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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天福兄長

二、救恩的需要

已更新:2021年8月23日

(羅馬書第一章18節至第三章20節)

(一)人類的罪惡(一 18-32)


(1) 不虔(一 18-23)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一18)
  1. 因為神是聖潔公義的神,所以對罪惡必須定罪審判,自然對於一切犯罪者,神的忿怒就臨到他們身上。

  2. 就着人的光景而言,是不虔和不義。

  3. 「不虔」是對神不敬畏;「不義」是侵犯神的主權。

  4. 神的忿怒是顯明在那些不義並阻擋真理的人身上。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一19)
  1. 由此未免會引起神存在之問題,那麼我們如何知道在天上有一位神呢?

  2. 故著者向我們解明,說:「神的事情原是顯明在人的心裏」。意即神創造人的時候,賜給人良心,使人的心裏領會神的存在。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一20)
  1. 神的存在一面是顯明在人心裏,另一面顯明在祂的創造裏面。

  2. 從創造天地宇宙萬物上,神已經把祂的永能和神性顯明出來,雖眼不能見,卻藉所造之物即可明白,無法推諉。

  3. 「神的永能」是指着神永遠的能力、無窮的大能。

  4. 「神性」是指神的性情(慈愛、善良、聖潔、榮耀)。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一21)
  • 雖人的心裏知道有神的存在,卻不敬畏神,故意不信神,也不將神當得的榮耀歸給祂並感謝祂;結果人的心思變成虛妄錯覺,心地也就昏花黑暗了。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一22)
  • 凡自作聰明結果反成為愚拙,因人既否認神的存在,他的所作所為就偏離開正道,最終是損己害人,顯出愚昧來。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一23)
  • 人的心思既虛妄又在黑暗中,進一步就受撒但欺騙,以偶像代替神的地位,非但不敬拜 天上的真神,反而另立偶像跪拜。

(2) 淫亂(一 24-27)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一24)
  • 人既然對神不敬虔,甚至敬拜偶像,神就任憑他們,照着肉體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污自己的身體,行敗壞的事。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一25)
  • 惟有神是真實的,當受敬拜,他們卻將神的真實當為虛謊去敬拜偶像,但神永遠是主,保羅提起主時,心中油然地發出稱頌來。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一26)
  • 這裏第二次提起神「任憑人去放縱情慾,女人把順性之用處變為逆性之用處」,即破壞神創造的律,離開女人應站的地位。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一27)
  • ---- 男人也不例外,彼此貪戀行可羞恥的事,在自己的身上,羞辱自己,結果吃罪惡的果子得了報應。

(3) 不義(一 28-32)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一28)
  • 這裏是第三次題起神「任憑」人犯罪,此乃由於人執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進一步墮落,存邪僻的心,行各種不合理的事。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一29)
  • 因為神任憑人,結果人就犯出各種各樣的罪來,本節所記載是說到心裏的罪惡,先是心 存邪僻的心,這是內在的罪惡。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一30)
  • 因先有29節內在的罪,進一步就產生30節外在顯而易見的罪行。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一31)
  • 因有29節自然也就活出本節罪行。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一32)
  • 由於人對神的不虔,神就任憑人自甘墮落,人雖知道神將判決犯罪的當沉淪,他們還是自己去行,也慫恿別人也去行。


(二) 神照各人所行施行審判(二 1-16)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二1)
  1. 在不虔不義的人群社會中,多人是犯罪作惡,有的是明顯的,有的是隱藏的;雖也有人是崇尚道德觀念,或宗教信仰規範,約束自己,然而這班人未免自義,所以對犯罪的人予以批評論斷,定罪審判。

  2. 這班自義的,表面上雖不像罪大惡極的人之敗壞,但就着心裏所存的,仍是有惡念,甚至也在暗中犯罪,因此在定罪別人的事上,也正是定自己的罪。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二2)
  • 自義的人,雖然沒有作出明顯敗壞的罪行,卻仍然是犯罪的人,所以神必照着祂的真理審判他。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二3)
  • 自義的人既然定罪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往往與別人一樣,自然地逃脫不了神公義的審判。

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二4)
  • 神以極豐富恩慈, 寬容對待人,其目的是賜下機會使人悔改。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二5)
  • 自義的人比道德敗壞的,往往心裏剛硬,不肯悔改,以致惹起神的忿怒,迨神審判的日子,將要顯出神公義的震怒在他們身上。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二6)
  • 神審判時候對於不信神的人,是按着各人的行為施行審判。

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二7)
  1. 另一面凡是恆心要討神喜歡,尋求神的,其結果:神就賜他們永生。

  2. 這裏所指的「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是指神自己說的,只要我們一心一意尋求神,要討神喜悅, 結果必得永生。如同埃提阿伯的太監一心一意尋求神,結果得到永生(徒 八26至39)。

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二8)
  • 對於不尋求神,不順從神,反而順從不義的,神就用忿怒惱恨加給他們,以致他們都落在不平安之痛苦中。

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二9)
  1. 神對罪惡的審判,非到審判的日子才加以執行,在今世神也往往以患難困苦加給作惡的人,限制他們罪惡任意妄為。

  2. 今世的審判,神也是先審判猶太人,後審判外邦人(如猶太人漂泊受苦,外邦到處天災人禍是顯明的例)。

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二10)
  • 至於那些一心一意尋求神要討神喜歡行善的,神是以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他們。(例如西緬,亞拿是猶太人中蒙恩的例子,又有哥尼流是外邦人蒙恩之例)。

因為神不偏待人。(二11)
  • 對於尋求神的人無論猶太人,外邦人神都一律看待,並不偏袒。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二12)
  • 對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犯了罪,神並非根據律法來審判 ; 但對有律法的猶太人,神是按照律法加以審判,因為神是憑公義施行審判。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二13)
  • 對於律法之下的人,不是聽見律法得稱義,乃是行出律法之行為才得稱義,換言之,遵行律法的才得稱義,但事實上,因人肉體之軟弱,沒有一人能完全遵守律法,故也沒有一 能行律法得稱義。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二14)
  • 對於沒有律法之外邦人,他們的天性屬於良善的部份(亞當犯罪之後,人的天性受破壞,但仍有良善之部份)。良善的部份,就是有合神性情的,能行出律法上的事,因而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二15)
  • 這是說明律法之功用,刻在人的良心裏,這良心即是非之心,教導人定是非,堪為人的 生活準則;故凡違背神的,良心就定罪,順服神良心則平安。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二16)
  • 當審判的日子神必藉着耶穌基督審判人,無論是眼見的,或是隱秘的,一概都要照着福音所說的受審判,因為神是無所不知,顯明人隱秘事的神,在神審判台前,沒有一樣是可逃脫的。

(三)猶太人在神審判之下(二17至三8)

(1) 猶太人的誇口(二17-20)

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二17)
  • 猶太人自誇的十件事,第一、他們稱為猶太人(選民---亞伯拉罕的後裔)第二、有律法,第三、有神;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二18)
  • 第四,從律法的教訓明白神旨意,第五、能辨別是非;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二19)
  • 第六、給外邦人(瞎子)領路,第七、作外邦人(黑暗中的人)之光;

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二20)
  • 第八、作外邦人(蠢笨人)的師傅,第九、作外邦人(小孩子)的先生 ; 第十、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 猶太人被審判(二 21 至 三8)

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二21)
  • 猶太人既然自誇為師傅、是先生、是教導別人的,就應當以身作則 ; 無奈他們既為人師表,叫人不可偷竊,自己竟犯偷竊之罪。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二22)
  • 教導別人不可姦淫,自己卻犯上。教人厭惡偶像,自己竟偷廟中的東西,擅取廟中之物,亦即犯偷竊之罪。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二23)
  • 他們誇口唯獨他們有律法,卻觸犯了律法,羞辱神。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二24)
  • 因選民猶太人犯了罪,結果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了褻瀆。

你們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二25)
  • 猶太人出生後就行割禮,但是長大後,卻犯律法;所以外表的割禮就失去了意義。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二26)
  • 外邦人雖沒有受割禮,但他們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也可算是有受割禮的實際。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二27)
  • 那不受割禮的外邦人,若是能全守律法,豈非比僅有外面的儀文和割禮,行律法之人更實際。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二28)
  • 因為神是看透人心肺腑,是注重屬靈實際的神,所以表面作猶太人,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體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惟有裏面作的,纔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二29)
  • 可見從神眼中,只從裏面作的才算數,裏面作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乃在乎靈,不在乎儀文,因此我們不注重外在的宗教活動,乃重視屬靈的實際。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三1)
  • 既然裏面作的才是,外面作的不是,如此看來,猶太人有何長處?割禮有何益處?當然神的選民有其長處。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三2)
  • 猶太人的長處,第一, 是有神的聖言交給他們,舊約的聖經包括神的律法,是賜給猶太人;他們與眾不同,即獨有他們是神的選民,所以神的聖言是付託給他們。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三3)
  • 也許有人不信,但是他們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因神是可信的,祂將聖言賜給猶太 人,這是既成的事實,人的不信就不能改變此事實。

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三4)
  • 絕對不能,因為神是真實的,人是虛謊。當人犯罪神責備人的時候就顯出祂的公義,即使被人議論, 仍然顯出神永是絕對性。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三5)
  • 猶太人因犯律法,不義受神審判,這樣神對他們所發的忿怒豈可說是神的不義麼?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三6)
  • 絕不是的,神對猶太人之不義,施行審判乃說明祂的公義,否則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因神對猶太人之不義加以審判,神才能對世界的不義,給予審判。

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三7)
  • 意即若人的不義才能彰顯神的榮耀和義之理論,那麼我們為何還要好像罪人受審判呢?可見凡認為人作惡或不義會顯出神的義都是荒謬。

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三8)
  1. 因此,我們不可作惡來成善,意即不能因我們犯罪來顯出神的聖潔,公義,榮耀,絕對不是的。

  2. 神的榮耀莫須人犯罪作惡來彰顯。這乃是毀謗的人自圓其說,總之猶太人犯罪,神必憑公義加以審判。

(四)普世人都在神審判之下(三9 至 20)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三9)
  • 這樣說外邦人比猶太人強麼? 絕不是。因為全人類都犯了罪,無論猶太人或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三10)
  • 如同舊約聖經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普世的人都是不虔不義。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三11)
  • 既不認識神,也就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三12)
  • 凡不認識遠離神的,便偏離正路,一旦離開正路,就變為無用丶虛謊。結果就沒有行善的。

他們的喉嚨是敝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脣裏有虺蛇的毒氣;(三13)
  • 世人一旦遠離神,背向神偏行己路,結果就犯罪作惡,因而心懷惡念,舌弄詭詐,嘴唇滿了害死人的毒氣,喉嚨就如同敝開的墳墓。

滿口是咒罵苦毒;(三14)
  • 口中所充滿是咒罵和苦毒,傷人極深。

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三15)
  • 進一步以行動殺人流血,犯罪的腳到處奔跑。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三16)
  • 他們所作所為,是殘殺迫害,兇暴虐待人。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三17)
  • 至於在神光明、正大平安的路,他們毫無所知。

他們眼中不怕神。(三18)
  • 到此地步,他們的眼中不怕神,執意否認神。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三19)
  • 神為顯明人的罪就降下律法,所以律法上的話,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叫人無法否認全世界都圈在神審判之下。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20)
  1. 故凡有血肉之體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在律法之下,將人敗壞的罪行顯出來。

  2. 可見律法之功用,為顯出人的罪,和無能 ; 同時把人擺在神審判之下,為叫世人尋求神, 接受救恩。

  3. 總而言之,從人類的罪惡而言,無論是猶太人是外邦人都犯了罪,在神審判之下,足以說出救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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