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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天福兄長

三、救恩的過程(稱義至得榮)(上)

已更新:2021年8月23日

(羅馬書第三章21節至第六章23節)

(一) 因信稱義(三 21 - 31)

從第三章21節起至八章30節,又進入另一大段落,就是講到救恩的過程;在這一段落裏提起十二個重點,第一重點,是「因信稱義」這一點是從三章21至31節。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三21)
  1. 我們已提過救恩的需要就是神的義,但神的義乃是在律法以外,非人因行律法而稱義。

  2. 「神的義」即人犯了罪該受神公義的審判,但神對人設立救法,就是差遣衪愛子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功救贖,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信祂的得稱為義。

  3. 此與行律法毫無相關,神的義是在律法以外。因為本節所說的律法是指着摩西五經,其實律法與先知都是為基督作見證,所以說有律法與先知為證(路二十四27)。

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三22)
  • 神的義是藉耶穌基督所成功的救贖臨到世人,但是就着人這一面,凡是相信基督的,神就將祂的義賜給人,使人得神稱許,蒙神稱為義,並不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三23)
  • 因為普世的人都犯了罪,與神的榮耀不相稱,故必須接受基督所成功的救贖,蒙神稱義,才能與神的榮耀相稱相配。如同浪子回家,穿上好的義袍後,才能與父親相配稱,在家中與父親同坐席。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三24)
  • 因着神的恩典差遣基督耶穌成功救贖,凡相信的罪人,就白白稱他們為義,因為是出於恩典,不是人的代價得來,所以在稱義的事上,人的行義,功勞代價,絲毫無地位。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三25)
  1. 「挽回祭」也釋作「施恩座」。在舊約會幕或聖殿裏面約櫃的蓋,上頭有二基路伯,那蓋稱作施恩座,當祭司進到約櫃前親近神之時,在約櫃的施恩座上要灑上血,才得以與神相合。

  2. 約櫃裏的法版,豫表律法的定罪,因着血就不再受定罪;另一面,血為遮蓋人的罪,叫神悅納人,稱許人,所以這蓋稱作施恩座,是神自由向人施恩之所在。

  3. 當主耶穌釘十字架之時,流出寶血,一面滿足神律法之要求,另一面洗淨了人的罪,把人帶到蒙恩的地位,挽回人所失去的地位,與神相稱,得以活在神面前,故稱作挽回祭。

  4. 當人相信耶穌基督作挽回祭之時,就得到神的稱義,可見藉着人的信,得以顯明神的義。

  5. 因着神愛人的心不改變,祂就以忍耐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三26)
  • 迨至神差遣愛子耶蘇基督成全了救贖,神以用合理的手續拯救世人叫人知道神是義,同時也稱信耶蘇基督的人為義。

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三27)
  • 既然神的義臨到人是出於神的恩典,也是藉着人的相信,所以從人這一面就沒有可誇。因非藉着人立功德靠行為而得稱義,乃是藉着相信,白白得稱義。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三28)
  • 可見人的稱義是因着信,並非行律法。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三29)
  • 人的稱義既是藉着信與遵行律法無關,如此,神不僅作有律法的猶太人之神,也作沒有律法外邦人的神。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三30)
  1. 神既然是一位,絕對公平不偏待人,祂就因着信稱受割禮的猶太人為義,同樣因信稱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為義。

  2. 這樣因信稱義是廢掉律法麼?絕對不是,乃是堅固律法,因為律法叫人知罪,引人相基督得神稱義。倘若沒有割禮叫人知罪,人就不認識自己的本相,也不容易`接受基督的救贖,所以因信稱義,乃是堅固律法。

(二)因信稱義的表樣(四1-25)

(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四1-16)

第四章是以亞伯拉罕的表樣來說明因信稱義的經歷,開頭先提起亞伯拉罕如何因信稱義。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四1)
  • 因信稱義既然不是靠人的行為,乃是神所賜予相信的人,這樣亞伯拉罕憑肉體得到什麼呢?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四2)
  • 如果亞伯拉罕遵行律法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就着事實,他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四3)
  • 因為經上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了。創世紀十五章6節記載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亦即那日耶和華領他向天觀看,應許他的後裔將如同天上 的星,不可勝數,他就單純相信耶和華所說的,這樣便得了神的稱義。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四4)
  • 如果作工才得工價,那是應得的,並不算恩典。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四5)
  • 只有不作工,只信神而得稱義才算為恩典,亞伯拉罕是因着信而得稱義 。可見在他身上使我們看見神是因信稱罪人為義。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四6)
  • 這也是大衛在詩篇三十二篇說的,在人的行為以外,被神稱義的人;明示非靠行為,乃是因信被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四7)
  • 大衛在詩篇32篇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此乃說明舊約的時代是藉着信獻上祭物,結果他們的罪得到遮蓋,這樣的人是有福。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四8)
  • 舊約時代,因着信獻祭,便在血下就不再受定罪,可見蒙福是因信蒙神稱義,與行為無關。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 算為他的義,(四9)
  • 這樣看來,因信稱義的福份,不但是加給受割禮的猶太人,同樣的也加給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因為亞伯拉罕的信被神算為義。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四10)
  • 就着事實,神稱亞伯拉罕為義究竟是在受割禮之先,或在受割禮之後 ? 乃是在未受割禮 的時候。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四11)
  • 後亞伯拉罕受了割禮,有了割禮的記號,不過是證實他在未受割禮之先,已經得了因信稱義,使他作一切未受割禮信心的祖先 ; 也使後代的人也得以因信稱義。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四12)
  • 由此亞伯拉罕作了受割禮的人之祖先,亦即作了因信稱義的腳蹤去行的榜樣。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四13)
  •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要承受迦南地,那時亞伯拉罕並非因行律法得神稱義,乃是因信得神稱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四14)
  • 倘若在律法之下屬律法的人才算為後嗣,信就失去了功效,應許也就被廢棄。即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作了信心的祖宗,使一切信的人得稱為他的後嗣。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四15)
  • 因為律法之功用,是為顯明人肉體的無能、與罪行的敗壞、與神公義的忿怒。可見律法無存在,並不是說罪和過犯就不存在。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四16)
  • 可見人要稱作亞伯拉罕的後裔,完全是根據信,全是出於恩典,叫神「應許的福」歸給他一切的後裔,不但是歸給律法之下,也歸給律法以外效法亞伯拉罕的信之外邦人。

(2) 亞伯拉罕為信心的祖宗(四17-25)

第四章後半段是說到亞伯拉罕的信心,如何成為我們的榜樣,他委實是信心達到高峰之祖宗。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四17)
  1. 亞伯拉罕相信神是全能的神,對於神的大能,他有兩面的認識;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並且認識神復活的大能。第二、他認識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因他相信神創造的大能。如此的信心即所謂完全的信心。故此我們必須認識神創造的大能,祂是創造宇宙萬有,又是使無變有。同時也必須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這是神救贖的大能,亦稱為復活的大能。

  2. 對於墮落的人,神以這兩面的大能,即神創造的大能供應我們外面物質一切的需用。又以救贖的大能, 又稱復活的大能,來解決屬靈一切難處與需要,並且使靈魂體都得救。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四18)
  • 那麼,伯拉罕的信心是如何作我們的榜樣呢?他乃是在沒有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所以才作了多國的父,亦即猶太人和外邦人一切相信的人之祖宗。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四19)
  • 他的信心乃是他將近百歲之時,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即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如此光景,憑眼見是沒有生孩子的可能,再不會有後裔,可是他的信心仍不軟弱,因「信」是不看自己、不看環境、不憑感覺、不憑眼見的。可見「信心」是不軟弱,不搖 動,堅定穩固的。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為給神。(四20)
  1. 同時他是抓住神的應許,相信神親口說,必親手成就。(王上八24)他信神怎樣說,事情也要怎樣成就(徒二十七25),所以他沒有因不信,而起了疑惑,反而因着信心更堅定將榮耀歸神。

  2. 由此可見,我們一個人的信心要堅定不疑惑,就必須把信心的錨拋在神話語上,亦即抓住神的應許,仰望等候神的成就。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四21)
  • 亞伯拉罕的信心到一地步,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因為我們縱然失信,祂仍 然可信,因祂不背乎自己。(提後二13)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四22)
  • 亞伯拉罕有了這樣的信,得神喜悅(來十一6)難怪神算他為義。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四23)
  • 因信神算亞伯拉罕為義,這話不是單為他個人所寫的,乃是他作因信稱義的表樣。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四24)
  • 因信算他為義,這話也是為着以後一切因信得稱義的人所寫,亦即我們信耶穌基督死而復活而得稱為義。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四25)
  1. 因信稱義是從耶穌基督的救贖而來,主耶穌被交給人釘死十字架, 是為擔當世人的過犯,叫人的罪得赦免。

  2. 基督不但死而且從死裏復活,衪的復活是神用大能大力叫祂復活(弗一20),此說明基督為世人釘死十字架, 不但神稱義,又也滿足神公義之要求。結果使凡相信接受基督救贖的同蒙神稱義。

(三)因信稱義的福份(五1-11)

  1. 救恩的經歷之過程,先是給我們看見因信稱義的真理 。第一步經歷「因信稱義」,然後接著我們看見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表樣。意即要經歷救恩,必須持守的態度就是信心。

  2. 從第五章始提起第三個經歷, 就因信稱義的福份,當我們因信稱義之時,神就把諸多福份賜 給我們。這是記載在第五章1至11節之間,亦即因信稱義所得諸多福份,是救恩基層主要內容。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五1)
  1. 因信稱義的結果有一福份即「與神和好」,由於我們未蒙恩前都在神定罪之下, 而心中不安,如今藉基督的救贖,不僅因信蒙神稱義 , 且得與神和好。

  2. 「和好」原文即『相安』,意即定罪審判已過去,良心不再受指責,撒但也再不能控告我們,不僅罪蒙赦免,且可在主裏得享安息。(太十一28)

  3. 這是何等難能可貴的大福份 !

我們又藉著祂,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五2)
  1. 不僅如此,因原來犯罪的世人都在恩典門外,卻因信得神稱義,即神把我們放在恩典中,叫我們一生享用不盡;祂的恩典足夠帶領我們一生走主道路直至路終。甚至在艱難中,祂的恩典足夠我們用。(林後十二9)

  2. 不僅主供應我們恩典行走衪的道路,同時也以祂的榮耀來吸引我們,直至最終將你我帶進神的榮耀,享受永遠的福份。(來二10)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五3)
  1. 今天許多基督徒都懼怕患難,以為患難是神降的災禍,這是不準確的觀念。本節明示「患難」也是大的福份,因患難生「忍耐」,忍耐是生命經歷極深的功課,也是屬靈生命老練的表現。

  2. 使徒保羅是以「百般的忍耐」顯出使徒的憑據,可見忍耐是生命成熟的表現,神為造作我們達到忍耐的地步,祂許可患難臨到聖徒,所以患難也是福份之一。

  3. 記得有一則見證,說到某主僕去看望一位弟兄,這位弟兄表示願意學習忍耐的功課,求主加他力量作忍耐的人。於是主的僕人就帶他一同禱告,禱告之間,主的僕人禱告主說 : 主阿,求祢把適當的患難加給我們的弟兄,那位弟兄立刻開口說 :不是的,主,我是要忍耐,不是要患難,這時主的僕人就打開羅馬書五章3節給他看,患難是達到忍耐的途徑。

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五4)
  1. 一個有忍耐的基督徒,生命遲早必達成老練,這裏的老練也翻作「稱許」,意即忍耐的生命,必蒙神稱許。

  2. 不僅如此,進一步還生出盼望來,因為生命越長進,就越有榮耀的盼望,在前頭將蒙主喜悅和賞賚!

盼望不至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五5)
  1. 從患難生忍耐進入老練而有「盼望」,這盼望是「榮耀的」盼望,因前頭有榮耀等待我們,所以就不至於羞愧。再者神的愛更是因信稱義所帶來的。

  2. 尤其是活在盼望中的人,有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他心裏,他因受神愛的激勵 , 就得以歡歡喜喜奔跑力前。

  3. 因信稱義的人非但蒙神悅納,神也要把聖靈賜給他,這聖靈一面住在人裏面作印記,並且將天上的平安、喜樂、滿足一併交通與我們,使你我們豫嚐天恩的滋味。故我們要寶貝聖靈所帶給我們全備的福份,乃是供你我一生享用不盡的。

因我們還軟弱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五6)
  • 神的愛大到一地步 , 超過我們所能領會,因為我們還軟弱無能時,神就賜下愛子耶 穌基督按神所定的時日為罪人死,使我們難於測度!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五7)
  • 按照常理 ,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敢為仁人死,能使人欽佩,因『替義人或仁人死』表明代死的對象是德高望重的,人才肯為他犧牲,也才有價值。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五8)
  • 然而基督的死 , 是當你我還作罪人之時!替我們死,意即神的愛子耶穌基督替這班該死、該滅亡的罪人死,神的愛就在此顯明了,完全是超於常情,無緣由犧牲的大愛 !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五9)
  1. 9節中文翻譯末一句話,”神的忿怒”之上漏掉「得救」一詞,原文該是翻譯作「藉着祂得救,免去忿怒」明示「得救」是大的福份。

  2. 因信稱義之結果,叫我們得救 , 免去神的忿怒和將來的審判,如同一囚犯得「開釋」免去刑罰,其樂何大!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五10)
  1. 原來我們是一班犯罪作惡與神為敵的,因神兒子的死 , 竟然因信得稱義。但是救恩並沒有停在這裏,還進一步叫我們得以與神和好,叫我們隨時隨地親近神,呼叫 : 阿爸父 ! 得與神相交,享受與父神親密的交通。

  2. 藉着交通得聽見神的聲音,明白祂的旨意;另一面也可將我們的需要,向祂陳列祈求,並得成全。

  3. 因信稱義的福份,還帶給我們基督的生命,這生命是大能的生命,能叫我們行走屬天的道路,勝過一切的艱難。同時這生命也是聖潔的生命,使我們過成聖的生活。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祂以神為樂。(五11)
  1. 我們不但接受神的兒子所成功救贖的工作,更是藉信得着基督自己,這也是因信稱義的結果。

  2. 因為基督有測不透的豐富,使我們一生享受不盡,經歷不完;有何福份比此更大!

  3. 最後因信稱義的福份 ; 末了, 要提出來的就是以神為樂 ! 即以神為滿足,以神為誇耀,亦即神自己作我們的福份。

(四)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五12-21)

  1. 我們已看過因信稱義的福份,這些都是救恩基層的經歷 。我們如果要繼續的享用,就必須活在基督裏面,所以從五章12節至21節就提起在亞當裏與在基督裏的經歷。

  2. 假若我們在亞當裏,就不能經歷上述因信稱義所帶來的福份;相反的,活在基督裏就一生享用不盡上述諸多的福分。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五12)
  1. 此節提起罪是從亞當一人入了世界,因亞當一人犯了罪。神起初創造人是完美,無罪惡和敗壞,但是由於亞當一人犯罪,整個世界都被玷污。

  2. 亞當所犯的罪 , 是吃了神吩咐不可吃善惡樹的果子,犯了罪的結果,而引進死亡 。就此死也臨到眾人,因眾人都犯了罪。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五13)
  • 當亞當犯罪之時,神尚未降下律法,換言之 , 沒有律法之前,罪已在世上,但因還未降下律法,所以人就不在所定律法下受懲罰。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五14)
  1. 可見從亞當到摩西這段期間,雖尚未降下律法,然而人都犯了罪,所以死就作了王,這死的權勢就管轄了全人類,雖他們所犯的罪與亞當不一樣,然而因犯了罪,所以死也就臨到眾人。

  2. 提起亞當,他乃是以後要來的基督之預像 ; 同時也說明將來基督要來,亞當不過如同一張相片先介紹給人,到了時候,神就差遣基督到地上來。

  3. 至此不難明白在亞當裏之結果,就是罪惡和死亡。無論古今中外,只要是亞當之後裔,在亞當裏之結果 , 就是罪和死亡。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五15)
  • 明言亞當的過犯 , 固然帶給眾人罪惡和死亡。但是神卻藉耶穌基督卻帶給我們恩賜。誠然地,亞當一人的過犯眾人就死了,然而神因主耶穌一人,使恩典的賞賜加倍的臨到眾人,因為基督道成肉身 , 帶來充充滿滿的恩典和真理。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五16)
  • 亞當一人的犯罪,使凡在亞當裏同被定罪,卻不如神因基督一人,使過犯因信得稱義,因恩賜勝過了過犯。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五17)
  1. 如果因亞當一人的過犯 , 死就作了王 。那麼,那蒙了大恩而被神稱義的, 豈不更要因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

  2. 在亞當就有罪,罪帶來死,就此,人被死轄制。但在基督裏,所得的生命是神兒子的生命,是無窮生命的大能,所以你我若活在基督裏,讓基督的生命作王掌權,便勝過罪惡世界,過得勝的生活。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五18)
  • 這樣看來,因着一次的犯過,眾人在亞當裏都被定罪,照樣因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一 次的義行,叫眾人得在基督裏被神稱義,並得祂的生命。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五19)
  1. 亞當吃了善惡樹的果子,違背了神的命令,犯了悖逆的罪,因此凡在亞當裏的都是罪人。

  2. 另一面基督釘死在十字架,乃是順從神的旨意,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叫一切信祂的,在祂裏面也都蒙神稱義。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五20)
  • 律法是亞當犯罪之後,經過了漫長的年日,迨摩西時代才降下律法,因此律法是外添 的,目的是要叫過犯顯多 ; 但是由於基督的救贖,帶來無限的恩典,叫罪顯多的地方, 恩典顯得更多。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五21)
  1. 如同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透過義作王,叫人因信基督得到永生 ; 意即在亞當裏罪作王叫人死,在基督裏是恩典作王叫人得生命,是生命吞滅死亡,這是神的救法。

  2. 總之,人若活在亞當裏就犯罪,結果是死亡。聖徒如果活在亞當裏,同樣是失敗犯罪,結果靈死亡,至終是引進身體死亡,所以切莫讓肉體得逞活在亞當裏。

  3. 如果活在基督裏就被神稱義,結果是得到恩典,且藉基督得到永遠的生命,進一步因着這生命長進,並在生命


(五)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六1-7)

  1. 第六章是羅馬書的一大轉彎,也是進入得勝生命之途徑 ; 即由失敗轉為得勝,從羞辱轉入榮耀。本聖經不僅是羅馬書的轉捩點,同時羅馬書第六章也是全本新約聖經重要又著名的一章。

  2. 本章的記載之內容,是關於與基督十字架同死聯合的事實並經歷,也是成聖的途徑,又是屬靈生命路程中主要的關鍵。我們真仰望主賜下啟示的靈,帶我們進入真理實際。因本章全靠啟示而進入並經歷。所以我們求耶穌基督的父神將那智慧啟示的靈賞給我們(弗一17)使我們真看見與基督聯合的奧秘!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六1)
  1. 五章末了一段 , 說到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為叫我們領會救恩的豐富和基督救贖榮耀的作為,以及恩典的無窮 ! 神就藉基督的救贖叫我們因信稱義,罪得赦免,以顯出神極豐盛的恩典。

  2. 本章第一節問說,這樣,我們可以仍然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意即我們蒙神大恩的,豈可蹧蹋恩典而犯罪麼嗎?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六2)
  • 答案是說,絕不可以,因一個在基督裏的人,乃是脫離了亞當的界限,並脫下罪和死 亡,既在罪上死了,就不在罪中活著。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六3)
  1. 因此保羅提醒我們這班信主耶穌受浸歸入祂名下的,要確實知道我們受浸 , 是表明用完全的信,亦即進入基督裏與基督聯合。

  2. 因此基督的死 , 就是我們的死 。「受浸」即表明歸入基督的死,今後主耶穌進入我們的裏面來作你我的生命(西三4)故受浸乃是歸入祂的死,也是與基督的死聯合。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六4)
  1. 我們受浸之時,是表明歸入基督的死,亦即與基督同死就一同埋葬,所以我們下到水中之時,乃是表明我們與基督聯合,就此脫下舊人和舊人的行為 。

  2. 另一面從水裏上來,乃是與基督一同復活,好叫我們的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因為是基督作我們的生命,活出生命的新樣來 ; 正如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

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六5)
  1. 因為我們受浸之時,表明神把我們擺在基督裏聯合在祂死的形狀上 。同樣地 , 從水裏上來之時,神是把我們聯合在祂復活形狀上;換言之,我們藉著受浸與基督聯合,是表明與基督同死同復活,如今我們活着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們裏面活(加二20)。

  2. 比方一個受浸的人,當他從水裏上來一切不良的嗜好、煙、酒、賭都脫下 ; 甚至被人侮辱陷害之時,會不吭聲埋怨,默然勝過,這種表現就是與基督死的形狀上聯合。因為基督死的時候,也是忍受打擊誤會逼迫,默然無聲。

  3. 又如受浸從水裏上來,裏面竟然喜歡讀經、禱告、親近神,凡事尋求神的旨意,勝過了罪、世界和撒但,活出與基督復活形狀上聯合。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六6)
  1. 此節更準確的翻釋是「知道我們的舊人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失效,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這裏所提「舊人」就是「我」。一個墮落的人,乃是「罪的生命」,或「罪」作王(五21);是罪命令舊人,叫人作罪的奴僕,使用罪身(犯罪的身體)作出罪來 ;神的救法,乃是將我們的舊人(我)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切斷罪與罪身的關係;結果罪就無法使用罪身犯罪,使罪身失效。亦即身體失去犯罪的功效,使你我不再作罪的奴僕。

  2. 本節開頭記載「知道」意即這是已成功的事實,所以要知道,但不要忘記。「知道」之先,要先「得啟示」,凡只有頭腦裏知道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人,屬靈經歷並不能發生作用,只有在靈裏頭「得啟示看見」我們的舊人(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在屬靈生命經歷上,才會產生極大的轉機。

  3. 所以我們要求主憐憫開啓我們的心眼,藉祂啟示的靈,真叫我們看見當基督被釘十字架之時,我們的舊人(我)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六7)
  • 既然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犯罪的身體失去了功效不再犯罪,自然就脫離了罪, 不再受罪的轄制,完全得自由了。

(六)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六8-11)

本章頭一段提起十字架同死的事實之後,進一步就帶領我們進入十字架同死的經歷;因屬靈生命的路程永遠是看見在先,經歷是在後。先看見基督的十字架的代替後,才經歷赦罪的平安。同樣的,要先看見十字架同死的事實,後才經歷十字架勝罪的自由。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六8)
  1. 就着人這一面要經歷「它」,必須具備的條件,就是「信」;所以我們是因神的憐憫,看見並知道我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2. 之後, 還需要以「信」取用同死的救法 。因信讓基督在裏面活,我們非但信與基督同死,也要信與基督同活。正如加拉太書二章20節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可見要經歷十字架的同死,「信心」是一生必須持守主要之因素。

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六9)
  • 因為知道基督既然已經從死裏復活,衝破了死亡的權勢,勝過死亡,自然地死也不再作 祂的主,在祂裏面死亡是毫無地位的。

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六10)
  1. 當基督背負世人的罪,釘死十字架之時,不僅成功了救贖,並且將死亡廢棄。

  2. 所以只有一次的死,沒有第二次的死,並藉十字架向罪死,基督復活之後,是向神活,與神聯合與罪是無關的。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六11)
  1. 本節兩次提起「看」自己(原文「算」),一面「向罪也當『算』(看)自己是死的;」另一面對神而言是「向神卻當『算』(看)自己是活的。」

  2. 因此我們在基督耶穌裏,向罪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卻「算」自己是活的。

  3. 可見十字架同死的經歷第三步是「算」(看)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着,不再是我,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

  4. 「知道」「相信」「算」這三個因素,乃是經歷十字架同死的途徑。


(七) 成聖(六12-23)

  1. 羅馬書第六章先是給我們看見十字架同死的事實,接着指引我們進入十字架同死的經歷。

  2. 然後就提起成聖的途徑。因為「成聖」非人憑肉體可以達到的,乃是藉着十字架除去人的舊造,並帶進新造才能活出成聖的生活。

  3. 故此從本章12至23節是講明成聖之途徑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六12)
  • 我們既然與基督同死,向罪而死,活著的時候是向罪死,卻向神而活。因此就不可讓罪 在我們身上作王,去順服私慾犯罪。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六13)
  1. 也不要把肢體獻給罪,成為不義的器具,被罪使用作出種種的不義來;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且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活出義行來。

  2. 這裏又給我們看見成聖的步驟,第一是「知道」與基督同死。 第二是「信」,第三是「算」,第四是「奉獻」,意即還得把自己奉獻給神,亦即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給神使用,照神的旨意,活出義行而過着成聖的生活。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14)
  1. 當我們將自己獻給神,就失去了主權,表明已是屬神的所有。

  2. 既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就當更具體讓基督作主,如此罪就失去權勢不能作主。

  3. 因為這樣就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因凡是向罪死的,就脫離了律法。

  4. 所以不在律法之下,即向神活的人,神就賜下豐富的恩典,使你我都是活在恩典之下。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六15)
  • 既然是在恩典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就可犯罪嗎?絕不可以。因恩典是叫我們更加剛 強,勝過罪惡。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六16)
  1. 一個人他奉獻給誰,就確定他作誰的奴僕,若獻給罪就作罪的奴僕,結果是死亡。

  2. 若是獻給神作順服的奴僕,結果是義。因為是合神的定規和心意。

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六17)
  • 感謝神!我們蒙主救贖的,以前雖然是作罪奴僕,如今既蒙救贖,舊人便與基督同死, 因此活着是與基督同活,並且從心裏順服基督的道理的模範,而活出新生命的樣式。

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六18)
  • 我們既然脫離了罪的轄制,自由釋放就不再作罪的奴僕,而是作義的奴僕 , 遵行神的 旨意討神喜歡。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六19)
  • 我們既然蒙了這莫大的救恩,就當留心我們從前是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法不潔作奴僕,如 今就當將肢體獻給神作奴僕,活出成聖的生活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六20)
  • 因為當我們作罪的奴僕之時,是被罪操縱犯罪作惡,自然離開神的定規,不被義所約 束。

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什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六21)
  • 我們既已蒙主的救贖,脫離了罪惡,如今我們就當認為當日犯罪的光景是在死亡中。

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六22)
  1. 然而現今既從罪裏得到釋放,就不再犯罪,反而是將自己獻給神,作神的奴僕,活出成聖的生活 , 結出成聖的果子。

  2. 亦即永遠的生命 , 意即我們越順服神旨意,就越成聖,神的生命就越增加,越豐富。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裏,乃是永生。(六23)
  1. 因為罪的工價是死,因此基督徒越犯罪始終不悔悟,他的靈就落在死亡中,等待將來永刑之審判。

  2. 唯獨神的恩賜在基督裏,乃是永遠的生命,意即我們越在基督裏,越順服神之結果,神所要賜給我們的賞賜,乃是永遠的生命,亦即更豐盛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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