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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搜尋的結果

  • 羅馬書

    介 言 資料採自 「羅馬書生命經歷查讀淺譯」 .係一九七七年十月,亦即四十年前主僕鄭兄長開辦第一屆同工事奉訓練中心時,予受訓學員們授課所用課程之一;他分章、分段、逐節淺譯細解,勾玄提要,將本書精義以生命經歷查法分析;今將此筆錄本修整,彙編成冊,以幫助有心深入屬靈追求者,作為讀經時伴讀參考;謹以介言為代序。 由於主僕鄭兄長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被主接去,遺留的稿件已無法經過主僕的過目修正,惟保存原稿真貌,未敢稍加修飾,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屬靈前輩與讀者們見諒是幸 。另盼讀者能尊重版權,若未經許可切勿翻印,由衷至禱! 綱 要 神的福音 ─ 救恩 羅馬書生命讀經 一、 導言(一 1至 17) (一) 著者、書題與受者 (一 1-7) (二) 著者對受者的關懷 (一 8-15) (三) 書題的講解 ( 一 16-17) 二、 救恩的需要(一 18 至 三 20) (一) 人類的罪惡(一 18-32) (1) 不虔(一 18-23) (2) 淫亂(一 24-27) (3) 不義(一 28-32) (二) 神照各人所行施行審判(二 1-16) (三) 猶太人在神審判之下(二 17 至 三 8) (1) 猶太人的誇口(二 17-20) (2) 猶太人被審判(二 21 至 三 8) (四) 普世人都在神審判之下(三 9-20) 三(上)、 救恩的過程1(三 21 至 六23) (一) 因信稱義(三 21-31) (二) 因信稱義的表樣(四 1-25)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四 1-16) (2) 亞伯拉罕為信心的祖宗(四 17-25) (三) 因信稱義的福分(五 1-11) (四) 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五 12-21) (五) 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六 1-7) (六) 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六 8-11) (七) 成聖(六 12-23) 三(下)、 救恩的過程2(七1至八30) (八) 在肉體裏的失敗(七 1-25) (1) 要按靈的新樣事奉(七 1-6) (2) 律法使人知罪(七 7-13) (3) 罪律的轄制(七 14-25) (九) 聖靈裏的得勝(八 1-13) (1) 生命之靈的律釋放(八 1-2) (2) 隨從靈的得勝(八 3-13) (十) 兒子的名份(八 14-25) (1) 神的後嗣(八 14-17) (2) 兒子的名分(八 18-25) (十一) 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八 26-30) (1) 聖靈的代求(八 26-27) (2) 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八 28-29) (十二) 得榮耀(八 30) 四、救恩的維繫 ---- 不能隔絕的愛(八 31-39) (一) 父神的愛(八 31-34) (二) 基督的愛(八 35-39) 五、救恩的預定(九1至十一36) (一) 神主宰權柄的揀選(九 1-29) (1) 亞伯拉罕的真後裔(九 1-13) (2) 在乎神的憐憫(九 14-18) (3) 窯匠作器皿(九 19-24) (4) 外邦人蒙愛與以色列人的餘種(九 25-29) (二) 以色列人在恩典外面的緣故(九30至十21) (1) 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而失敗 (九 30-33) (2) 求告主名必得救(十 1-15) (3) 以色列人的不信(十 16-21) (三) 神的揀選不改變(十一 1-36) (1) 少數以色列人得恩典(十一 1-10) (2) 以色列人與外邦人互相效力(十一 11-24) (3) 神的選召不後悔(十一 25-32) (4) 神豐富的智慧(十一 33-36) 六、救恩的見證(十二1 至 十五13) (一) 基督身體的見證(十二 1-21) (1) 奉獻(十二1-2) (2) 基督身體的事奉(十二 3-8) (3) 基督身體的生活(十二 9-16) (4) 以愛勝惡(十二 17-21) (二) 服在上的權柄(十三 1-7) (三) 彼此相愛(十三 8-10) (四) 披戴基督(十三 11-14) (五) 關懷軟弱的信徒(十四 1至十五13) (1) 不要論斷軟弱的弟兄(十四 1-12) (2) 不叫軟弱弟兄跌倒(十四 13-23) (3) 效法基督不求自己喜悅(十五 1-13) 七、結語(十五 14 至 十六 27) (一) 著者的職事與行程(十五 14-33) (1) 著者的職事(十五 14-21) (2) 著者的行程(十五 22-33) (二) 介言、問候與勸勉(十六 1-27) (1) 介言(十六 1-2) (2) 著者的問候(十六 3-16) (3) 勸勉(十六 17-19) (4) 同工的問候(十六 20-24) (5) 祝頌(十六 25-27) 下載各章內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 四、救恩的維繫 - 不能隔絕的愛

    (羅馬書第八章31-39節) 羅馬書的綱要先有導言,接着提起救恩的需要,然後說明救恩的過程,再來說到救恩的維繫,意即神所預備這莫大的救恩,我們要如何活在救恩中領受, 並達到最終之目的。維繫的途徑,乃是神不能隔絕的愛,這愛是任何人事物環境, 無論是自然或超然所不能隔絕,好叫我們在愛中享用救恩。 (一) 父神的愛(八31-34) 關於不能隔絕的愛,本章提起兩面的愛,先是說父神的愛, 後說基督的愛。 既是這樣,還有什麼說的呢?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八31) 前面已看過神所預備的救恩是高超、尊貴、榮耀,我們有何可說呢?因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抵擋我們呢? 意即神所預備的救恩,是如此完全;神對我們墮落的人所設立拯救的方法,是那樣完美,我們有這位全智全能的神作後盾,有何能敵對呢? 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祂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嗎?(八32) 神至極的愛,為我們捨棄祂獨生愛子,衪豈不更要把萬有和祂自己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 嗎?神毫無保留將一切連同祂自己都賜給我們,這愛真是令人難於領會、測度、述說!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八33) 誰能控訴神所揀選的人呢?沒有。因有神己稱他們為義了。 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八34) 本節另一繙譯「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是那已經死而且被復活起來,現今在神的右邊,也為我們代求的基督耶穌嗎?」 換言之,什麼人能定我們的罪?是基督耶穌嗎?因只有祂有審判的權柄。不是的,祂既然為我們死,成功救贖,神又使祂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還替我們祈求。所以斷不定我們的罪,這是父神為我們捨棄祂兒子的大愛呀! 耶穌既為我們成功救贖,父神又使祂從死裏復活,現今坐在神右邊替或我們代求。由此斷不定我們的罪,這是父神的大愛。 (二) 基督的愛(八35--39) 不僅是父神充滿了大愛,子神耶穌基督也充滿了大愛。 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是飢餓嗎?是赤身露體嗎?是危險嗎?是刀劍嗎?(八35) 提起基督的大愛,是任何人、事、物所不能隔絕的。保羅進一步具體地形容說:有什麼 能叫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是患難、困苦、逼迫、飢餓、赤身露體、危險、刀劍?這 一切都不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因這愛實在太大了 ! 如經上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八36) 保羅經歷到為主的緣故,終日經歷十字架如將宰的羊 。 然而,靠著我們的主,在這一切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八37) 可是靠着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在這一切事上已經得勝有餘。可見靠着主耶穌基督就 得以忍受十字架的苦難,因基督的愛長潤高深。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八38) 這基督的愛,無論是生是死,或是天使,或屬靈氣的活物,甚至鬼魔;是現在的事,或 將來的事,都不能抵擋。 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裏的。(八39) 甚至最高處的,或低處的,越過時空及其他受造之物,都不能使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主耶穌基督裏。 我們既然有父神和耶穌基督不能隔絕的愛,吸引我們,激勵我們,包圍着我們,如同慈繩愛索引我們走上救恩的道路,得以歡歡喜喜的奔跑屬天的路程。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三、救恩的過程(稱義至得榮)(下)

    (羅馬書第七章1節至第八章30節) (八)在肉體裏的失敗(七1 至 25) 我們所提救恩的過程,從稱義至得榮,共七大點,其中特別講到十字架同死的事實,與經歷並成聖之途徑,照理應更進一步講到得勝和得榮;但是經歷告訴我們,人自從墮落之後,就成為屬肉體的人,這肉體是屬靈長進最大的阻礙,倘若不認識肉體之本質和它轄制人的權勢,那麼在屬靈生命的路程將要受莫大的虧損 ! 因此聖靈藉本書第七章詳細說明在肉體裏的失敗。本章提起三個要點: (1) 要按靈的新樣事奉 (七1-6) 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七1) 保羅首先提起律法的問題,因為肉體之特點, 是要遵守律法結果是失敗,本節說律法的 管轄是在人活着,意即人若死了, 律法對人就失去功效。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七2) 如同女人有了丈夫,丈夫活着之時,女人就要被律法約束,但是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 了丈夫的律法。 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七3) 因此丈夫若活着,她若歸於別人 , 便叫淫婦。倘若丈夫死了,她就脫離丈夫的律法,其 時她雖歸給別人,也不算是淫婦。 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七4) 如此說來,我們在基督裏與基督聯合的,當基督釘死的時候, 我們也與祂一同死了,自然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既然我們向律法是死了,律法也就不再約束我們。 所以我們就可以歸給復活的基督,從神看是合法的,並且因與基督聯合的緣故,祂作了我們的生命,就結出果子給神享受。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七5) 因為當一個人活在亞當裏屬肉體的時候 , 就會傾向要執守律法,結果非但不能遵守律法,反而顯明肉體之無能,並惡慾(情慾)就在肢體中,以致發動犯出許多死來, 帶來死亡的果子。 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所以我們切勿憑肉體,乃要遵守律法 ,以免失敗犯罪,落入屬靈軟弱死亡中。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七6) 我們如果活在基督裏,就已經與基督同死;既然得以在綑綁我的律法上死了,也就脫離 了律法 。從此我們服事主,是按照靈的新樣事奉;換言之,在基督裏脫離律法的人,在 事奉上就不照律法的儀文事奉,乃是隨聖靈的引導,照着神的旨意事奉,是用生命的新 樣服事主。 (2) 律法使人知罪(七 7-13) 我們已看過在基督裏面的人,是已經脫離了律法的綑綁,是以靈的新樣事奉神,那麼律法對我們有何用呢?本小段告訴我們律法最大的用處,是使人知罪。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七7) 既然律法對於我們並沒有什麼益處,那麼律法是罪嗎?保羅的答覆說 :也不是,只是因 為沒有律法,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例如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道什麼 是起貪心,乃因律法記載不可貪心,我才知自己貪心是犯了罪。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人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七8) 當誡命記說 : 不可貪心之時,罪(或罪性)就在我裏頭發動,叫我生起貪心來,因為沒 有律法之時,在我裏頭的罪是的狀態是死的, 沒有動態。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七9) 當沒有律法來到之前,我是好像活在神面前,但是誡命來到,我裏頭的罪就發動活躍起 來,叫我犯罪;結果就進入屬靈的死亡。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七10) 就着誡命(律法)的性質而言, 是屬神的,本該叫人活出合神的性情,但是誡命來到, 卻 反倒叫我死。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七11) 因為誡命來到之時,在我裏頭的罪,就趁着機會引誘我,叫我觸犯了誡命,作出許多罪 來自陷死亡。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七12) 如此看來,律法本身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因誡命是出於神所賜 的,源頭是出於神。既然聖潔、公義、良善是神的性情,所以說律法誡命原是聖潔、公 義、良善的。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七13) 既是如此,誡命律法都叫我死,這樣是那良善叫我死嗎?保羅回答絕對不是,因為叫我死的乃是罪,是罪(罪性)藉着那良善(律法誡命)的來到,在我裏面發動起來,使我活出許多罪行叫我死。 可見是罪(罪性)叫我死而顯出「它」是罪,藉着誡命顯出罪(罪性)是可惡至極! (3) 罪律的轄制(七14-25) 七章末一段 , 聖靈啟示保羅使我們明白在肉體裏的失敗,乃是從罪律的轄制而來,所以 他就詳細解釋罪非但在神面前是不義的行為,它是活的,是一個律轄制人,叫人掙扎枉然,苦不堪言 !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七14) 保羅為叫我們明瞭一個人只要活在肉體裏,就有罪律轄制他,叫他失敗,並非律法本身叫人失敗,所以他說, 律法是屬乎靈,在靈裏順服神,活出神的生命,其性質與律法是一致的。 但就墮落的人而言,我是屬乎肉體的(創六3原文),是已經賣給罪,對罪(罪性)我絲毫沒有自由。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七15) 就實際而言,不是照我自己意思作的,所以我不明白,使我所願意的倒不去作,我所恨 惡的反倒去作。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七16) 假如我所作的 , 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該承認律法是良善的律法,本身是好的,並非 是不對的。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七17) 既然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是我裏面 的罪(罪性)作王,發動支配我去作,我所不願意的。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七18) 因此我知道在我裏頭,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所以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 不得我。一天多次立志要作好,結果所行出來卻是相反,這是我的本相。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七19) 於是我所喜歡的善應該作的,我反不作,我所不該作的惡事反倒去作。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七20) 倘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裏頭的罪去作的,換言之 , 憑我自己立志要行善,但結果卻作出我所不願意的惡。 可見這不是我作的,乃是罪住在我裏面作主人,使我受它支配,作出不該作的事。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七21) 在此我才發現有個 「律」 在我裏面,就是我願意為善之時,便有惡與我同在。 意即我何時何地立志為善之時,便有惡與我同在,這惡是如形影相隨纏住我。 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七22) 因按着我裏面良善的部份,該是喜歡神的律法,要討神喜歡。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七23) 如今發現原來在我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良善的律交戰,結果就把我擄去,叫我服從肢體中犯罪的律 換言之,我裏面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立志為善,另有一個律,即肢體中犯罪的律,這個罪律勝過我為善的律,叫我犯罪,作出我所不願意的事。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七24) 使我親身體驗到掙扎的痛苦,所以喊着說:我真是苦呀!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呢?因為罪的律叫我犯罪,結果是死亡,誰能救我呢,此乃普世一般基督徒之屬靈光 景。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七25) 在此保羅得聖靈的啟示,看見了 「基督是唯一的拯救」。 於是他說:感謝神,靠 着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意即靠 着 基督就能脫離罪律的轄制,而過 着 得勝的生活。 由此可見,我們裏面的善良,是願意遵守神的律法,然而肉體卻順服罪的律,因罪是個權勢,是從撒但而來。 可見人如果活在肉體裏,就受罪律的轄制,過 着 失敗的生活 ; 唯順從聖靈才能順服神的律,並 勝過罪律的轄制,過着得勝的生活。 (九)在聖靈裏的得勝(八1-13) 羅馬書第六章結束後,理當接着是第八章,因為第六章所說十字架同死的事實,或與基督的聯合之客觀事實,在第六章已講得很透徹,但就着主觀經歷而言,乃是在聖靈裏,才得以進入經羅馬書第八章就是講到在聖靈裏的得勝,可說羅馬書八章的屬靈經歷,是達到高峰的一章,所以本章不僅是羅馬書中最重要,最高峰的一章,也是全本新約聖經重要著名的一章。 羅馬書六章和八章是不可分開的兩章,聖經如果只有六章與基督聯合的事實而沒有八章的話,那就僅有客觀的事實而沒有主觀的經歷,因此我們要留心第八章之內容。 (1) 生命之靈的律的釋放(八1-2)   在羅馬書第七章是講到在肉體裏的失敗,是因為罪律的轄制 ; 第八章開頭,就提起生命之靈的律的釋放,叫我們過得勝的生活。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八1) 保羅在第七章的結束,說到感謝神靠着基督就能脫離罪律的轄制。所以第八章的開頭,他就解釋在基督裏怎樣能脫離罪律的轄制,而得到釋放。 首先「如今,那些在基督裏的,就不定罪了」,乃是說到一面我們得到因信稱義,後就是脫離了罪, 自然就不定罪了。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八2) 所以保羅說到脫離了罪,不活在罪中,乃因生命之靈的律釋放了我,叫我脫離了罪和死的律。在此我們必須詳細解釋得勝之途徑。 這一節聖經說到律的事,死是一個 「律」 。 「律」 即固定不變的動作。 「罪的律」 即罪一直轄制人,叫人作罪的奴僕。 「死的律」 因人活在肉體裏時,肢體中罪的律就轄制人,叫人犯罪,勝不過罪惡,使人靈軟弱,甚至麻木失去功用,導致與神隔絕。 因為罪和死乃是個律,所以人的立志努力掙扎,都勝不過罪律,結果就在失敗中生活。 神拯救的方法,乃是 「以律勝律」或「以律制 律」, 即用生命之靈的律,來勝過罪和死的律,由於神的生命是無窮的大能(來七16)並且這生命是個律,又是剛強得勝,不犯罪的大能。 當這生命藉着聖靈進到我們靈裏的時候,我們稱它作 「生命之靈」。 這生命之靈有個律,叫 「生命之靈的律」, 因為是大能的生命和聖靈。 自然這生命之靈的律,就勝過罪和死的律。故此當我們在基督裏,活在生命之靈的律裏面時,就勝過罪和死的律。 於是保羅說 : 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好比氫氣球上升勝過地心吸力一般。 (2) 隨從靈的得勝(八3-13)   保羅先提起生命之靈的律之釋放後,接着就說到隨從靈的得勝。意即一個基督徒,他如果跟隨聖靈活在聖靈裏,就能過着得勝之生活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八3) 保羅要引起我們看重隨從靈之重要性,於是先提起人的肉體,因軟弱無法遵守律法,在律法之前都是失敗,也都在神定罪之下。 因此神差遣祂兒子耶穌基督道成肉身取了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且親身擔當我們的罪,在肉體中結束了罪,為叫我們脫離罪的權勢。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八4) 這樣基督的救贖,便滿足了神的要求,使律法的義,因我們信主耶穌的與基督聯合,而活在聖靈裏。 「律法的義」 即合乎神的手續和定規,而得神稱義, 結果使我們釋放過得勝的生活。 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八5) 因為隨從肉體的,就體貼肉體的事,他所思念也是屬肉體的事。 但是隨從聖靈的,是體貼聖靈,思念聖靈的事。 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八6) 體貼肉體之結果,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和平安。比方貪愛世界的人,當他去看電影或放縱不親近主,靈就軟弱死亡、虛空、黑暗。 或者被人誤會、藐視、侮辱時,你若越想講理由就會越生氣,結果是痛苦,空虛,因體貼肉體就是死。 反之,一個人喜歡禱告、讀經、親近主,他的靈必剛強,且充滿了喜樂和飽足。因為體貼聖靈就是生命平安。 即當你被人誤會、辱罵、難為;回到主面前時,奇妙地你非但不生氣,反而會赦免人;因體貼聖靈,生命必增長,肉體就消失。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八7) 凡體貼肉體的,因為肉體是不服神的律法,也不能順服神的律法,所以便與神為敵。 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八8) 況且凡屬肉體的,不能蒙神的喜悅。因肉體所豫表的亞瑪力人,耶和華說:我要將亞瑪 力人的名號,從天下全然塗抹(出七14)。 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八9) 當我們信主耶穌的時候,神的靈就住在我們裏面,從此我們就不在肉體裏,乃在靈裏。 凡沒有基督的靈住在裏面的,就不屬基督。因還沒有重生得救,故沒有聖靈的印記。 基督若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八10) 假如基督在我們心裏,卻因肉體的軟弱,常失敗犯罪,身體也會因罪而死。 然而我們的靈,卻因義而活,意即凡靈接受基督的救贖,活在與主交通,靈裏就會新鮮剛強。 然而,叫耶穌從死裏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裏,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裏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八11) 然而叫耶穌從死裏復活者的靈,即聖靈若住在我們的心裏,那位叫基督從死裏復活的,也同樣必藉着復活的靈,必叫你我必死的身體復活過來。 比方一個人還未信主之前,他的靈是死的,與神隔絕,自然就不能領會神的事。 但一信主得救,靈使他活過來,奇妙地,靈自然與主通了,心眼被開啓能領會聖經,耳朵也被開通能聽主的話,心思開竅就曉得屬靈神的事,即所謂必死的身體活過來。 有的一向體弱多病,但是當被聖靈充滿之後,疾病軟弱全脫落,這也是經歷復活的靈,叫必死的身體活過來之例證。 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並不是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八12) 如此看來,我們並非肉體的債戶,須還肉體的債,也無需體貼順從肉體。 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八13) 我們如果順從肉體活着,結果是死亡。相反的,如果靠着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靈便活過來。 由此可見,聖靈執行十字架的死,即當主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我們已經與祂同釘,這是既成的客觀事實。 但我們還得靠着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才是十字架主觀的經歷。 換言之,我們如果活在聖靈裏,自然聖靈就會將十字架的死執行在肉體上面,使我們的靈剛強地活在神面前。由這段記載中給我們看見,隨從靈的得勝的三個重點: (1) 「隨從靈」 意即要留心聽聖靈的聲音,順服恩膏的教訓。 (2) 要體貼靈(思念靈)意即要活在與主交通中,思念靈,在靈中與主相交。 (3) 「靠着靈」 意即不靠才能、勢力、聰明行事為人,乃是凡事依靠聖靈生活工作、事 奉。 (十) 兒子的名分(八14-25) 「救恩之過程」 乃是說到聖靈裏的得勝,至此可說相當高峰,因已進入得勝的生活。但神對人的目的,尚非在此,祂乃是要把人帶到生命成熟,直至活出神兒子的形像。於是接着就提起兒子的名分。 「兒子的名分」 之意思是神叫凡蒙恩得救的,不但成為神的兒女,還要叫我們屬靈生命長大成人,得以承受祂的產業。意即我們重生之時是嬰孩,及至經過一段小子的生活,逐漸長大成人,而得以在兒子的地位上,承受神的產業。 (1) 神的後嗣 (八14-17) 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八14) 當一個人蒙恩得救,得到神的靈之後,就有權柄作神的兒子 神的靈在聖徒裏面,是要引導我們過神兒子的生活,故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 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八15) 我們得救時,所得到的靈,不是奴僕的靈,仍舊懼怕,因為奴僕是在主人手下,總是恐 慌不安過日,我們所得的,乃是兒子的靈,所以我們稱呼神為「阿爸父」,自然又親 切! 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八16) 就是住在我們裏頭的聖靈,與我們的靈同作見證,我們真是神的兒女。難怪我們越呼叫 阿爸父,心裏越踏實甘甜。 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祂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榮耀。(八17) 我們既然是神的兒女,便為祂的後嗣,且是與祂的長子耶穌基督同作後嗣,將來一同承受屬天的基業。 如果我們與基督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榮耀,因是與基督同作神的後嗣。 (2) 兒子的名分 (八18-25) 論到兒子的名分,它所注重是我們站在神兒子的地位,而承受將來永不朽壞的屬天基業。 我想現在的苦楚, 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八18) 保羅告訴我們,現在我們所受的苦楚, 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 就算不得了什麼。 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八19) 就是一切受造之物,也都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因救贖最終,是神的眾子要與基督一同進入榮耀。 那時一切受造之物, 也在救贖的新造裏, 同享榮耀。 因為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不是自己願意,乃是因那叫如他此的。(八20) 因為罪的結果, 是死亡臨到世界, 就此一切受造之物都服在虛空之下,此並非自己願意, 乃是罪帶來的後果。 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八21) 但是受造之物仍在指望中,即要在將來脫離敗壞之轄制,而享受新造裏的自由榮耀。 如同神的兒女在榮耀中,享受自由的榮耀一般。 我們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歎息、勞苦,直到如今。 (八22) 在榮耀的日子未來之前,一切受造之物,都在歎息勞苦虛空之下。 不但如此,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 也是自己心裏歎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八23) 不僅如此,就是我們這班蒙了救贖,作神兒女的,雖有聖靈在我們裏面,卻仍歎息切候得着神兒子的名分,就是我們身體要得贖。 救恩不僅是救我們的靈與魂;當主耶穌再來時,也要叫我們從死裏復活,身體改變得贖。 那些未嚐死味得見主再來的信徒,也要改變身體一同得贖,這是救恩的高峰。 身體得贖即新造的身體,如同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所說:必朽壞的變成不朽壞,羞恥變成榮耀,軟弱變成剛強,血氣變成靈性,屬土的形狀, 變成屬天的形狀。 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見的盼望不是盼望,誰還盼望他所見的呢?(八24) 關於身體的得救乃在乎盼望,這盼望並非盼望眼所見的,乃盼望肉眼所不見的。 但我們若盼望那所不見的,就必忍耐等候。(八25) 我們所盼望既是將來,是現今所不見的, 就得忍耐等候,直到榮耀的早晨來臨。 (十一)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八26-30) 救恩之過程到最高峰, 即活出神兒子的形像, 為達此目的,今天聖靈在我們身上的工作, 就是一直作模成的工作, 即將你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1) 聖靈的代求 (八26-27) 況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我們禱告。(八26) 神為要把你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衪便差遣聖靈帶領我們盡禱告的使命, 但由於我們的軟弱, 未克盡禱告的責任。 因此聖靈就幫助我們,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你我禱告,這是奇妙的事。 鑒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因為聖靈照著神的旨意替聖徒祈求。(八27) 因為聖靈的代禱是根據神的旨意,因主是人心的神,祂知道聖靈代禱的意思而為我們成 就。 (2) 萬事互相效力 (八28-29) 聖靈如何把我們這班基督徒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呢?即興起人事物來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八28) 因此保羅告訴我們,應當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為叫屬神的人得益處,這裏說到我們如果蒙神憐憫,萬事萬物互相效力,為叫我們得益處。 凡得益處者,乃是按着神旨意被召的人。意即神呼召我們,祂有其神聖的旨意,為達成此目 的,祂興起並安排各種人事物環境互相效力。 既是如此,當我們遇見不如意的事,切勿埋怨,怨天尤人,當確知這將帶給我們很大的益處。 因為祂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使祂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八29) 因根據神的預知,祂就進一步的豫定我們,要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所以萬事萬物互相的效力所給我們的益處,最終之目的乃是要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這是聖靈榮耀的工作。 我們必須珍重寶愛並接受,好叫我們早日被模成神兒子的形像,如此耶穌基督就在你我眾子間作長子。 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耶穌是模型 神把我們擺進這模型裏 聖靈安排萬事(人,事,物,環境)效力 把我們模成神兒子的形像 (十二)得榮耀 (八30) 救恩的過程終極之目標, 乃是得榮耀,即靈,魂,體得救進入榮耀。 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八30) 神對救恩的過程有幾個階段: 1. 預知 (羅八29) 2. 預定 (羅八29) 3. 揀選 (羅九11) 4. 呼召 (羅八30) 第一階段 羅八28: 「預定」 這是根據祂的先見,衪預先知我們人生的結局,然後就照着祂的旨意預定我們。 第二階段 羅八30: 「呼召」 神為救贖人,差遣祂兒子耶穌基督並呼召人歸向祂。遂升天後,便藉着聖靈呼召人,歷世歷代這呼召沒有停止過。這呼召一面是藉聖靈,另一面是藉着福音呼召人接受祂的救恩。 第三階段 羅八30: 「稱義(聖別)」 凡是答應主的呼召接受救恩的,神就分別為聖稱他為義;接着神就帶他活出義,使他過着得勝的生活。 第四階段 羅九11: 「得榮」 迨至耶穌再來時,凡屬祂的人要從死裏復活,身體得贖成為榮耀的身體,進入永世的榮耀,承受榮耀的基業,過榮耀的生活,至此全備救恩完成了。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三、救恩的過程(稱義至得榮)(上)

    (羅馬書第三章21節至第六章23節) (一) 因信稱義(三 21 - 31) 從第三章21節起至八章30節,又進入另一大段落,就是講到救恩的過程;在這一段落裏提起十二個重點,第一重點,是「因信稱義」這一點是從三章21至31節。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三21) 我們已提過救恩的需要就是神的義,但神的義乃是在律法以外,非人因行律法而稱義。 「神的義」 即人犯了罪該受神公義的審判,但神對人設立救法,就是差遣衪愛子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功救贖,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信祂的得稱為義。 此與行律法毫無相關,神的義是在律法以外。因為本節所說的律法是指着摩西五經,其實律法與先知都是為基督作見證,所以說有律法與先知為證(路二十四27)。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三22) 神的義是藉耶穌基督所成功的救贖臨到世人,但是就着人這一面,凡是相信基督的,神就將祂的義賜給人,使人得神稱許,蒙神稱為義,並不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三23) 因為普世的人都犯了罪,與神的榮耀不相稱,故必須接受基督所成功的救贖,蒙神稱義,才能與神的榮耀相稱相配。如同浪子回家,穿上好的義袍後,才能與父親相配稱,在家中與父親同坐席。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三24) 因着神的恩典差遣基督耶穌成功救贖,凡相信的罪人,就白白稱他們為義,因為是出於恩典,不是人的代價得來,所以在稱義的事上,人的行義,功勞代價,絲毫無地位。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三25) 「挽回祭」 也釋作 「施恩座」。 在舊約會幕或聖殿裏面約櫃的蓋,上頭有二基路伯,那蓋稱作施恩座,當祭司進到約櫃前親近神之時,在約櫃的施恩座上要灑上血,才得以與神相合。 約櫃裏的法版,豫表律法的定罪,因着血就不再受定罪;另一面,血為遮蓋人的罪,叫神悅納人,稱許人,所以這蓋稱作施恩座,是神自由向人施恩之所在。 當主耶穌釘十字架之時,流出寶血,一面滿足神律法之要求,另一面洗淨了人的罪,把人帶到蒙恩的地位,挽回人所失去的地位,與神相稱,得以活在神面前,故稱作挽回祭。 當人相信耶穌基督作挽回祭之時,就得到神的稱義,可見藉着人的信,得以顯明神的義。 因着神愛人的心不改變,祂就以忍耐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三26) 迨至神差遣愛子耶蘇基督成全了救贖,神以用合理的手續拯救世人叫人知道神是義,同時也稱信耶蘇基督的人為義。 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三27) 既然神的義臨到人是出於神的恩典,也是藉着人的相信,所以從人這一面就沒有可誇。因非藉着人立功德靠行為而得稱義,乃是藉着相信,白白得稱義。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三28) 可見人的稱義是因着信,並非行律法。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三29) 人的稱義既是藉着信與遵行律法無關,如此,神不僅作有律法的猶太人之神,也作沒有律法外邦人的神。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三30) 神既然是一位,絕對公平不偏待人,祂就因着信稱受割禮的猶太人為義,同樣因信稱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為義。 這樣因信稱義是廢掉律法麼?絕對不是,乃是堅固律法,因為律法叫人知罪,引人相基督得神稱義。倘若沒有割禮叫人知罪,人就不認識自己的本相,也不容易`接受基督的救贖,所以因信稱義,乃是堅固律法。 (二)因信稱義的表樣(四1-25)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四1-16) 第四章是以亞伯拉罕的表樣 , 來說明因信稱義的經歷,開頭先提起亞伯拉罕如何因信稱義。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四1) 因信稱義既然不是靠人的行為,乃是神所賜予相信的人,這樣亞伯拉罕憑肉體得到什麼呢?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四2) 如果亞伯拉罕遵行律法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就着事實,他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四3) 因為經上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了。創世紀十五章6節記載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亦即那日耶和華領他向天觀看,應許他的後裔將如同天上 的星,不可勝數,他就單純相信耶和華所說的,這樣便得了神的稱義。 作工的得工 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四4) 如果作工才得工價,那是應得的,並不算恩典。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四5) 只有不作工,只信神而得稱義才算為恩典,亞伯拉罕是因着信而得稱義 。可見在他身上使我們看見神是因信稱罪人為義。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四6) 這也是大衛在詩篇三十二篇說的,在人的行為以外,被神稱義的人;明示非靠行為,乃是因信被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四7) 大衛在詩篇32篇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此乃說明舊約的時代是藉着信獻上祭物,結果他們的罪得到遮蓋,這樣的人是有福。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四8) 舊約時代,因着信獻祭,便在血下就不再受定罪,可見蒙福是因信蒙神稱義,與行為無關。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 算為他的義,(四9) 這樣看來,因信稱義的福份,不但是加給受割禮的猶太人,同樣的也加給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因為亞伯拉罕的信被神算為義。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 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四10) 就着事實,神稱亞伯拉罕為義究竟是在受割禮之先,或在受割禮之後 ? 乃是在未受割禮 的時候。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 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四11) 後亞伯拉罕受了割禮,有了割禮的記號,不過是證實他在未受割禮之先,已經得了因信稱義,使他作一切未受割禮信心的祖先 ; 也使後代的人也得以因信稱義。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四12) 由此亞伯拉罕作了受割禮的人之祖先,亦即作了因信稱義的腳蹤去行的榜樣。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四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要承受迦南地,那時亞伯拉罕並非因行律法得神稱義,乃是因信得神稱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 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四14) 倘若在律法之下屬律法的人才算為後嗣,信就失去了功效,應許也就被廢棄。即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作了信心的祖宗,使一切信的人得稱為他的後嗣。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四15) 因為律法之功用,是為顯明人肉體的無能、與罪行的敗壞、與神公義的忿怒。可見律法無存在,並不是說罪和過犯就不存在。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四16) 可見人要稱作亞伯拉罕的後裔,完全是根據信,全是出於恩典,叫神「應許的福」歸給他一切的後裔,不但是歸給律法之下,也歸給律法以外效法亞伯拉罕的信之外邦人。 (2) 亞伯拉罕為信心的祖宗 (四17-25) 第四章後半段是說到亞伯拉罕的信心,如何成為我們的榜樣,他委實是信心達到高峰之祖宗。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 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四17) 亞伯拉罕相信神是全能的神,對於神的大能,他有兩面的認識;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並且認識神復活的大能。第二、他認識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因他相信神創造的大能。如此的信心即所謂完全的信心。故此我們必須認識神創造的大能,祂是創造宇宙萬有,又是使無變有。同時也必須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這是神救贖的大能,亦稱為復活的大能。 對於墮落的人,神以這兩面的大能,即神創造的大能供應我們外面物質一切的需用。又以救贖的大能, 又稱復活的大能,來解決屬靈一切難處與需要,並且使靈魂體都得救。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四18) 那麼,伯拉罕的信心是如何作我們的榜樣呢?他乃是在沒有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所以才作了多國的父,亦即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切相信的人之祖宗。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 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四19) 他的信心乃是他將近百歲之時,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即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如此光景,憑眼見是沒有生孩子的可能,再不會有後裔,可是他的信心仍不軟弱,因「信」是不看自己、不看環境、不憑感覺、不憑眼見的。可見「信心」是不軟弱,不搖 動,堅定穩固的。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為給神。(四20) 同時他是抓住神的應許,相信神親口說,必親手成就。(王上八24)他信神怎樣說,事情也要怎樣成就(徒二十七25),所以他沒有因不信,而起了疑惑,反而因着信心更堅定將榮耀歸神。 由此可見,我們一個人的信心要堅定不疑惑,就必須把信心的錨拋在神話語上,亦即抓住神的應許,仰望等候神的成就。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四21) 亞伯拉罕的信心到一地步,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因為我們縱然失信,祂仍 然可信,因祂不背乎自己。(提後二13)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四22) 亞伯拉罕有了這樣的信,得神喜悅(來十一6)難怪神算他為義。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四23) 因信神算亞伯拉罕為義,這話不是單為他個人所寫的,乃是他作因信稱義的表樣。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四24) 因信算他為義,這話也是為着以後一切因信得稱義的人所寫,亦即我們信耶穌基督死而復活而得稱為義。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四25) 因信稱義是從耶穌基督的救贖而來,主耶穌被交給人釘死十字架, 是為擔當世人的過犯,叫人的罪得赦免。 基督不但死而且從死裏復活,衪的復活是神用大能大力叫祂復活(弗一20),此說明基督為世人釘死十字架, 不但神稱義,又也滿足神公義之要求。結果使凡相信接受基督救贖的同蒙神稱義。 (三)因信稱義的福份(五1-11) 救恩的經歷之過程,先是給我們看見因信稱義的真理 。第一步經歷 「因信稱義」, 然後接著我們看見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表樣。意即要經歷救恩,必須持守的態度就是信心。 從第五章始提起第三個經歷, 就因信稱義的福份,當我們因信稱義之時,神就把諸多福份賜 給我們。這是記載在第五章1至11節之間,亦即因信稱義所得諸多福份,是救恩基層主要內容。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 穌基督得與神相和。(五1) 因信稱義的結果有一福份即 「與神和好」 ,由於我們未蒙恩前都在神定罪之下, 而心中不安,如今藉基督的救贖,不僅因信蒙神稱義 , 且得與神和好。 「和好」 原文即 『相安』, 意即定罪審判已過去,良心不再受指責,撒但也再不能控告我們,不僅罪蒙赦免,且可在主裏得享安息。(太十一28) 這是何等難能可貴的大福份 ! 我們又藉著 祂,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五2) 不僅如此,因原來犯罪的世人都在恩典門外,卻因信得神稱義,即神把我們放在恩典中,叫我們一生享用不盡;祂的恩典足夠帶領我們一生走主道路直至路終。甚至在艱難中,祂的恩典足夠我們用。(林後十二9) 不僅主供應我們恩典行走衪的道路,同時也以祂的榮耀來吸引我們,直至最終將你我帶進神的榮耀,享受永遠的福份。(來二10)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五3) 今天許多基督徒都懼怕患難,以為患難是神降的災禍,這是不準確的觀念。本節明示 「患難」 也是大的福份,因患難生 「忍耐」 ,忍耐是生命經歷極深的功課,也是屬靈生命老練的表現。 使徒保羅是以 「百般的忍耐」 顯出使徒的憑據,可見忍耐是生命成熟的表現,神為造作我們達到忍耐的地步,祂許可患難臨到聖徒,所以患難也是福份之一。 記得有一則見證,說到某主僕去看望一位弟兄,這位弟兄表示願意學習忍耐的功課,求主加他力量作忍耐的人。於是主的僕人就帶他一同禱告,禱告之間,主的僕人禱告主說 : 主阿,求祢把適當的患難加給我們的弟兄,那位弟兄立刻開口說 :不是的,主,我是要忍耐,不是要患難,這時主的僕人就打開羅馬書五章3節給他看, 患難是達到忍耐的途徑。 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五4) 一個有忍耐的基督徒,生命遲早必達成老練,這裏的老練也翻作 「稱許」, 意即忍耐的生命,必蒙神稱許。 不僅如此,進一步還生出盼望來,因為生命越長進,就越有榮耀的盼望,在前頭將蒙主喜悅和賞賚! 盼望不至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五5) 從患難生忍耐進入老練而有 「盼望」 ,這盼望是 「榮耀的」 盼望,因前頭有榮耀等待我們,所以就不至於羞愧。再者神的愛更是因信稱義所帶來的。 尤其是活在盼望中的人,有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他心裏,他因受神愛的激勵 , 就得以歡歡喜喜奔跑力前。 因信稱義的人非但蒙神悅納,神也要把聖靈賜給他,這聖靈一面住在人裏面作印記,並且將天上的平安、喜樂、滿足一併交通與我們,使你我們豫嚐天恩的滋味。故我們要寶貝聖靈所帶給我們全備的福份,乃是供你我一生享用不盡的。 因我們還軟弱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五6) 神的愛大到一地步 , 超過我們所能領會,因為我們還軟弱無能時,神就賜下愛子耶 穌基督按神所定的時日為罪人死,使我們難於測度!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五7) 按照常理 ,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敢為仁人死,能使人欽佩,因 『替義人或仁人死』 表明代死的對象是德高望重的,人才肯為他犧牲,也才有價值。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五8) 然而基督的死 , 是當你我還作罪人之時!替我們死,意即神的愛子耶穌基督替這班該死、該滅亡的罪人死,神的愛就在此顯明了,完全是超於常情,無緣由犧牲的大愛 !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五9) 9節中文翻譯末一句話,”神的忿怒”之上漏掉「得救」一詞,原文該是翻譯作「藉着祂得救,免去忿怒」明示「得救」是大的福份。 因信稱義之結果,叫我們得救 , 免去神的忿怒和將來的審判,如同一囚犯得 「開釋」 免去刑罰,其樂何大!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五10) 原來我們是一班犯罪作惡與神為敵的,因神兒子的死 , 竟然因信得稱義。但是救恩並沒有停在這裏,還進一步叫我們得以與神和好,叫我們隨時隨地親近神,呼叫 : 阿爸父 ! 得與神相交,享受與父神親密的交通。 藉着交通得聽見神的聲音,明白祂的旨意;另一面也可將我們的需要,向祂陳列祈求,並得成全。 因信稱義的福份,還帶給我們基督的生命,這生命是大能的生命,能叫我們行走屬天的道路,勝過一切的艱難。同時這生命也是聖潔的生命,使我們過成聖的生活。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祂以神為樂。(五11) 我們不但接受神的兒子所成功救贖的工作,更是藉信得着基督自己,這也是因信稱義的結果。 因為基督有測不透的豐富,使我們一生享受不盡,經歷不完;有何福份比此更大! 最後因信稱義的福份 ; 末了, 要提出來的就是以神為樂 ! 即以神為滿足,以神為誇耀,亦即神自己作我們的福份。 (四)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五12-21) 我們已看過因信稱義的福份,這些都是救恩基層的經歷 。我們如果要繼續的享用,就必須活在基督裏面,所以從五章12節至21節就提起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的經歷。 假若我們在亞當裏,就不能經歷上述因信稱義所帶來的福份;相反的,活在基督裏就一生享用不盡上述諸多的福分。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 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五12) 此節提起罪是從亞當一人入了世界,因亞當一人犯了罪。神起初創造人是完美,無罪惡和敗壞,但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整個世界都被玷污。 亞當所犯的罪 , 是吃了神吩咐不可吃善惡樹的果子,犯了罪的結果,而引進死亡 。就此死也臨到眾人,因眾人都犯了罪。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五13) 當亞當犯罪之時,神尚未降下律法,換言之 , 沒有律法之前,罪已在世上,但因還未降下律法,所以人就不在所定律法下受懲罰。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 預像。」(五14) 可見從亞當到摩西這段期間,雖尚未降下律法,然而人都犯了罪,所以死就作了王,這死的權勢就管轄了全人類,雖他們所犯的罪與亞當不一樣,然而因犯了罪,所以死也就臨到眾人。 提起亞當,他乃是以後要來的基督之預像 ; 同時也說明將來基督要來,亞當不過如同一張相片先介紹給人,到了時候,神就差遣基督到地上來。 至此不難明白在亞當裏之結果,就是罪惡和死亡。無論古今中外,只要是亞當之後裔,在亞當裏之結果 , 就是罪和死亡。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 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五15) 明言亞當的過犯 , 固然帶給眾人罪惡和死亡。但是神卻藉耶穌基督卻帶給我們恩賜。誠然地,亞當一人的過犯眾人就死了,然而神因主耶穌一人,使恩典的賞賜加倍的臨到眾人,因為基督道成肉身 , 帶來充充滿滿的恩典和真理。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五16) 亞當一人的犯罪,使凡在亞當裏同被定罪,卻不如神因基督一人,使過犯因信得稱義,因恩賜勝過了過犯。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 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五17) 如果因亞當一人的過犯 , 死就作了王 。那麼,那蒙了大恩而被神稱義的, 豈不更要因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 在亞當就有罪,罪帶來死,就此,人被死轄制。但在基督裏,所得的生命是神兒子的生命,是無窮生命的大能,所以你我若活在基督裏,讓基督的生命作王掌權,便勝過罪惡世界,過得勝的生活。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五18) 這樣看來,因着一次的犯過,眾人在亞當裏都被定罪,照樣因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一 次的義行,叫眾人得在基督裏被神稱義,並得祂的生命。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五19) 亞當吃了善惡樹的果子,違背了神的命令,犯了悖逆的罪,因此凡在亞當裏的都是罪人。 另一面基督釘死在十字架,乃是順從神的旨意,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一切信祂的,在祂裏面也都蒙神稱義。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 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五20) 律法是亞當犯罪之後,經過了漫長的年日,迨摩西時代才降下律法,因此律法是外添 的,目的是要叫過犯顯多 ; 但是由於基督的救贖,帶來無限的恩典,叫罪顯多的地方, 恩典顯得更多。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五21) 如同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透過義作王,叫人因信基督得到永生 ; 意即在亞當裏罪作王叫人死,在基督裏是恩典作王叫人得生命,是生命吞滅死亡,這是神的救法。 總之,人若活在亞當裏就犯罪,結果是死亡。聖徒如果活在亞當裏,同樣是失敗犯罪,結果靈死亡,至終是引進身體死亡,所以切莫讓肉體得逞活在亞當裏。 如果活在基督裏就被神稱義,結果是得到恩典,且藉基督得到永遠的生命,進一步因着這生命長進,並在生命 (五)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六1-7) 第六章是羅馬書的一大轉彎,也是進入得勝生命之途徑 ; 即由失敗轉為得勝,從羞辱轉入榮耀。本聖經不僅是羅馬書的轉捩點,同時羅馬書第六章也是全本新約聖經重要又著名的一章。 本章的記載之內容,是關於與基督十字架同死聯合的事實並經歷,也是成聖的途徑,又是屬靈生命路程中主要的關鍵。我們真仰望主賜下啟示的靈,帶我們進入真理實際。因本章全靠啟示而進入並經歷。所以我們求耶穌基督的父神將那智慧啟示的靈賞給我們(弗一17)使我們真看見與基督聯合的奧秘!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六1) 五章末了一段 , 說到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為叫我們領會救恩的豐富和基督救贖榮耀的作為,以及恩典的無窮 ! 神就藉基督的救贖叫我們因信稱義,罪得赦免,以顯出神極豐盛的恩典。 本章第一節問說,這樣,我們可以仍然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意即我們蒙神大恩的,豈可蹧蹋恩典而犯罪麼嗎?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六2) 答案是說,絕不可以,因一個在基督裏的人,乃是脫離了亞當的界限,並脫下罪和死 亡,既在罪上死了,就不在罪中活著。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六3) 因此保羅提醒我們這班信主耶穌受浸歸入祂名下的,要確實知道我們受浸 , 是表明用完全的信,亦即進入基督裏與基督聯合。 因此基督的死 , 就是我們的死 。 「受浸」 即表明歸入基督的死,今後主耶穌進入我們的裏面來作你我的生命(西三4)故受浸乃是歸入祂的死,也是與基督的死聯合。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六4) 我們受浸之時,是表明歸入基督的死,亦即與基督同死就一同埋葬,所以我們下到水中之時,乃是表明我們與基督聯合,就此脫下舊人和舊人的行為 。 另一面從水裏上來,乃是與基督一同復活,好叫我們的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因為是基督作我們的生命,活出生命的新樣來 ; 正如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 我們若在 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六5) 因為我們受浸之時,表明神把我們擺在基督裏聯合在祂死的形狀上 。同樣地 , 從水裏上來之時,神是把我們聯合在祂復活形狀上;換言之,我們藉著受浸與基督聯合,是表明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如今我們活着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們裏面活(加二20)。 比方一個受浸的人,當他從水裏上來一切不良的嗜好、煙、酒、賭都脫下 ; 甚至被人侮辱陷害之時,會不吭聲埋怨,默然勝過,這種表現就是與基督死的形狀上聯合。因為基督死的時候,也是忍受打擊誤會逼迫,默然無聲。 又如受浸從水裏上來,裏面竟然喜歡讀經、禱告、親近神,凡事尋求神的旨意,勝過了罪、世界和撒但,活出與基督復活形狀上聯合。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六6) 此節更準確的翻釋是「 知道我們的舊人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失效,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這裏所提 「舊人」 就是 「我」 。一個墮落的人,乃是 「罪的生命」 ,或 「罪」 作王(五21);是罪命令舊人,叫人作罪的奴僕,使用罪身(犯罪的身體)作出罪來 ;神的救法,乃是將我們的舊人(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切斷罪與罪身的關係;結果罪就無法使用罪身犯罪,使罪身失效。亦即身體失去犯罪的功效,使你我不再作罪的奴僕。 本節開頭記載 「知道」 意即這是已成功的事實,所以要知道,但不要忘記。 「知道」 之先,要先 「得啟示」 ,凡只有頭腦裏知道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人,屬靈經歷並不能發生作用,只有在靈裏頭 「得啟示看見」 我們的舊人(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在屬靈生命經歷上,才會產生極大的轉機。 所以我們要求主憐憫開啓我們的心眼,藉祂啟示的靈,真叫我們看見當基督被釘十字架之時,我們的舊人(我)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六7) 既然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犯罪的身體失去了功效不再犯罪,自然就脫離了罪, 不再受罪的轄制,完全得自由了。 (六)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六8-11) 本章頭一段提起十字架同死的事實之後,進一步就帶領我們進入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因屬靈生命的路程永遠是看見在先,經歷是在後。先看見基督的十字架的代替後,才經歷赦罪的平安。同樣的,要先看見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後才經歷十字架勝罪的自由。 我們若 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六8) 就着人這一面要經歷「它」,必須具備的條件,就是 「信」; 所以我們是因神的憐憫,看見並知道我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之後, 還需要以 「信」 取用同死的救法 。因信讓基督在裏面活,我們非但信與基督同死,也要信與基督同活。正如加拉太書二章20節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 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 可見要經歷十字架的同死, 「信心」 是一生必須持守主要之因素。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六9) 因為知道基督既然已經從死裏復活,衝破了死亡的權勢,勝過死亡,自然地死也不再作 祂的主,在祂裏面死亡是毫無地位的。 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六10) 當基督背負世人的罪,釘死十字架之時,不僅成功了救贖,並且將死亡廢棄。 所以只有一次的死,沒有第二次的死,並藉十字架向罪死,基督復活之後,是向神活,與神聯合與罪是無關的。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 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六11) 本節兩次提起「看」自己(原文 「算」 ),一面「向罪也當 『算』 (看)自己是死的;」另一面對神而言是「向神卻當 『算』 (看)自己是活的。」 因此我們在基督耶穌裏,向罪當 「算」 自己是死的,向神卻 「算」 自己是活的。 可見十字架同死的經歷第三步是 「算」 (看)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不再是我,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 「知道」「相信」「算」 這三個因素,乃是經歷十字架同死的途徑。 (七) 成聖(六12-23) 羅馬書第六章先是給我們看見十字架同死的事實,接着指引我們進入十字架同死的經歷。 然後就提起成聖的途徑。因為 「成聖」 非人憑肉體可以達到的,乃是藉着十字架除去人的舊造,並帶進新造才能活出成聖的生活。 故此從本章12至23節是講明成聖之途徑 所以,不要容 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六12) 我們既然與基督同死,向罪而死,活著的時候是向罪死,卻向神而活。因此就不可讓罪 在我們身上作王,去順服私慾犯罪。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 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六13) 也不要把肢體獻給罪,成為不義的器具,被罪使用作出種種的不義來;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且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活出義行來。 這裏又給我們看見成聖的步驟,第一是 「知道」 與基督同死。 第二是 「信」 ,第三是 「算」 ,第四是 「奉獻」 ,意即還得把自己奉獻給神,亦即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給神使用,照神的旨意,活出義行而過着成聖的生活。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14) 當我們將自己獻給神,就失去了主權,表明已是屬神的所有。 既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就當更具體讓基督作主,如此罪就失去權勢不能作主。 因為這樣就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因凡是向罪死的,就脫離了律法。 所以不在律法之下,即向神活的人,神就賜下豐富的恩典,使你我都是活在恩典之下。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六15) 既然是在恩典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就可犯罪嗎?絕不可以。因恩典是叫我們更加剛 強,勝過罪惡。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六16) 一個人他奉獻給誰,就確定他作誰的奴僕,若獻給罪就作罪的奴僕,結果是死亡。 若是獻給神作順服的奴僕,結果是義。因為是合神的定規和心意。 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六17) 感謝神!我們蒙主救贖的,以前雖然是作罪奴僕,如今既蒙救贖,舊人便與基督同死, 因此活着是與基督同活,並且從心裏順服基督的道理的模範,而活出新生命的樣式。 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六18) 我們既然脫離了罪的轄制,自由釋放就不再作罪的奴僕,而是作義的奴僕 , 遵行神的 旨意討神喜歡。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六19) 我們既然蒙了這莫大的救恩,就當留心我們從前是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法不潔作奴僕,如 今就當將肢體獻給神作奴僕,活出成聖的生活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六20) 因為當我們作罪的奴僕之時,是被罪操縱犯罪作惡,自然離開神的定規,不被義所約 束。 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什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六21) 我們既已蒙主的救贖,脫離了罪惡,如今我們就當認為當日犯罪的光景是在死亡中。 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六22) 然而現今既從罪裏得到釋放,就不再犯罪,反而是將自己獻給神,作神的奴僕,活出成聖的生活 , 結出成聖的果子。 亦即永遠的生命 , 意即我們越順服神旨意,就越成聖,神的生命就越增加,越豐富。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裏,乃是永生。(六23) 因為罪的工價是死,因此基督徒越犯罪始終不悔悟,他的靈就落在死亡中,等待將來永刑之審判。 唯獨神的恩賜在基督裏,乃是永遠的生命,意即我們越在基督裏,越順服神之結果,神所要賜給我們的賞賜,乃是永遠的生命,亦即更豐盛的生命。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二、救恩的需要

    (羅馬書第一章18節至第三章20節) (一)人類的罪惡(一 18-32) (1) 不虔 (一 18-23)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一18) 因為神是聖潔公義的神,所以對罪惡必須定罪審判,自然對於一切犯罪者,神的忿怒就臨到他們身上。 就着人的光景而言,是不虔和不義。 「不虔」 是對神不敬畏; 「不義」 是侵犯神的主權。 神的忿怒是顯明在那些不義並阻擋真理的人身上。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一19) 由此未免會引起神存在之問題,那麼我們如何知道在天上有一位神呢? 故著者向我們解明,說:「神的事情原是顯明在人的心裏」。意即神創造人的時候,賜給人良心,使人的心裏領會神的存在。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一20) 神的存在一面是顯明在人心裏,另一面顯明在祂的創造裏面。 從創造天地宇宙萬物上,神已經把祂的永能和神性顯明出來,雖眼不能見,卻藉所造之物即可明白,無法推諉。 「神的永能」 是指着神永遠的能力、無窮的大能。 「神性」 是指神的性情(慈愛、善良、聖潔、榮耀)。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一21) 雖人的心裏知道有神的存在,卻不敬畏神,故意不信神,也不將神當得的榮耀歸給祂並感謝祂;結果人的心思變成虛妄錯覺,心地也就昏花黑暗了。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一22) 凡自作聰明結果反成為愚拙,因人既否認神的存在,他的所作所為就偏離開正道,最終是損己害人,顯出愚昧來。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一23) 人的心思既虛妄又在黑暗中,進一步就受撒但欺騙,以偶像代替神的地位,非但不敬拜 天上的真神,反而另立偶像跪拜。 (2) 淫亂 (一 24-27)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一24) 人既然對神不敬虔,甚至敬拜偶像,神就任憑他們,照着肉體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污自己的身體,行敗壞的事。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一25) 惟有神是真實的,當受敬拜,他們卻將神的真實當為虛謊去敬拜偶像,但神永遠是主,保羅提起主時,心中油然地發出稱頌來。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一26) 這裏第二次提起神「任憑人去放縱情慾,女人把順性之用處變為逆性之用處」,即破壞神創造的律,離開女人應站的地位。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一27) ---- 男人也不例外,彼此貪戀行可羞恥的事,在自己的身上,羞辱自己,結果吃罪惡的果子得了報應。 (3) 不義 (一 28-32)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一28) 這裏是第三次題起神 「任憑」 人犯罪,此乃由於人執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進一步墮落,存邪僻的心,行各種不合理的事。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一29) 因為神任憑人,結果人就犯出各種各樣的罪來,本節所記載是說到心裏的罪惡,先是心 存邪僻的心,這是內在的罪惡。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一30) 因先有29節內在的罪,進一步就產生30節外在顯而易見的罪行。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一31) 因有29節自然也就活出本節罪行。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一32) 由於人對神的不虔,神就任憑人自甘墮落,人雖知道神將判決犯罪的當沉淪,他們還是自己去行,也慫恿別人也去行。 (二) 神照各人所行施行審判(二 1-16)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二1) 在不虔不義的人群社會中,多人是犯罪作惡,有的是明顯的,有的是隱藏的;雖也有人是崇尚道德觀念,或宗教信仰規範,約束自己,然而這班人未免自義,所以對犯罪的人予以批評論斷,定罪審判。 這班自義的,表面上雖不像罪大惡極的人之敗壞,但就着心裏所存的,仍是有惡念,甚至也在暗中犯罪,因此在定罪別人的事上,也正是定自己的罪。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二2) 自義的人,雖然沒有作出明顯敗壞的罪行,卻仍然是犯罪的人,所以神必照着祂的真理審判他。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二3) 自義的人既然定罪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往往與別人一樣,自然地逃脫不了神公義的審判。 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二4) 神以極豐富恩慈, 寬容對待人,其目的是賜下機會使人悔改。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二5) 自義的人比道德敗壞的,往往心裏剛硬,不肯悔改,以致惹起神的忿怒,迨神審判的日子,將要顯出神公義的震怒在他們身上。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二6) 神審判時候對於不信神的人,是按着各人的行為施行審判。 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二7) 另一面凡是恆心要討神喜歡,尋求神的,其結果:神就賜他們永生。 這裏所指的 「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 是指神自己說的,只要我們一心一意尋求神,要討神喜悅, 結果必得永生。如同埃提阿伯的太監一心一意尋求神,結果得到永生(徒 八26至39)。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二8) 對於不尋求神,不順從神,反而順從不義的,神就用忿怒惱恨加給他們,以致他們都落在不平安之痛苦中。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二9) 神對罪惡的審判,非到審判的日子才加以執行,在今世神也往往以患難困苦加給作惡的人,限制他們罪惡任意妄為。 今世的審判,神也是先審判猶太人,後審判外邦人(如猶太人漂泊受苦,外邦到處天災人禍是顯明的例)。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二10) 至於那些一心一意尋求神要討神喜歡行善的,神是以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他們。(例如西緬,亞拿是猶太人中蒙恩的例子,又有哥尼流是外邦人蒙恩之例)。 因為神不偏待人。(二11) 對於尋求神的人無論猶太人,外邦人神都一律看待,並不偏袒。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二12) 對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犯了罪,神並非根據律法來審判 ; 但對有律法的猶太人,神是按照律法加以審判,因為神是憑公義施行審判。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二13) 對於律法之下的人,不是聽見律法得稱義,乃是行出律法之行為才得稱義,換言之,遵行律法的才得稱義,但事實上,因人肉體之軟弱,沒有一人能完全遵守律法,故也沒有一 能行律法得稱義。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二14) 對於沒有律法之外邦人,他們的天性屬於良善的部份(亞當犯罪之後,人的天性受破壞,但仍有良善之部份)。良善的部份,就是有合神性情的,能行出律法上的事,因而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二15) 這是說明律法之功用,刻在人的良心裏,這良心即是非之心,教導人定是非,堪為人的 生活準則;故凡違背神的,良心就定罪,順服神良心則平安。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二16) 當審判的日子神必藉着耶穌基督審判人,無論是眼見的,或是隱秘的,一概都要照着福音所說的受審判,因為神是無所不知,顯明人隱秘事的神,在神審判台前,沒有一樣是可逃脫的。 (三)猶太人在神審判之下(二17至三8) (1) 猶太人的誇口 (二17-20)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二17) 猶太人自誇的十件事,第一、他們稱為猶太人(選民---亞伯拉罕的後裔)第二、有律法,第三、有神;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二18) 第四,從律法的教訓明白神旨意,第五、能辨別是非;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二19) 第六、給外邦人(瞎子)領路,第七、作外邦人(黑暗中的人)之光; 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二20) 第八、作外邦人(蠢笨人)的師傅,第九、作外邦人(小孩子)的先生 ; 第十、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 猶太人被審判 (二 21 至 三8)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二21) 猶太人既然自誇為師傅、是先生、是教導別人的,就應當以身作則 ; 無奈他們既為人師表,叫人不可偷竊,自己竟犯偷竊之罪。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二22) 教導別人不可姦淫,自己卻犯上。教人厭惡偶像,自己竟偷廟中的東西,擅取廟中之物,亦即犯偷竊之罪。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二23) 他們誇口唯獨他們有律法,卻觸犯了律法,羞辱神。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二24) 因選民猶太人犯了罪,結果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了褻瀆。 你們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二25) 猶太人出生後就行割禮,但是長大後,卻犯律法;所以外表的割禮就失去了意義。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二26) 外邦人雖沒有受割禮,但他們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也可算是有受割禮的實際。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二27) 那不受割禮的外邦人,若是能全守律法,豈非比僅有外面的儀文和割禮,行律法之人更實際。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二28) 因為神是看透人心肺腑,是注重屬靈實際的神,所以表面作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體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惟有裏面作的,纔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二29) 可見從神眼中,只從裏面作的才算數,裏面作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乃在乎靈,不在乎儀文,因此我們不注重外在的宗教活動,乃重視屬靈的實際。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三1 ) 既然裏面作的才是,外面作的不是,如此看來,猶太人有何長處?割禮有何益處?當然神的選民有其長處。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三2) 猶太人的長處,第一, 是有神的聖言交給他們,舊約的聖經包括神的律法,是賜給猶太人;他們與眾不同,即獨有他們是神的選民,所以神的聖言是付託給他們。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三3) 也許有人不信,但是他們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因神是可信的,祂將聖言賜給猶太 人,這是既成的事實,人的不信就不能改變此事實。 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三4) 絕對不能,因為神是真實的,人是虛謊。當人犯罪神責備人的時候就顯出祂的公義,即使被人議論, 仍然顯出神永是絕對性。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三5) 猶太人因犯律法,不義受神審判,這樣神對他們所發的忿怒豈可說是神的不義麼?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三6) 絕不是的,神對猶太人之不義,施行審判乃說明祂的公義,否則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因神對猶太人之不義加以審判,神才能對世界的不義,給予審判。 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三7) 意即若人的不義才能彰顯神的榮耀和義之理論,那麼我們為何還要好像罪人受審判呢?可見凡認為人作惡或不義會顯出神的義都是荒謬。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三8) 因此,我們不可作惡來成善,意即不能因我們犯罪來顯出神的聖潔,公義,榮耀,絕對不是的。 神的榮耀莫須人犯罪作惡來彰顯。這乃是毀謗的人自圓其說,總之猶太人犯罪,神必憑公義加以審判。 (四)普世人都在神審判之下(三9 至 20)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三9) 這樣說外邦人比猶太人強麼? 絕不是。因為全人類都犯了罪,無論猶太人或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三10) 如同舊約聖經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普世的人都是不虔不義。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三11) 既不認識神,也就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三12) 凡不認識遠離神的,便偏離正路,一旦離開正路,就變為無用丶虛謊。結果就沒有行善的。 他們的喉嚨是敝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脣裏有虺蛇的毒氣;(三13) 世人一旦遠離神,背向神偏行己路,結果就犯罪作惡,因而心懷惡念,舌弄詭詐,嘴唇滿了害死人的毒氣,喉嚨就如同敝開的墳墓。 滿口是咒罵苦毒;(三14) 口中所充滿是咒罵和苦毒,傷人極深。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三15) 進一步以行動殺人流血,犯罪的腳到處奔跑。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三16) 他們所作所為,是殘殺迫害,兇暴虐待人。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三17) 至於在神光明、正大平安的路,他們毫無所知。 他們眼中不怕神。(三18) 到此地步,他們的眼中不怕神,執意否認神。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三19) 神為顯明人的罪就降下律法,所以律法上的話,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叫人無法否認全世界都圈在神審判之下。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20) 故凡有血肉之體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在律法之下,將人敗壞的罪行顯出來。 可見律法之功用,為顯出人的罪,和無能 ; 同時把人擺在神審判之下,為叫世人尋求神, 接受救恩。 總而言之,從人類的罪惡而言,無論是猶太人是外邦人都犯了罪,在神審判之下,足以說出救恩的需要。 << 上一頁 <回 綱 要> 下一頁 >>

  • 一、導言

    (羅馬書第一章1 至 17節) (一)著者、書題與受者(一 1-7) 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奉召為使徒,特派傳神的福音。 (一1) 1. 『耶穌基督』 ---- 這名字是說出主是先降卑後高升,先受辱後得榮耀。 2. 『僕人』 (1) 僕人的原意是奴隸。 (2) 說出保羅被主所買,成為主耶穌的奴隸,受主支配,遵行神的旨意。 3. 『保羅』 (1) 字義是「微小」,說明保羅的謙卑,站在微小的地位事奉主。 (2) 這是因為主作了榜樣,先降卑受辱,後高升得榮耀。 (3) 僕人理當效法主人,所以自稱是微小,作主耶穌的奴僕 (弗三8)。 4. 『奉召為使徒』 (1) 說明保羅事奉的職分 (2) 他一面站在奴僕的地位,遵從主的旨意。但從職分而言,他是蒙主呼召作使徒。 5. 『使徒』 (1) 意即奉差遣 (2) 說明保羅蒙主呼召,受主差遣事奉主,被主使用。 6. 『特派』 (1) 原文的意思是 「聖別」 (2) 保羅為着傳神的福音,一面被主分別為聖;另一面也自別為聖,傳神的福音。 (3) 一個蒙召被主使用的人,必須是與世界分別為聖,才能作神的出口,被神使用。 這福音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一2) 這福音是出於神永遠的旨意。 在舊約時代,藉眾先知早已預言出來,並且記錄於舊約聖經上,是應許要給普世的人。 論到他兒子我主耶穌基督,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一3) 1. 『論到祂兒子,我主耶穌基督。』 (1) 這福音沒有別的,乃是指着神的兒子說的。 (2) 神的兒子是福音之中心,也是福音的本身,又是整個福音,可見離開神的兒子則沒有 福音。 (3) 保羅所傳的福音,就是傳揚神的兒子耶穌基督那測不透的豐富(弗三8)。 2. 『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 (1) 因為主道成肉身,在世為人有兩面特性:外面是人,裏面卻是神。 (2) 因此就肉身說,祂是大衛的後裔。 (3) 這是要應驗神與大衛所立的約,『要從他的後裔中立一位坐在他的寶座上。』(徒二30、撒下七12) 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 (一 4) 1. 『按聖善的靈說』 (1) 因為主耶穌是從聖靈懷孕,被聖靈聖別,又被聖靈充滿。 (2) 故從聖別的靈而言,這是指着從屬靈眼光或由裏面說的。 2. 『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 (1) 因為主耶穌充滿聖別的靈,顯示聖靈的大能。 (2) 死亡不能拘禁祂,因為聖靈的大能衝破死亡的權勢。 (3) 主復活並且升上高天,表明祂是神的兒子,歷代所有的人都被死亡拘禁,唯獨主耶穌被舉提出來。 (4) 『因從死裏復活』, 顯明與眾不同,是神的兒子。 我們從他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在萬國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一5) 1. 『我們從他受了恩惠』 ---- 因為神一切的豐盛都在基督裏面,所以祂能供應我們豐厚的恩惠。 2. 『並使徒的職分』 (1) 主耶穌既受膏為基督,作了教會的元首,自然就能賜予人權柄,作使徒的職分。 (2) 保羅先是從主領受了恩惠,經歷了主的豐富,然後進一步受託得到使徒的職分。 3. 『在萬國之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 ---- 這是保羅蒙召作外邦的使徒,將基督傳給萬人,叫人接受基督,遵從祂的教訓。 其中也有你們這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一6) ---- 凡是接受福音,都是蒙主呼召,且被神稱義,是屬耶穌基督的人。 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一7) 1. 『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 ---- 這裏提起受書者是羅馬的聖徒,正如我們今日聖徒之光景;有三種的身分,第一為神 所愛,第二蒙主呼召,第三被神分別,得着成聖的地位。 2. 『恩惠』 (1) 即「恩典」,為帶領基督徒應付生活、工作、事奉的需要。 (2) 離了恩典就無法度日。 3. 『平安』 (1) 是基督徒生存的力量,假若失去平安則無法度日。 (2) 這恩典與平安都是從父神並主耶穌基督而來的(加一3)。 (二) 著者對受者的關懷(一 8-15) 第一,我靠著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神,因你們的信德傳遍了天下。(一8) 首先保羅不忘記為着羅馬的眾聖徒感謝神,因為都是神的看顧。 另一面保羅所以感謝神,也是因羅馬眾聖徒的信心,而傳遍了當世代。 我在他兒子福音上,用心靈所事奉的神,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地提到你們。(一9) 接着保羅提起在神兒子的福音上,他是用心靈來事奉神。 我們與主的關係都是靈裏的故事,無論接受福音、傳揚福音都是藉着靈。 與羅馬眾聖徒的關係,有神可以見證,保羅是誠心、熱切地將他們帶到神的面前。 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裏去。(一10) 保羅對羅馬聖徒的關懷,不是口頭或是浮面的表現,而是在禱告中常常為他們懇求。 代禱表明誠懇的關切,我們對於弟兄姊妹的關心亦應當如此。 『或者照神的旨意』 (1) 使我們看見保羅如何謹慎尋求神的旨意。 (2) 『或者』 ---- 說出保羅戰兢尋求主之態度,惟恐人的意思,代替了神的旨意。 4. 『終能……』 (1) 說明他是如何持久耐心尋求神的旨意,直到最終得以照神的旨意得平坦的路前往羅 馬。 (2) 我們對神的旨意也該如此認真,耐久尋求直至清楚為止。 5. 『得平坦的道路』 ---- 即神的旨意顯明出來時候 (1) 首先要有聖靈的引導 (2) 也合乎聖經的原則 (3) 另一面也須要環境的安排印證 因為我切切地想見你們,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使你們可以堅固。(一11) 保羅所以想往羅馬,一面固然是出於關懷,另一面也是出於負擔,為要把屬靈的恩賜分給他們。 凡有「 使徒的職分 」,對眾聖徒的造就上,有時可以受聖靈的引導,藉着按手,把屬靈的恩賜交通給眾聖徒,使信徒得以堅固。 這樣,我在你們中間,因你與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一12) 對基督的豐富或者屬靈恩賜的領受,都是需要信心。 按手的人是憑信心作聖靈的出口,接受者也要憑信心從主領受,如此便可同得安慰。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我屢次定意往你們那裏去,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一13) 保羅屢次定意要往羅馬,另一面盼望是可從聖徒得到屬靈的果子,就是生命上的增長和生 活上的見證。 因果子是從基督的生命而來的,並非人為、宗教、外表所能代替的。 然而環境還未許可,所以他還必須等候。 由此說明在事奉上不可急躁,要學習等候,這是聖徒在事奉上該學習的功課。 無論是希利尼人、化外人、聰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們的債。(一14) 『希利尼人』 是希臘人,指着文明人。 『化外人』 指着文明未開化的人。 無論是文明人、野蠻人、聰明人、愚拙人,保羅都有負擔並託付,要把福音傳給他們。倘 若不傳,就是欠福音的債。 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一15) 保羅在傳福音的態度上,他是盡力的傳揚,並不怕長途跋涉,即是到遙遠的羅馬也盡力為之。 這也是我們該有之態度,因為主對門徒說: 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然後 末期才來到。(太廿四14) (三)書題的講解(一 16-17) 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一16) 保羅所以不以福音為恥,因這福音是神的大能,能解決人一切的難處(酒、賭、煙、脾氣都脫下),也能應付人一切的需要(平安、喜樂、滿足、生命、能力等),所以是大能的福音,是得勝的福音,是榮耀的福音,當然毫無理由把福音當作是可恥的。例如:接受福音者,罪擔脫下、生命和生活上的大改變、奇妙的釋放,都是生活的見證。 這大能的福音之領受,是在於人的相信。 我們是藉著信得到福音,經歷了福音的大能。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因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徒十三46;約四22)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一17) 1. 『神的義』 (1) 指神的手續、神的方法 (2) 神的心是慈愛,神的手續是公義,祂為拯救世人,故差遣自己的兒子耶穌基督,被釘 死十字架,擔當世人的罪,以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信的人免去神的忿怒和審判,反得永生。 (3) 這福音正是將「神的義」顯明出來 2. 『本於信』 ---- 這福音是用信心領受,再開始經歷福音,所以說這義是本於信。 3. 『以至於信』 (1) 說明取用福音直到最終也是藉著信 (2) 我們藉「信」得到福音,以後仍然以「信」持續享用福音,直至人生的終點。 4. 『義人必因信得生』 ---- 一個罪人因信福音被神稱義,成為義人,同時因信得到主的生命,過得勝的生活,直 至生命長大成熟。 << 上一頁 < 回 綱 要 > 下一頁 >>

  • 第一章 救贖的需要

    1-7節 落入世界裏 ―― 不站屬天的地位 以色列眾子 ―― 屬天子民 來到埃及―― 落入世界 【離開迦南 ―― 不站屬天的地位】 8-14節 在撒但手下受苦 受轄制 ―― 被罪、世界、肉體、撒但轄制 加重擔 ―― 壓力重負 作苦工―― 艱辛勞苦 建造積貨城 ―― 時間生命消耗在世界裏 覺得命苦 ―― 心靈痛苦 15-22節 毀滅屬靈生命 ―― 撒但(法老)的詭計 殺男孩子 ―― 殺害屬靈生命 將男孩丟在河裏 ―― 損傷屬靈生命 【丟在河裏 ―― 進入死亡】 1-22節 屬天生命的特徵 以色列的眾子 ―― 作王掌權的生命 生養眾多 ―― 生命的繁衍 強盛 ―― 剛強的生命 看哪…比我們強盛 ―― 震動黑暗國度的生命 越發多起來 ―― 勝過艱難,超越的生命 越發蔓延 ―― 得勝的生命 丟在河裏―― 勝過死亡的生命 <回 綱 要> 第二章 >

  • 雅 歌

    介 言 本書係一九八三年在岷樹日會所週四讀經聚會查讀雅歌時,主僕鄭兄長利用每週一早上召集筆者與姊妹一起預查的筆錄;玆將此筆錄本修整、彙編成冊,提有心更深屬靈追求者作參考,謹以介言代序。 由於主僕鄭兄長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被主接去,遺留的稿件已無法經主僕過目修正,為存原稿真貌,未敢過度修飾,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屬靈前輩與讀者們見諒是幸。另盼讀者能 尊重版權,若未經許可切勿翻印,由衷至禱 ! 引 言 本書第一節開宗明義就說「歌中之歌」,意謂所羅門王著寫一千零五首詩歌中的精華,也是詩歌中最美的歌,故稱為歌中之歌。 本詩歌是說到聖徒與主交通之屬靈經歷。 也是聖徒屬靈生命之歷程。 書中最多的詞是「愛」,說明聖徒與主的關係,不僅是接受衪的救恩,蒙恩重生得救(得新生命)(約二十31),還得進一步追求生命長進(與主交通),即進入內室更深認識衪,經歷與主交通甜蜜的生活。 因此本書開頭便說到一個已蒙恩得救女子的經歷,所以沒有提到罪如何得赦免,乃直接提說聖徒如何追求與主親密交通,脫離自己直至與主完全聯合。 目 錄 第一章 內室的啟示 第二章 脫離自己的呼召 第三章 與基督同活的呼召 第四章 進入更深的死與復活 第五章 良人的榮美 第六章 良人的活像 第七章 與主聯結生命的彰顯 第八章 進入完全的聯合

  • 列王紀下

    前 言 本卷列王紀上下係主僕鄭天福,於2000年為應教會每週四讀經聚會查讀之需,每週間與筆者藉口述,以生命經歷讀經方式豫查,今將此筆錄本略加整理核對,彙集編印成冊,以應時需,求主祝福主僕從神所領受的經歷、靈感與亮光,俾使後世教會獲益,得以從古時列王史實之始末,稍窺其中的教訓作為借鏡;因古代列王墮落的因果,不僅是昔人的警惕,亦可作為我們前車之鑑! 惜乎鄭兄長已於2002年10月22日息勞主懷,內容未克經他過目修正,難免有遺珠之憾!敬祈諸屬靈前輩與讀者們見諒是幸。另盼讀者能! 綱 要 第一章:審判的先知以利亞 亞哈謝之使者遇以利亞 (1–8) 以利亞二次求天上降下火 (9–12) 以利亞隨五十夫長下山見亞哈 (13–16) 亞哈謝死約蘭繼位 (17–18) 第二章:以利沙得加倍的靈 以利沙得以利亞加倍的靈 (1–15) 先知門徒遣人尋以利亞落空 (16–18) 以利沙治耶利哥的水 (19–22) 戲笑以利沙遭受咒詛 (23–25) 第三章:三王合攻摩押 約蘭作以色列王 (1–3) 三王合攻摩押 (4–12) 以利沙之訓導與豫言 (13–20) 摩押人敗遁 (21–27) 第四章 以利沙叫書念之子復生 油倒滿空器皿 (1–7) 書念婦人接待以利沙 (8–16) 以利沙使書念婦人之子復生 (17–37) 解鍋中毒 (38–41) 二十餅飽百人 (42–44) 第五章 以利沙醫治乃縵的大痲瘋 乃縵患大痲瘋求醫治 (1–7) 以利沙醫治乃縵的大痲瘋 (8–14) 乃縵得潔淨的結果 (15–19) 基哈西貪心沾染大痲瘋 (20–27) 第六章 亞蘭圍多坍反陷入撒瑪利亞 斧頭浮水 (1–7) 以利沙設計擄亞蘭人 (8–23) 亞蘭王圍撒瑪利亞 (24–33) 第七章 四痲瘋報敵逃遁 以利沙豫言撒瑪利亞將豐裕 (1–2) 亞蘭軍逃亡 (3–8) 四癩者報敵已遁 (9–15) 豫言應驗 (16–20) 第八章 約蘭王歸還書念婦人地業 以色列王約蘭歸還書念婦人之地 (1–6) 哈薛殺亞蘭王便哈達 (7–15) 約蘭作猶大王 (16–24) 亞哈謝作猶大王 (25–29) 第九章 耶戶受膏為王殺約蘭滅耶洗別 耶戶受膏作以色列王 (1–13) 耶戶殺約蘭、亞哈謝 (14–29) 耶洗別之死 (30–37) 第十章 耶戶剿滅亞哈眾子和巴力權勢 亞哈家被殺 (1–17) 耶戶殺敬拜巴力者 (18–31) 約哈斯繼承耶戶作以色列王 (32–36) 第十一章 猶大王后亞他利雅 亞他利雅滅王室自立 (1–3) 耶何耶大與眾立約誓輔王子 (4–12) 亞他利雅被殺 (13–16) 耶何耶大使王與民事奉耶和華 (17–21) 第十二章 猶大王約阿施修理聖殿 約阿施作猶大王 (1–3) 命修葺聖殿 (4–16) 約阿施送金給哈薛並被殺 (17–21) 第十三章 以利沙病卒 約哈斯作以色列王 (1–9) 約阿施作以色列王 (10–13) 以利沙卒 (14–25) 第十四章 亞瑪謝治理猶大 亞瑪謝作猶大王 (1–7) 以色列王約阿施戰敗猶大王亞瑪謝 (8–16) 亞瑪謝被殺 (17–22) 耶羅波安二世作以色列王 (23–29) 第十五章 以色列末期的諸王 亞撒利雅作猶大王 I1–7) 撒迦利雅、沙龍作以色列王 (8–12) 沙龍與米拿現作以色列王 (13–22) 比加轄與比加作以色列王 (23–31) 第十六章 猶大王亞哈斯 亞哈斯作猶大王求助於亞述王 (1–9) 擅更祭壇祭禮、私移聖殿器具 (10–20) 第十七章 以色列亡國 何細亞作以色列末代的王 (1–5) 北國以色列民被擄,以色列國滅亡 (6) 以色列國滅亡的原因 (7–23) 外族遷入以色列城邑 (24–41) 第十八章 亞述王西拿基立攻取耶路撒冷 希西家作猶大王戰勝非利士 (1–8) 亞述王撒縵以色攻取撒瑪利亞,以色列亡國 (9–12) 亞述王西拿基立進犯猶大城 (13–16) 亞述王進攻耶路撒冷 (17–37) 第十九章 希西家祈禱亞述敗 希西家差人請示以賽亞 (1–7) 亞述王再度威脅希西家 (8–13) 希西家的禱告 (14–19) 神應允希西家的禱告(以賽亞的豫言)(20–37) 第二十章 希西家得痊癒展庫寶 希西家患病得醫治 (1–11) 希西家向巴比倫使者展示財寶 (12–21) 第二十一章 猶大王瑪拿西的惡行 瑪拿西行惡比外邦列國更甚 (1–9) 耶和華宣佈審判降禍 (10–18) 亞們作猶大王 (19–26) 第二十二章 約西亞作猶大王 修理聖殿 (1–7) 復得律法書 (8–13) 求問耶和華 (14–20) 第二十三章 約西亞王朝屬靈恢復的始末 宣約書於民而立約 (1–3) 約西亞帶領清除偶像邪污 (4–20) 嚴守逾越節 (21–27) 埃及王殺約西亞王,約哈斯接續作猶大王 (28–33) 法老王立約雅敬作猶大王 (34–37) 第二十四章 猶大國被擄至巴比倫 約雅敬作猶大王 (1–7) 約雅斤作王被擄至巴比倫 (8–16) 西底家作猶大王 (17–20) 第二十五章 猶大國的淪亡 尼布甲尼撒攻取耶路撒冷 (1–7) 尼布撒拉旦焚燒耶路撒冷聖殿與城 (8–12) 猶大國淪亡 (13–21) 立基大利作省長 (22–30) 結語

  • 列王記上

    前 言 本卷列王紀上下係主僕鄭天福,於二零零零年為應教會每週四讀經聚會查讀之需,每週間與筆者藉口述,以生命經歷讀經方式預查,今將此筆錄本略加整理核對,彙集編印成冊,以應時需,求主祝福主僕從神所領受的經歷、靈感與亮光,俾使後世教會獲益,得以從古時列王的故事,稍窺其中的教訓作為借鏡;因古代列王墮落的因果,不僅是昔人的警惕,亦可作為我們前車之鑑! 綱 要 第一章:所羅門受膏為王 大衛王年邁之景況 (1-4節) 亞多尼雅謀竊王位 (5-10節) 所羅門受膏作王 (11-40節) 亞多尼雅聞信驚懼 (41-50節) 第二章:所羅門登基作王 大衛遺命所羅門 (1-9節) 大衛壽終,所羅門登基 (10-12節) 亞多尼雅求亞比煞為妻見殺 (13-25節) 所羅門革除祭司亞比亞他 (26-27節) 約押見殺 (28-34節) 所羅門立比拿雅作元帥、撒督作祭司 (35節) 示每見殺 (36-46節) 第三章:所羅門求智慧 所羅門娶法老女兒為妻,並落在宗教的事奉 (1-3節) 所羅門求智慧 (4-9節) 神賜所羅門空前絕後的智慧 (10-14節) 所羅門從宗教的事奉轉入啟示的事奉 (15節) 所羅門以智行鞫 (16-28節) 第四章:所羅門的富強與智慧 所羅門的諸臣 (1–6) 所羅門之富強 (20–28) 所羅門的智慧 (29–34) 第五章:豫備建殿的材料 希蘭與所羅門王立約建殿 (1–6) 開採建殿的材料 (7–12) 大規模人馬上山鑿石頭 (13–18) 第六章:開工建造聖殿 開始建造聖殿 (1–10) 耶和華的約 (11–13) 造內殿 (至聖所) (14–22) 造二𠼻𡀔伯 (23–28) 殿的裝飾 (29–38) 第七章:建造聖殿的外院及殿裏的器皿 建利巴嫩林宮 (1–12) 戶蘭之巧技 ── 建造教會的人 (13–14) 製銅柱 (15–22) 鑄銅海 (23–26) 聖殿是會幕的擴大 (27–51) 第八章:所羅門的祈禱 運約櫃入殿 (1–11) 所羅門宣述建殿之來由 (12–21) 所羅門大伸祈禱 (22–54) 為民祝禱 (55–61) 獻祭 (62–66) 第九章:神二次向所羅門顯現與立約 耶和華與所羅門立約 (1–9) 所羅門以二十座城報希蘭 I10–14) 徵異族人服役 (15–24) 一年三次獻祭 (25) 所羅門造船 (26–28) 第十章:所羅門的智慧與強盛 示巴女王朝覲所羅門 (1–13) 所羅門王的國防、智慧和財富 (14–29) 第十一章:所羅門的失敗 所羅門的罪 (1–8) 耶和華怒所羅門 (9–13) 興起哈達作其敵 (14–22) 興起利遜作其敵 (23–25) 耶羅波安叛 (26–28) 亞希雅豫言國必分裂 (29–40) 所羅門卒 (41–43) 第十二章:王國分裂為猶大國與以色列國 羅波安繼位,民要求釋軛 (1–5) 違棄耆老之謀 (6–8) 偏聽少者之計 (9–15) 以色列人叛 (16–17) 立耶羅波安作以色列王 (18–24) 耶羅波安造金牛犢陷民於罪 (25–33) 第十三章:神人與老先知 神人警告耶羅波安 (1–10) 神人和老先知 (11–19) 違命的神人受神懲罰 (20–25) 神人被葬在老先知的墳墓 (26–32) 耶羅波安的罪導致全家被除滅 (33–34) 第十四章:羅波安家遭神審判 亞希雅預言耶羅波安家遭災 (1–16) 亞希雅的預言初步應驗 (17–20) 羅波安作猶大王 (21–23) 第十五章:猶大王軼事 亞比央作猶大王 (1–8) 亞撒作猶大王 (9–24) 拿答作以色列王,巴沙篡位 (25–34) 第十六章:以色列王軼事 耶戶的豫言 (1–7) 心利殺以拉滅巴沙家 (8–20) 暗利作以色列王 (21–28) 亞哈作以色列王 (29–34) 第十七章:以利亞信心的經歷和認識 信心與受苦的訓練─以利亞在基立溪旁 (1–7) 認識使無變為有的神 ── 以利亞在撒勒法的寡婦家 (8–16) 認識那叫死人復活的神 (17–24) 第十八章:以利亞爭戰得勝的信心 命以利亞見亞哈 (1–6) 俄巴底尋草遇見以利亞 (7–15) 亞哈迎以利亞 (16–19) 於迦密山試先知之真偽 (20–29) 耶和華降火顯為真神,殺滅巴力眾先知 (30–40) 天降大雨 (41–46) 第十九章:以利亞膏以利沙繼任 以利亞逃避耶洗別 (1–8) 神顯現除去懼怕 (9–14) 命返大馬色盡使命 (15–18) 以利沙跟從以利亞 (19–21) 第二十章:便哈達與以色列之戰,亞哈縱敵 便哈達攻撒瑪利亞 (1–12) 先知豫言便哈達之敗 (13–15) 亞蘭人遁 (16–21) 先知警教亞哈 (22–25) 便哈達復敗 (26–34) 先知責亞哈縱敵 (35–43) 第二十一章:以利亞譴責亞哈之惡 亞哈謀拿伯之葡萄園 (1–4) 耶洗別計奪葡萄園 (5–10) 拿伯被害 (11–16) 以利亞責亞哈之惡 (17–29) 亞哈的自卑 (27–29) 第二十二章:亞哈王陣亡 約沙法與亞哈合攻基列拉末 (1–4) 亞哈三戰亞蘭 (5–40) 約沙法作猶大王 (41–50) 亞哈謝作以色列王 (51–53)

  • 撒母耳記下

    見證讀經簡介 今時代解經的書,因經過歷代累積,已成爲教會極寶貴的屬靈產業。無論是基要信仰或是眞道的造就,均提供給教會相當豐富的供應與幫助。 提摩太後書三章16節記載:『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丶督責丶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這裏告訴我們,聖經的來源是出於 神所默示;其功用是教訓、督責,使人歸正、學義;結果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善,這是基本的解釋。 但是如果深入探討,必發現『聖經都是神所默示(啓示)』,這句話有更深遠、更高的涵意。乃是說到神永遠的計畫、旨意和目的,是要眾聖徒追求認識並完成。 爲完成神永遠的計畫,滿足神的心意,在讀經上對聖徒屬靈生命的長進,對基督身量在教會中的增長或對聖徒個人及教會的見證能得勝,則有待進一步的加強。因此怎樣讀聖經使聖徒天天得到屬靈的糧食,幫助聖徒屬靈生命長進,成爲今世代普世聖徒當務之急。 約翰福音六章63節記載:『叫人活著的乃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語,就是靈,就是生命。』清楚解釋主的話是要叫讀的人得到屬靈生命的供應,如同以色列人在曠野四十年吃嗎哪得以長大、生活一樣。 先知耶利米早已說過:『耶和華萬軍之神啊,我得著你的言語,就當食物吃了,你的言語是我心中的歡喜快樂。因我是稱為你名下的人。』(耶十五16) 一再給我們看見聖經是神的話,是屬靈的糧食、生命、力量,使聖徒屬靈生命長進、生活剛強、力而得勝。 約翰福音五章39節記載主耶穌親口說:『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說出聖經是見證基督的神聖、崇高、權威之書。 第一、藉著聖經裏神的話得永遠的生命。正如彼得前書一章23節所 記:『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於能壞的種子。乃是由於不能壞的種子,是籍著神活潑當存的道。』 第二、藉著聖經裏神的話活出基督的見證。因爲神的話進入聖徒裏面,成爲生命,這生命是神兒子的生命,是會長大的,叫人活出神的兒子,就是基督的見證。這種使聖徒活出基督見證的讀經,就是見證讀經。 換言之,見證讀經即藉讀經將神話語中的亮光、屬靈原則接受,運用到聖徒的生活、工作、事奉裏面,認識基督、經歷基督,並活出基督來。 讀經的基本原則 (一)認識聖經的永遠性 神是永遠的神(詩九十2)。 以神永遠的計畫為藍圖。 藉永遠的靈啟示聖經(提後三16)。 聖經是超過時間、空間,任何時代、地點均可適用。 (二)認識聖經的現在性 神是永遠的神,也是現在的神。 神沒有時間限制,都是現在的(來十三8)。 聖經每處都可適用於現在的屬靈經歷。 (三)認識聖經的內容是基督 聖經是神的兒子—基督之說明書(路廿四44-45)。 聖經主要是講一個人—基督。 以明文、預言、預表、歷史、詩歌,不同的體裁,發表基督。 (四)認識聖經屬靈意義的無限(弗三8) 聖經有字面的事實。 從字面事實說出屬靈的意義。 因基督是屬靈、屬天、永遠且豐富無限,故屬靈意義無限。 (五)認識聖經的解釋在於聖靈的啓示 ( 約十五26;弗—17;林前二10-11) 聖經是聖靈所啟示的,故聖靈才能解釋。 對基督的認識需要啟示,故聖經的解釋需要聖靈的啟示(約十五26)。 見證讀經的屬靈原則與運用 (一)清楚聖經字面的意思 明白聖經明文的意思。 領會聖經字面的屬靈意義。 (二)從聖靈的啓示看見亮光與屬靈原則 從聖經字面得聖靈所賜的亮光。 從聖經事實得聖靈啟示,認識屬靈的原則。 (三)將亮光、屬靈原則運用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明文的意思,實行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字面的屬靈意義,實行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中聖靈啟示的亮光,運用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中從聖靈啟示所得屬靈的原則,運用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目 錄 撒母耳記下 第一章 第九章 第十七章 第二章 第十章 第十八章 第三章 第十一章 第十九章 第四章 第十二章 第二十章 第五章 第十三章 第二十一章 第六章 第十四章 第二十二章 第七章 第十五章 第二十三章 第八章 第十六章 第二十四章

  • 撒母耳記上

    見證讀經簡介 今時代解經的書,因經過歷代累積,已成爲教會極寶貴的屬靈產業。無論是基要信仰或是眞道的造就,均提供給教會相當豐富的供應與幫助。 提摩太後書三章16節記載:『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丶督責丶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這裏告訴我們,聖經的來源是出於 神所默示;其功用是教訓、督責,使人歸正、學義;結果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善,這是基本的解釋。 但是如果深入探討,必發現『聖經都是神所默示(啓示)』,這句話有更深遠、更高的涵意。乃是說到神永遠的計畫、旨意和目的,是要眾聖徒追求認識並完成。 爲完成神永遠的計畫,滿足神的心意,在讀經上對聖徒屬靈生命的長進,對基督身量在教會中的增長或對聖徒個人及教會的見證能得勝,則有待進一步的加強。因此怎樣讀聖經使聖徒天天得到屬靈的糧食,幫助聖徒屬靈生命長進,成爲今世代普世聖徒當務之急。 約翰福音六章63節記載:『叫人活著的乃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語,就是靈,就是生命。』清楚解釋主的話是要叫讀的人得到屬靈生命的供應,如同以色列人在曠野四十年吃嗎哪得以長大、生活一樣。 先知耶利米早已說過:『耶和華萬軍之神啊,我得著你的言語,就當食物吃了,你的言語是我心中的歡喜快樂。因我是稱為你名下的人。』(耶十五16) 一再給我們看見聖經是神的話,是屬靈的糧食、生命、力量,使聖徒屬靈生命長進、生活剛強、力而得勝。 約翰福音五章39節記載主耶穌親口說:『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說出聖經是見證基督的神聖、崇高、權威之書。 第一、藉著聖經裏神的話得永遠的生命。正如彼得前書一章23節所 記:『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於能壞的種子。乃是由於不能壞的種子,是籍著神活潑當存的道。』 第二、藉著聖經裏神的話活出基督的見證。因爲神的話進入聖徒裏面,成爲生命,這生命是神兒子的生命,是會長大的,叫人活出神的兒子,就是基督的見證。這種使聖徒活出基督見證的讀經,就是見證讀經。 換言之,見證讀經即藉讀經將神話語中的亮光、屬靈原則接受,運用到聖徒的生活、工作、事奉裏面,認識基督、經歷基督,並活出基督來。 讀經的基本原則 (一)認識聖經的永遠性 神是永遠的神(詩九十2)。 以神永遠的計畫為藍圖。 藉永遠的靈啟示聖經(提後三16)。 聖經是超過時間、空間,任何時代、地點均可適用。 (二)認識聖經的現在性 神是永遠的神,也是現在的神。 神沒有時間限制,都是現在的(來十三8)。 聖經每處都可適用於現在的屬靈經歷。 (三)認識聖經的內容是基督 聖經是神的兒子—基督之說明書(路廿四44-45)。 聖經主要是講一個人—基督。 以明文、預言、預表、歷史、詩歌,不同的體裁,發表基督。 (四)認識聖經屬靈意義的無限(弗三8) 聖經有字面的事實。 從字面事實說出屬靈的意義。 因基督是屬靈、屬天、永遠且豐富無限,故屬靈意義無限。 (五)認識聖經的解釋在於聖靈的啓示 (約十五26;弗—17;林前二10-11) 聖經是聖靈所啟示的,故聖靈才能解釋。 對基督的認識需要啟示,故聖經的解釋需要聖靈的啟示(約十五26)。 見證讀經的屬靈原則與運用 (一)清楚聖經字面的意思 明白聖經明文的意思。 領會聖經字面的屬靈意義。 (二)從聖靈的啓示看見亮光與屬靈原則 從聖經字面得聖靈所賜的亮光。 從聖經事實得聖靈啟示,認識屬靈的原則。 (三)將亮光、屬靈原則運用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明文的意思,實行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字面的屬靈意義,實行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中聖靈啟示的亮光,運用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將聖經中從聖靈啟示所得屬靈的原則,運用在生活、工作、事奉上。 目 錄 撒母耳記上 第一章 第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章 第十二章 第二十二章 第三章 第十三章 第二十三章 第四章 第十四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五章 第十五章 第二十五章 第六章 第十六章 第二十六章   第七章 第十七章 第二十七章   第八章 第十八章 第二十八章   第九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九章   第十章 第二十章 第三十章 第三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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