此光景,憑眼見是沒有生孩子的可能,再不會有後裔,可是他的信心仍不軟弱,因「信」是不看自己、不看環境、不憑感覺、不憑眼見的。可見「信心」是不軟弱,不搖 動,堅定穩固的。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為給神。(四20) 同時他是抓住神的應許,相信神親口說,必親手成就。(王上八24)他信神怎樣說,事情也要怎樣成就(徒二十七25),所以他沒有因不信,而起了疑惑,反而因着信心更堅定將榮耀歸神。 由此可見,我們一個人的信心要堅定不疑惑,就必須把信心的錨拋在神話語上,亦即抓住神的應許,仰望等候神的成就。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四21) 亞伯拉罕的信心到一地步,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因為我們縱然失信,祂仍 然可信,因祂不背乎自己。(提後二13)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四22) 亞伯拉罕有了這樣的信,得神喜悅(來十一6)難怪神算他為義。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四23) 因信神算亞伯拉罕為義,這話不是單為他個人所寫的,乃是他作因信稱義的表樣。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四24) 因信算他為義,這話也是為着以後一切因信得稱義的人所寫,亦即我們信耶穌基督死而復活而得稱為義。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四25) 因信稱義是從耶穌基督的救贖而來,主耶穌被交給人釘死十字架, 是為擔當世人的過犯,叫人的罪得赦免。 基督不但死而且從死裏復活,衪的復活是神用大能大力叫祂復活(弗一20),此說明基督為世人釘死十字架, 不但神稱義,又也滿足神公義之要求。結果使凡相信接受基督救贖的同蒙神稱義。 (三)因信稱義的福份(五1-11) 救恩的經歷之過程,先是給我們看見因信稱義的真理 。第一步經歷 「因信稱義」, 然後接著我們看見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表樣。意即要經歷救恩,必須持守的態度就是信心。 從第五章始提起第三個經歷, 就因信稱義的福份,當我們因信稱義之時,神就把諸多福份賜 給我們。這是記載在第五章1至11節之間,亦即因信稱義所得諸多福份,是救恩基層主要內容。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 穌基督得與神相和。(五1) 因信稱義的結果有一福份即 「與神和好」 ,由於我們未蒙恩前都在神定罪之下, 而心中不安,如今藉基督的救贖,不僅因信蒙神稱義 , 且得與神和好。 「和好」 原文即 『相安』, 意即定罪審判已過去,良心不再受指責,撒但也再不能控告我們,不僅罪蒙赦免,且可在主裏得享安息。(太十一28) 這是何等難能可貴的大福份 ! 我們又藉著 祂,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五2) 不僅如此,因原來犯罪的世人都在恩典門外,卻因信得神稱義,即神把我們放在恩典中,叫我們一生享用不盡;祂的恩典足夠帶領我們一生走主道路直至路終。甚至在艱難中,祂的恩典足夠我們用。(林後十二9) 不僅主供應我們恩典行走衪的道路,同時也以祂的榮耀來吸引我們,直至最終將你我帶進神的榮耀,享受永遠的福份。(來二10)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五3) 今天許多基督徒都懼怕患難,以為患難是神降的災禍,這是不準確的觀念。本節明示 「患難」 也是大的福份,因患難生 「忍耐」 ,忍耐是生命經歷極深的功課,也是屬靈生命老練的表現。 使徒保羅是以 「百般的忍耐」 顯出使徒的憑據,可見忍耐是生命成熟的表現,神為造作我們達到忍耐的地步,祂許可患難臨到聖徒,所以患難也是福份之一。 記得有一則見證,說到某主僕去看望一位弟兄,這位弟兄表示願意學習忍耐的功課,求主加他力量作忍耐的人。於是主的僕人就帶他一同禱告,禱告之間,主的僕人禱告主說 : 主阿,求祢把適當的患難加給我們的弟兄,那位弟兄立刻開口說 :不是的,主,我是要忍耐,不是要患難,這時主的僕人就打開羅馬書五章3節給他看, 患難是達到忍耐的途徑。 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五4) 一個有忍耐的基督徒,生命遲早必達成老練,這裏的老練也翻作 「稱許」, 意即忍耐的生命,必蒙神稱許。 不僅如此,進一步還生出盼望來,因為生命越長進,就越有榮耀的盼望,在前頭將蒙主喜悅和賞賚! 盼望不至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五5) 從患難生忍耐進入老練而有 「盼望」 ,這盼望是 「榮耀的」 盼望,因前頭有榮耀等待我們,所以就不至於羞愧。再者神的愛更是因信稱義所帶來的。 尤其是活在盼望中的人,有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他心裏,他因受神愛的激勵 , 就得以歡歡喜喜奔跑力前。 因信稱義的人非但蒙神悅納,神也要把聖靈賜給他,這聖靈一面住在人裏面作印記,並且將天上的平安、喜樂、滿足一併交通與我們,使你我們豫嚐天恩的滋味。故我們要寶貝聖靈所帶給我們全備的福份,乃是供你我一生享用不盡的。 因我們還軟弱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五6) 神的愛大到一地步 , 超過我們所能領會,因為我們還軟弱無能時,神就賜下愛子耶 穌基督按神所定的時日為罪人死,使我們難於測度!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五7) 按照常理 ,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敢為仁人死,能使人欽佩,因 『替義人或仁人死』 表明代死的對象是德高望重的,人才肯為他犧牲,也才有價值。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五8) 然而基督的死 , 是當你我還作罪人之時!替我們死,意即神的愛子耶穌基督替這班該死、該滅亡的罪人死,神的愛就在此顯明了,完全是超於常情,無緣由犧牲的大愛 !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五9) 9節中文翻譯末一句話,”神的忿怒”之上漏掉「得救」一詞,原文該是翻譯作「藉着祂得救,免去忿怒」明示「得救」是大的福份。 因信稱義之結果,叫我們得救 , 免去神的忿怒和將來的審判,如同一囚犯得 「開釋」 免去刑罰,其樂何大!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五10) 原來我們是一班犯罪作惡與神為敵的,因神兒子的死 , 竟然因信得稱義。但是救恩並沒有停在這裏,還進一步叫我們得以與神和好,叫我們隨時隨地親近神,呼叫 : 阿爸父 ! 得與神相交,享受與父神親密的交通。 藉着交通得聽見神的聲音,明白祂的旨意;另一面也可將我們的需要,向祂陳列祈求,並得成全。 因信稱義的福份,還帶給我們基督的生命,這生命是大能的生命,能叫我們行走屬天的道路,勝過一切的艱難。同時這生命也是聖潔的生命,使我們過成聖的生活。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祂以神為樂。(五11) 我們不但接受神的兒子所成功救贖的工作,更是藉信得着基督自己,這也是因信稱義的結果。 因為基督有測不透的豐富,使我們一生享受不盡,經歷不完;有何福份比此更大! 最後因信稱義的福份 ; 末了, 要提出來的就是以神為樂 ! 即以神為滿足,以神為誇耀,亦即神自己作我們的福份。 (四)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五12-21) 我們已看過因信稱義的福份,這些都是救恩基層的經歷 。我們如果要繼續的享用,就必須活在基督裏面,所以從五章12節至21節就提起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的經歷。 假若我們在亞當裏,就不能經歷上述因信稱義所帶來的福份;相反的,活在基督裏就一生享用不盡上述諸多的福分。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 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五12) 此節提起罪是從亞當一人入了世界,因亞當一人犯了罪。神起初創造人是完美,無罪惡和敗壞,但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整個世界都被玷污。 亞當所犯的罪 , 是吃了神吩咐不可吃善惡樹的果子,犯了罪的結果,而引進死亡 。就此死也臨到眾人,因眾人都犯了罪。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五13) 當亞當犯罪之時,神尚未降下律法,換言之 , 沒有律法之前,罪已在世上,但因還未降下律法,所以人就不在所定律法下受懲罰。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 預像。」(五14) 可見從亞當到摩西這段期間,雖尚未降下律法,然而人都犯了罪,所以死就作了王,這死的權勢就管轄了全人類,雖他們所犯的罪與亞當不一樣,然而因犯了罪,所以死也就臨到眾人。 提起亞當,他乃是以後要來的基督之預像 ; 同時也說明將來基督要來,亞當不過如同一張相片先介紹給人,到了時候,神就差遣基督到地上來。 至此不難明白在亞當裏之結果,就是罪惡和死亡。無論古今中外,只要是亞當之後裔,在亞當裏之結果 , 就是罪和死亡。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 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五15) 明言亞當的過犯 , 固然帶給眾人罪惡和死亡。但是神卻藉耶穌基督卻帶給我們恩賜。誠然地,亞當一人的過犯眾人就死了,然而神因主耶穌一人,使恩典的賞賜加倍的臨到眾人,因為基督道成肉身 , 帶來充充滿滿的恩典和真理。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五16) 亞當一人的犯罪,使凡在亞當裏同被定罪,卻不如神因基督一人,使過犯因信得稱義,因恩賜勝過了過犯。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 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五17) 如果因亞當一人的過犯 , 死就作了王 。那麼,那蒙了大恩而被神稱義的, 豈不更要因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 在亞當就有罪,罪帶來死,就此,人被死轄制。但在基督裏,所得的生命是神兒子的生命,是無窮生命的大能,所以你我若活在基督裏,讓基督的生命作王掌權,便勝過罪惡世界,過得勝的生活。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五18) 這樣看來,因着一次的犯過,眾人在亞當裏都被定罪,照樣因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一 次的義行,叫眾人得在基督裏被神稱義,並得祂的生命。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五19) 亞當吃了善惡樹的果子,違背了神的命令,犯了悖逆的罪,因此凡在亞當裏的都是罪人。 另一面基督釘死在十字架,乃是順從神的旨意,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一切信祂的,在祂裏面也都蒙神稱義。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 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五20) 律法是亞當犯罪之後,經過了漫長的年日,迨摩西時代才降下律法,因此律法是外添 的,目的是要叫過犯顯多 ; 但是由於基督的救贖,帶來無限的恩典,叫罪顯多的地方, 恩典顯得更多。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五21) 如同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透過義作王,叫人因信基督得到永生 ; 意即在亞當裏罪作王叫人死,在基督裏是恩典作王叫人得生命,是生命吞滅死亡,這是神的救法。 總之,人若活在亞當裏就犯罪,結果是死亡。聖徒如果活在亞當裏,同樣是失敗犯罪,結果靈死亡,至終是引進身體死亡,所以切莫讓肉體得逞活在亞當裏。 如果活在基督裏就被神稱義,結果是得到恩典,且藉基督得到永遠的生命,進一步因着這生命長進,並在生命 (五)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六1-7) 第六章是羅馬書的一大轉彎,也是進入得勝生命之途徑 ; 即由失敗轉為得勝,從羞辱轉入榮耀。本聖經不僅是羅馬書的轉捩點,同時羅馬書第六章也是全本新約聖經重要又著名的一章。 本章的記載之內容,是關於與基督十字架同死聯合的事實並經歷,也是成聖的途徑,又是屬靈生命路程中主要的關鍵。我們真仰望主賜下啟示的靈,帶我們進入真理實際。因本章全靠啟示而進入並經歷。所以我們求耶穌基督的父神將那智慧啟示的靈賞給我們(弗一17)使我們真看見與基督聯合的奧秘!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六1) 五章末了一段 , 說到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為叫我們領會救恩的豐富和基督救贖榮耀的作為,以及恩典的無窮 ! 神就藉基督的救贖叫我們因信稱義,罪得赦免,以顯出神極豐盛的恩典。 本章第一節問說,這樣,我們可以仍然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意即我們蒙神大恩的,豈可蹧蹋恩典而犯罪麼嗎?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六2) 答案是說,絕不可以,因一個在基督裏的人,乃是脫離了亞當的界限,並脫下罪和死 亡,既在罪上死了,就不在罪中活著。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六3) 因此保羅提醒我們這班信主耶穌受浸歸入祂名下的,要確實知道我們受浸 , 是表明用完全的信,亦即進入基督裏與基督聯合。 因此基督的死 , 就是我們的死 。 「受浸」 即表明歸入基督的死,今後主耶穌進入我們的裏面來作你我的生命(西三4)故受浸乃是歸入祂的死,也是與基督的死聯合。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六4) 我們受浸之時,是表明歸入基督的死,亦即與基督同死就一同埋葬,所以我們下到水中之時,乃是表明我們與基督聯合,就此脫下舊人和舊人的行為 。 另一面從水裏上來,乃是與基督一同復活,好叫我們的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因為是基督作我們的生命,活出生命的新樣來 ; 正如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 我們若在 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六5) 因為我們受浸之時,表明神把我們擺在基督裏聯合在祂死的形狀上 。同樣地 , 從水裏上來之時,神是把我們聯合在祂復活形狀上;換言之,我們藉著受浸與基督聯合,是表明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如今我們活着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們裏面活(加二20)。 比方一個受浸的人,當他從水裏上來一切不良的嗜好、煙、酒、賭都脫下 ; 甚至被人侮辱陷害之時,會不吭聲埋怨,默然勝過,這種表現就是與基督死的形狀上聯合。因為基督死的時候,也是忍受打擊誤會逼迫,默然無聲。 又如受浸從水裏上來,裏面竟然喜歡讀經、禱告、親近神,凡事尋求神的旨意,勝過了罪、世界和撒但,活出與基督復活形狀上聯合。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六6) 此節更準確的翻釋是「 知道我們的舊人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失效,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這裏所提 「舊人」 就是 「我」 。一個墮落的人,乃是 「罪的生命」 ,或 「罪」 作王(五21);是罪命令舊人,叫人作罪的奴僕,使用罪身(犯罪的身體)作出罪來 ;神的救法,乃是將我們的舊人(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切斷罪與罪身的關係;結果罪就無法使用罪身犯罪,使罪身失效。亦即身體失去犯罪的功效,使你我不再作罪的奴僕。 本節開頭記載 「知道」 意即這是已成功的事實,所以要知道,但不要忘記。 「知道」 之先,要先 「得啟示」 ,凡只有頭腦裏知道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人,屬靈經歷並不能發生作用,只有在靈裏頭 「得啟示看見」 我們的舊人(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在屬靈生命經歷上,才會產生極大的轉機。 所以我們要求主憐憫開啓我們的心眼,藉祂啟示的靈,真叫我們看見當基督被釘十字架之時,我們的舊人(我)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六7) 既然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犯罪的身體失去了功效不再犯罪,自然就脫離了罪, 不再受罪的轄制,完全得自由了。 (六)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六8-11) 本章頭一段提起十字架同死的事實之後,進一步就帶領我們進入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因屬靈生命的路程永遠是看見在先,經歷是在後。先看見基督的十字架的代替後,才經歷赦罪的平安。同樣的,要先看見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後才經歷十字架勝罪的自由。 我們若 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六8) 就着人這一面要經歷「它」,必須具備的條件,就是 「信」; 所以我們是因神的憐憫,看見並知道我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之後, 還需要以 「信」 取用同死的救法 。因信讓基督在裏面活,我們非但信與基督同死,也要信與基督同活。正如加拉太書二章20節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 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 可見要經歷十字架的同死, 「信心」 是一生必須持守主要之因素。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六9) 因為知道基督既然已經從死裏復活,衝破了死亡的權勢,勝過死亡,自然地死也不再作 祂的主,在祂裏面死亡是毫無地位的。 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六10) 當基督背負世人的罪,釘死十字架之時,不僅成功了救贖,並且將死亡廢棄。 所以只有一次的死,沒有第二次的死,並藉十字架向罪死,基督復活之後,是向神活,與神聯合與罪是無關的。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 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六11) 本節兩次提起「看」自己(原文 「算」 ),一面「向罪也當 『算』 (看)自己是死的;」另一面對神而言是「向神卻當 『算』 (看)自己是活的。」 因此我們在基督耶穌裏,向罪當 「算」 自己是死的,向神卻 「算」 自己是活的。 可見十字架同死的經歷第三步是 「算」 (看)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不再是我,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 「知道」「相信」「算」 這三個因素,乃是經歷十字架同死的途徑。 (七) 成聖(六12-23) 羅馬書第六章先是給我們看見十字架同死的事實,接着指引我們進入十字架同死的經歷。 然後就提起成聖的途徑。因為 「成聖」 非人憑肉體可以達到的,乃是藉着十字架除去人的舊造,並帶進新造才能活出成聖的生活。 故此從本章12至23節是講明成聖之途徑 所以,不要容 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六12) 我們既然與基督同死,向罪而死,活著的時候是向罪死,卻向神而活。因此就不可讓罪 在我們身上作王,去順服私慾犯罪。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 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六13) 也不要把肢體獻給罪,成為不義的器具,被罪使用作出種種的不義來;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且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活出義行來。 這裏又給我們看見成聖的步驟,第一是 「知道」 與基督同死。 第二是 「信」 ,第三是 「算」 ,第四是 「奉獻」 ,意即還得把自己奉獻給神,亦即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給神使用,照神的旨意,活出義行而過着成聖的生活。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14) 當我們將自己獻給神,就失去了主權,表明已是屬神的所有。 既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就當更具體讓基督作主,如此罪就失去權勢不能作主。 因為這樣就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因凡是向罪死的,就脫離了律法。 所以不在律法之下,即向神活的人,神就賜下豐富的恩典,使你我都是活在恩典之下。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六15) 既然是在恩典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就可犯罪嗎?絕不可以。因恩典是叫我們更加剛 強,勝過罪惡。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六16) 一個人他奉獻給誰,就確定他作誰的奴僕,若獻給罪就作罪的奴僕,結果是死亡。 若是獻給神作順服的奴僕,結果是義。因為是合神的定規和心意。 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六17) 感謝神!我們蒙主救贖的,以前雖然是作罪奴僕,如今既蒙救贖,舊人便與基督同死, 因此活着是與基督同活,並且從心裏順服基督的道理的模範,而活出新生命的樣式。 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六18) 我們既然脫離了罪的轄制,自由釋放就不再作罪的奴僕,而是作義的奴僕 , 遵行神的 旨意討神喜歡。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六19) 我們既然蒙了這莫大的救恩,就當留心我們從前是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法不潔作奴僕,如 今就當將肢體獻給神作奴僕,活出成聖的生活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六20) 因為當我們作罪的奴僕之時,是被罪操縱犯罪作惡,自然離開神的定規,不被義所約 束。 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什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六21) 我們既已蒙主的救贖,脫離了罪惡,如今我們就當認為當日犯罪的光景是在死亡中。 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六22) 然而現今既從罪裏得到釋放,就不再犯罪,反而是將自己獻給神,作神的奴僕,活出成聖的生活 , 結出成聖的果子。 亦即永遠的生命 , 意即我們越順服神旨意,就越成聖,神的生命就越增加,越豐富。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裏,乃是永生。(六23) 因為罪的工價是死,因此基督徒越犯罪始終不悔悟,他的靈就落在死亡中,等待將來永刑之審判。 唯獨神的恩賜在基督裏,乃是永遠的生命,意即我們越在基督裏,越順服神之結果,神所要賜給我們的賞賜,乃是永遠的生命,亦即更豐盛的生命。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二、救恩的需要

    (羅馬書第一章18節至第三章20節) (一)人類的罪惡(一 18-32) (1) 不虔 (一 18-23)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一18) 因為神是聖潔公義的神,所以對罪惡必須定罪審判,自然對於一切犯罪者,神的忿怒就臨到他們身上。 就着人的光景而言,是不虔和不義。 「不虔」 是對神不敬畏; 「不義」 是侵犯神的主權。 神的忿怒是顯明在那些不義並阻擋真理的人身上。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一19) 由此未免會引起神存在之問題,那麼我們如何知道在天上有一位神呢? 故著者向我們解明,說:「神的事情原是顯明在人的心裏」。意即神創造人的時候,賜給人良心,使人的心裏領會神的存在。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一20) 神的存在一面是顯明在人心裏,另一面顯明在祂的創造裏面。 從創造天地宇宙萬物上,神已經把祂的永能和神性顯明出來,雖眼不能見,卻藉所造之物即可明白,無法推諉。 「神的永能」 是指着神永遠的能力、無窮的大能。 「神性」 是指神的性情(慈愛、善良、聖潔、榮耀)。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一21) 雖人的心裏知道有神的存在,卻不敬畏神,故意不信神,也不將神當得的榮耀歸給祂並感謝祂;結果人的心思變成虛妄錯覺,心地也就昏花黑暗了。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一22) 凡自作聰明結果反成為愚拙,因人既否認神的存在,他的所作所為就偏離開正道,最終是損己害人,顯出愚昧來。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一23) 人的心思既虛妄又在黑暗中,進一步就受撒但欺騙,以偶像代替神的地位,非但不敬拜 天上的真神,反而另立偶像跪拜。 (2) 淫亂 (一 24-27)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一24) 人既然對神不敬虔,甚至敬拜偶像,神就任憑他們,照着肉體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污自己的身體,行敗壞的事。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一25) 惟有神是真實的,當受敬拜,他們卻將神的真實當為虛謊去敬拜偶像,但神永遠是主,保羅提起主時,心中油然地發出稱頌來。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一26) 這裏第二次提起神「任憑人去放縱情慾,女人把順性之用處變為逆性之用處」,即破壞神創造的律,離開女人應站的地位。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一27) ---- 男人也不例外,彼此貪戀行可羞恥的事,在自己的身上,羞辱自己,結果吃罪惡的果子得了報應。 (3) 不義 (一 28-32)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一28) 這裏是第三次題起神 「任憑」 人犯罪,此乃由於人執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進一步墮落,存邪僻的心,行各種不合理的事。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一29) 因為神任憑人,結果人就犯出各種各樣的罪來,本節所記載是說到心裏的罪惡,先是心 存邪僻的心,這是內在的罪惡。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一30) 因先有29節內在的罪,進一步就產生30節外在顯而易見的罪行。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一31) 因有29節自然也就活出本節罪行。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一32) 由於人對神的不虔,神就任憑人自甘墮落,人雖知道神將判決犯罪的當沉淪,他們還是自己去行,也慫恿別人也去行。 (二) 神照各人所行施行審判(二 1-16)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二1) 在不虔不義的人群社會中,多人是犯罪作惡,有的是明顯的,有的是隱藏的;雖也有人是崇尚道德觀念,或宗教信仰規範,約束自己,然而這班人未免自義,所以對犯罪的人予以批評論斷,定罪審判。 這班自義的,表面上雖不像罪大惡極的人之敗壞,但就着心裏所存的,仍是有惡念,甚至也在暗中犯罪,因此在定罪別人的事上,也正是定自己的罪。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二2) 自義的人,雖然沒有作出明顯敗壞的罪行,卻仍然是犯罪的人,所以神必照着祂的真理審判他。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二3) 自義的人既然定罪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往往與別人一樣,自然地逃脫不了神公義的審判。 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二4) 神以極豐富恩慈, 寬容對待人,其目的是賜下機會使人悔改。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二5) 自義的人比道德敗壞的,往往心裏剛硬,不肯悔改,以致惹起神的忿怒,迨神審判的日子,將要顯出神公義的震怒在他們身上。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二6) 神審判時候對於不信神的人,是按着各人的行為施行審判。 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二7) 另一面凡是恆心要討神喜歡,尋求神的,其結果:神就賜他們永生。 這裏所指的 「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 是指神自己說的,只要我們一心一意尋求神,要討神喜悅, 結果必得永生。如同埃提阿伯的太監一心一意尋求神,結果得到永生(徒 八26至39)。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二8) 對於不尋求神,不順從神,反而順從不義的,神就用忿怒惱恨加給他們,以致他們都落在不平安之痛苦中。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二9) 神對罪惡的審判,非到審判的日子才加以執行,在今世神也往往以患難困苦加給作惡的人,限制他們罪惡任意妄為。 今世的審判,神也是先審判猶太人,後審判外邦人(如猶太人漂泊受苦,外邦到處天災人禍是顯明的例)。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二10) 至於那些一心一意尋求神要討神喜歡行善的,神是以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他們。(例如西緬,亞拿是猶太人中蒙恩的例子,又有哥尼流是外邦人蒙恩之例)。 因為神不偏待人。(二11) 對於尋求神的人無論猶太人,外邦人神都一律看待,並不偏袒。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二12) 對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犯了罪,神並非根據律法來審判 ; 但對有律法的猶太人,神是按照律法加以審判,因為神是憑公義施行審判。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二13) 對於律法之下的人,不是聽見律法得稱義,乃是行出律法之行為才得稱義,換言之,遵行律法的才得稱義,但事實上,因人肉體之軟弱,沒有一人能完全遵守律法,故也沒有一 能行律法得稱義。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二14) 對於沒有律法之外邦人,他們的天性屬於良善的部份(亞當犯罪之後,人的天性受破壞,但仍有良善之部份)。良善的部份,就是有合神性情的,能行出律法上的事,因而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二15) 這是說明律法之功用,刻在人的良心裏,這良心即是非之心,教導人定是非,堪為人的 生活準則;故凡違背神的,良心就定罪,順服神良心則平安。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二16) 當審判的日子神必藉着耶穌基督審判人,無論是眼見的,或是隱秘的,一概都要照着福音所說的受審判,因為神是無所不知,顯明人隱秘事的神,在神審判台前,沒有一樣是可逃脫的。 (三)猶太人在神審判之下(二17至三8) (1) 猶太人的誇口 (二17-20)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二17) 猶太人自誇的十件事,第一、他們稱為猶太人(選民---亞伯拉罕的後裔)第二、有律法,第三、有神;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二18) 第四,從律法的教訓明白神旨意,第五、能辨別是非;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二19) 第六、給外邦人(瞎子)領路,第七、作外邦人(黑暗中的人)之光; 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二20) 第八、作外邦人(蠢笨人)的師傅,第九、作外邦人(小孩子)的先生 ; 第十、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 猶太人被審判 (二 21 至 三8)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二21) 猶太人既然自誇為師傅、是先生、是教導別人的,就應當以身作則 ; 無奈他們既為人師表,叫人不可偷竊,自己竟犯偷竊之罪。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二22) 教導別人不可姦淫,自己卻犯上。教人厭惡偶像,自己竟偷廟中的東西,擅取廟中之物,亦即犯偷竊之罪。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二23) 他們誇口唯獨他們有律法,卻觸犯了律法,羞辱神。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二24) 因選民猶太人犯了罪,結果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了褻瀆。 你們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二25) 猶太人出生後就行割禮,但是長大後,卻犯律法;所以外表的割禮就失去了意義。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二26) 外邦人雖沒有受割禮,但他們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也可算是有受割禮的實際。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二27) 那不受割禮的外邦人,若是能全守律法,豈非比僅有外面的儀文和割禮,行律法之人更實際。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二28) 因為神是看透人心肺腑,是注重屬靈實際的神,所以表面作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體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惟有裏面作的,纔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二29) 可見從神眼中,只從裏面作的才算數,裏面作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乃在乎靈,不在乎儀文,因此我們不注重外在的宗教活動,乃重視屬靈的實際。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三1 ) 既然裏面作的才是,外面作的不是,如此看來,猶太人有何長處?割禮有何益處?當然神的選民有其長處。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三2) 猶太人的長處,第一, 是有神的聖言交給他們,舊約的聖經包括神的律法,是賜給猶太人;他們與眾不同,即獨有他們是神的選民,所以神的聖言是付託給他們。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三3) 也許有人不信,但是他們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因神是可信的,祂將聖言賜給猶太 人,這是既成的事實,人的不信就不能改變此事實。 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三4) 絕對不能,因為神是真實的,人是虛謊。當人犯罪神責備人的時候就顯出祂的公義,即使被人議論, 仍然顯出神永是絕對性。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三5) 猶太人因犯律法,不義受神審判,這樣神對他們所發的忿怒豈可說是神的不義麼?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三6) 絕不是的,神對猶太人之不義,施行審判乃說明祂的公義,否則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因神對猶太人之不義加以審判,神才能對世界的不義,給予審判。 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三7) 意即若人的不義才能彰顯神的榮耀和義之理論,那麼我們為何還要好像罪人受審判呢?可見凡認為人作惡或不義會顯出神的義都是荒謬。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三8) 因此,我們不可作惡來成善,意即不能因我們犯罪來顯出神的聖潔,公義,榮耀,絕對不是的。 神的榮耀莫須人犯罪作惡來彰顯。這乃是毀謗的人自圓其說,總之猶太人犯罪,神必憑公義加以審判。 (四)普世人都在神審判之下(三9 至 20)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三9) 這樣說外邦人比猶太人強麼? 絕不是。因為全人類都犯了罪,無論猶太人或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三10) 如同舊約聖經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普世的人都是不虔不義。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三11) 既不認識神,也就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三12) 凡不認識遠離神的,便偏離正路,一旦離開正路,就變為無用丶虛謊。結果就沒有行善的。 他們的喉嚨是敝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脣裏有虺蛇的毒氣;(三13) 世人一旦遠離神,背向神偏行己路,結果就犯罪作惡,因而心懷惡念,舌弄詭詐,嘴唇滿了害死人的毒氣,喉嚨就如同敝開的墳墓。 滿口是咒罵苦毒;(三14) 口中所充滿是咒罵和苦毒,傷人極深。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三15) 進一步以行動殺人流血,犯罪的腳到處奔跑。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三16) 他們所作所為,是殘殺迫害,兇暴虐待人。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三17) 至於在神光明、正大平安的路,他們毫無所知。 他們眼中不怕神。(三18) 到此地步,他們的眼中不怕神,執意否認神。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三19) 神為顯明人的罪就降下律法,所以律法上的話,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叫人無法否認全世界都圈在神審判之下。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20) 故凡有血肉之體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在律法之下,將人敗壞的罪行顯出來。 可見律法之功用,為顯出人的罪,和無能 ; 同時把人擺在神審判之下,為叫世人尋求神, 接受救恩。 總而言之,從人類的罪惡而言,無論是猶太人是外邦人都犯了罪,在神審判之下,足以說出救恩的需要。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一、導言

    (羅馬書第一章1 至 17節) (一)著者、書題與受者(一 1-7) 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奉召為使徒,特派傳神的福音。 (一1) 1. 『耶穌基督』 ---- 這名字是說出主是先降卑後高升,先受辱後得榮耀。 2. 『僕人』 (1) 僕人的原意是奴隸。 (2) 說出保羅被主所買,成為主耶穌的奴隸,受主支配,遵行神的旨意。 3. 『保羅』 (1) 字義是「微小」,說明保羅的謙卑,站在微小的地位事奉主。 (2) 這是因為主作了榜樣,先降卑受辱,後高升得榮耀。 (3) 僕人理當效法主人,所以自稱是微小,作主耶穌的奴僕 (弗三8)。 4. 『奉召為使徒』 (1) 說明保羅事奉的職分 (2) 他一面站在奴僕的地位,遵從主的旨意。但從職分而言,他是蒙主呼召作使徒。 5. 『使徒』 (1) 意即奉差遣 (2) 說明保羅蒙主呼召,受主差遣事奉主,被主使用。 6. 『特派』 (1) 原文的意思是 「聖別」 (2) 保羅為着傳神的福音,一面被主分別為聖;另一面也自別為聖,傳神的福音。 (3) 一個蒙召被主使用的人,必須是與世界分別為聖,才能作神的出口,被神使用。 這福音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一2) 這福音是出於神永遠的旨意。 在舊約時代,藉眾先知早已預言出來,並且記錄於舊約聖經上,是應許要給普世的人。 論到他兒子我主耶穌基督,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一3) 1. 『論到祂兒子,我主耶穌基督。』 (1) 這福音沒有別的,乃是指着神的兒子說的。 (2) 神的兒子是福音之中心,也是福音的本身,又是整個福音,可見離開神的兒子則沒有 福音。 (3) 保羅所傳的福音,就是傳揚神的兒子耶穌基督那測不透的豐富(弗三8)。 2. 『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 (1) 因為主道成肉身,在世為人有兩面特性:外面是人,裏面卻是神。 (2) 因此就肉身說,祂是大衛的後裔。 (3) 這是要應驗神與大衛所立的約,『要從他的後裔中立一位坐在他的寶座上。』(徒二30、撒下七12) 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 (一 4) 1. 『按聖善的靈說』 (1) 因為主耶穌是從聖靈懷孕,被聖靈聖別,又被聖靈充滿。 (2) 故從聖別的靈而言,這是指着從屬靈眼光或由裏面說的。 2. 『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 (1) 因為主耶穌充滿聖別的靈,顯示聖靈的大能。 (2) 死亡不能拘禁祂,因為聖靈的大能衝破死亡的權勢。 (3) 主復活並且升上高天,表明祂是神的兒子,歷代所有的人都被死亡拘禁,唯獨主耶穌被舉提出來。 (4) 『因從死裏復活』, 顯明與眾不同,是神的兒子。 我們從他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在萬國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一5) 1. 『我們從他受了恩惠』 ---- 因為神一切的豐盛都在基督裏面,所以祂能供應我們豐厚的恩惠。 2. 『並使徒的職分』 (1) 主耶穌既受膏為基督,作了教會的元首,自然就能賜予人權柄,作使徒的職分。 (2) 保羅先是從主領受了恩惠,經歷了主的豐富,然後進一步受託得到使徒的職分。 3. 『在萬國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 ---- 這是保羅蒙召作外邦的使徒,將基督傳給萬人,叫人接受基督,遵從祂的教訓。 其中也有你們這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一6) ---- 凡是接受福音,都是蒙主呼召,且被神稱義,是屬耶穌基督的人。 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一7) 1. 『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 ---- 這裏提起受書者是羅馬的聖徒,正如我們今日聖徒之光景;有三種的身分,第一為神 所愛,第二蒙主呼召,第三被神分別,得着成聖的地位。 2. 『恩惠』 (1) 即「恩典」,為帶領基督徒應付生活、工作、事奉的需要。 (2) 離了恩典就無法度日。 3. 『平安』 (1) 是基督徒生存的力量,假若失去平安則無法度日。 (2) 這恩典與平安都是從父神並主耶穌基督而來的(加一3)。 (二) 著者對受者的關懷(一 8-15) 第一,我靠著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神,因你們的信德傳遍了天下。(一8) 首先保羅不忘記為着羅馬的眾聖徒感謝神,因為都是神的看顧。 另一面保羅所以感謝神,也是因羅馬眾聖徒的信心,而傳遍了當世代。 我在他兒子福音上,用心靈所事奉的神,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地提到你們。(一9) 接着保羅提起在神兒子的福音上,他是用心靈來事奉神。 我們與主的關係都是靈裏的故事,無論接受福音、傳揚福音都是藉着靈。 與羅馬眾聖徒的關係,有神可以見證,保羅是誠心、熱切地將他們帶到神的面前。 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裏去。(一10) 保羅對羅馬聖徒的關懷,不是口頭或是浮面的表現,而是在禱告中常常為他們懇求。 代禱表明誠懇的關切,我們對於弟兄姊妹的關心亦應當如此。 『或者照神的旨意』 (1) 使我們看見保羅如何謹慎尋求神的旨意。 (2) 『或者』 ---- 說出保羅戰兢尋求主之態度,惟恐人的意思,代替了神的旨意。 4. 『終能……』 (1) 說明他是如何持久耐心尋求神的旨意,直到最終得以照神的旨意得平坦的路前往羅 馬。 (2) 我們對神的旨意也該如此認真,耐久尋求直至清楚為止。 5. 『得平坦的道路』 ---- 即神的旨意顯明出來時候 (1) 首先要有聖靈的引導 (2) 也合乎聖經的原則 (3) 另一面也須要環境的安排印證 因為我切切地想見你們,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使你們可以堅固。(一11) 保羅所以想往羅馬,一面固然是出於關懷,另一面也是出於負擔,為要把屬靈的恩賜分給他們。 凡有「 使徒的職分 」,對眾聖徒的造就上,有時可以受聖靈的引導,藉着按手,把屬靈的恩賜交通給眾聖徒,使信徒得以堅固。 這樣,我在你們中間,因你與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一12) 對基督的豐富或者屬靈恩賜的領受,都是需要信心。 按手的人是憑信心作聖靈的出口,接受者也要憑信心從主領受,如此便可同得安慰。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我屢次定意往你們那裏去,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一13) 保羅屢次定意要往羅馬,另一面盼望是可從聖徒得到屬靈的果子,就是生命上的增長和生 活上的見證。 因果子是從基督的生命而來的,並非人為、宗教、外表所能代替的。 然而環境還未許可,所以他還必須等候。 由此說明在事奉上不可急躁,要學習等候,這是聖徒在事奉上該學習的功課。 無論是希利尼人、化外人、聰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們的債。(一14) 『希利尼人』 是希臘人,指着文明人。 『化外人』 指着文明未開化的人。 無論是文明人、野蠻人、聰明人、愚拙人,保羅都有負擔並託付,要把福音傳給他們。倘 若不傳,就是欠福音的債。 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一15) 保羅在傳福音的態度上,他是盡力的傳揚,並不怕長途跋涉,即是到遙遠的羅馬也盡力為之。 這也是我們該有之態度,因為主對門徒說: 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然後 末期才來到。(太廿四14) (三)書題的講解(一 16-17) 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一16) 保羅所以不以福音為恥,因這福音是神的大能,能解決人一切的難處(酒、賭、煙、脾氣都脫下),也能應付人一切的需要(平安、喜樂、滿足、生命、能力等),所以是大能的福音,是得勝的福音,是榮耀的福音,當然毫無理由把福音當作是可恥的。例如:接受福音者,罪擔脫下、生命和生活上的大改變、奇妙的釋放,都是生活的見證。 這大能的福音之領受,是在於人的相信。 我們是藉著信得到福音,經歷了福音的大能。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因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徒十三46;約四22)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一17) 1. 『神的義』 (1) 指神的手續、神的方法 (2) 神的心是慈愛,神的手續是公義,祂為拯救世人,故差遣自己的兒子耶穌基督,被釘 死十字架,擔當世人的罪,以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信的人免去神的忿怒和審判,反得永生。 (3) 這福音正是將「神的義」顯明出來 2. 『本於信』 ---- 這福音是用信心領受,再開始經歷福音,所以說這義是本於信。 3. 『以至於信』 (1) 說明取用福音直到最終也是藉著信 (2) 我們藉「信」得到福音,以後仍然以「信」持續享用福音,直至人生的終點。 4. 『義人必因信得生』 ---- 一個罪人因信福音被神稱義,成為義人,同時因信得到主的生命,過得勝的生活,直 至生命長大成熟。 << 上一頁 < 回 綱 要 > 下一頁 >>

  • 第一章 救贖的需要

    1-7節 落入世界裏 ―― 不站屬天的地位 以色列眾子 ―― 屬天子民 來到埃及―― 落入世界 【離開迦南 ―― 不站屬天的地位】 8-14節 在撒但手下受苦 受轄制 ―― 被罪、世界、肉體、撒但轄制 加重擔 ―― 壓力重負 作苦工―― 艱辛勞苦 建造積貨城 ―― 時間生命消耗在世界裏 覺得命苦 ―― 心靈痛苦 15-22節 毀滅屬靈生命 ―― 撒但(法老)的詭計 殺男孩子 ―― 殺害屬靈生命 將男孩丟在河裏 ―― 損傷屬靈生命 【丟在河裏 ―― 進入死亡】 1-22節 屬天生命的特徵 以色列的眾子 ―― 作王掌權的生命 生養眾多 ―― 生命的繁衍 強盛 ―― 剛強的生命 看哪…比我們強盛 ―― 震動黑暗國度的生命 越發多起來 ―― 勝過艱難,超越的生命 越發蔓延 ―― 得勝的生命 丟在河裏―― 勝過死亡的生命 <回 綱 要> 第二章 >

  • 雅 歌

    介 言 本書係一九八三年在岷樹日會所週四讀經聚會查讀雅歌時,主僕鄭兄長利用每週一早上召集筆者與姊妹一起預查的筆錄;玆將此筆錄本修整、彙編成冊,提有心更深屬靈追求者作參考,謹以介言代序。 由於主僕鄭兄長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被主接去,遺留的稿件已無法經主僕過目修正,為存原稿真貌,未敢過度修飾,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屬靈前輩與讀者們見諒是幸。另盼讀者能 尊重版權,若未經許可切勿翻印,由衷至禱 ! 引 言 本書第一節開宗明義就說「歌中之歌」,意謂所羅門王著寫一千零五首詩歌中的精華,也是詩歌中最美的歌,故稱為歌中之歌。 本詩歌是說到聖徒與主交通之屬靈經歷。 也是聖徒屬靈生命之歷程。 書中最多的詞是「愛」,說明聖徒與主的關係,不僅是接受衪的救恩,蒙恩重生得救(得新生命)(約二十31),還得進一步追求生命長進(與主交通),即進入內室更深認識衪,經歷與主交通甜蜜的生活。 因此本書開頭便說到一個已蒙恩得救女子的經歷,所以沒有提到罪如何得赦免,乃直接提說聖徒如何追求與主親密交通,脫離自己直至與主完全聯合。 目 錄 第一章 內室的啟示 第二章 脫離自己的呼召 第三章 與基督同活的呼召 第四章 進入更深的死與復活 第五章 良人的榮美 第六章 良人的活像 第七章 與主聯結生命的彰顯 第八章 進入完全的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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